法艺花园
标题:
无证行医致人感染判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21
标题:
无证行医致人感染判赔偿
尤某无证行医,导致患者感染,并行手术。日前,经城东法院审理判决,尤某赔偿患者各项费用1.5万多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8日,原告马某因感冒至被告藏某诊所(无证)就诊,尤在马某右臀部给予肌肉注射(药物不详),马某即感不适,局部肿痛,于2001年12月18日入住西宁市回族医院,诊断为右臀部软组织感染,脓肿形成,行切开引流术,2002年3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臀部软组织感染术后痊愈;2、类内湿关节炎,住院87天,共花去医疗费7133.5元(含原告住院期间在省人民医院检查费62元),被告全部支付该费用,同时还给付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2002年3月11日,原告至青海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2年3月29日出院。中医诊断为:痹症(气血阻络);西医诊断为:坐骨神经痛。
法院认为,被告无证行医,致原告右臀部软组织感染形成脓肿,并行手术,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鉴于被告给原告注射后引发后果,故原告两次鉴定所需的鉴定费和为鉴定而花去的医疗费等应由被告承担,同时对原告要求的精神赔偿,应酌情予以考虑。依照有关法规,法院作出判决。
欢迎光临 法艺花园 (https://www.llgarden.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