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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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岁女童在学校组织下到电影院看电影,因吸入影院内的不明气体造成六级伤残。不明气体来源何处,谁该为此事件负责?
  2003年7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3被告赔偿女童18万元。紧随其后,另有10余名学生也准备起诉。
   电影院内 学生中毒
  2001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上海崇明县向化镇中心小学组织到向化影剧院看电影。进入影院,一股怪味扑面而来。“什么味道,这么难闻?”带队老师当即向影院工作人员提出疑问。对方说,昨夜街上有对夫妻吵架在下水道里倾倒了液化气,影院内已喷了空气清新剂,过一会儿就没事了。
  9时40分,1000余名师生全部进入影院,电影正式开场。有人打开影院侧门去上厕所,顿时一股更加浓烈的怪味冲了进来。人群一阵骚动。带队老师发现情况不妙,立即打电话向学校领导请示,校长命令迅速离开影院!于是,1000余名师生很快撤离现场。
  回到学校不久,有20多名学生出现不适症状,下巴不住地颤抖、摇晃,恶心、呕吐,学校将他们送往向化医院治疗。
  下午上课时,11岁的学生小夏开始感觉不适,到医院后因症状不严重,便回家休息。到了傍晚,小夏感觉越来越难受。其父母连夜将女儿送往医院。这个夜晚,小夏靠着点滴和氧气瓶度过。从此以后,小夏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就医,再也没能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国家经贸委上海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在对中毒事件住院学生的会诊意见书中认定:“学生在看电影时闻到的臭味,与下水道内倒弃的石油液化残液余物气体沿下水道向影院内散发有关。”
  经过公安部门的调查,释放液化气的是一对名叫黄德修和汤玉兰的夫妻。听人说可以自己配置液化气,这对夫妻为节约生活开销,就托人买来碳5原液进行实验。中毒事件发生的前一天下午,妻子汤玉兰将做试验用剩的碳5原液倒入门口的下水道内,碳5原液浓烈的臭味立刻在空气中弥漫开来。汤玉兰打开龙头,用自来水冲洗下水道。黄德修回家后,也闻到了碳5原液的臭味,便又拿起水管冲了一段时间。
  2002年1月8日,崇明公安分局以“违反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贮存、使用危险物品”为由,分别给予黄德修夫妇治安拘留10天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中毒致残 诉至法庭
  半年后,小夏的父母将黄德修夫妇、电影院上级单位向化文化发展中心、向化小学告上崇明县法院,认为导致小夏受害的有毒气体来源于向化影剧院旁边的下水道内,是黄德修私自试验合成煤气后,汤玉兰将平时试验用的残液倒入下水道所致。后黄德修、汤玉兰又先后用水冲洗,致有毒气体蔓延。文化中心的工作人员在老师反映闻到异味时,误导了师生,没有为学校师生观看电影提供安全的场所。向化小学老师在闻到异味后,没有阻止学生进场,未尽到注意义务。黄德修、汤玉兰、文化中心和向化小学的不当行为,致使小夏身体受到损害,已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费、护理费、精神补偿费等共约18万余元。
  2002年12月11日,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小夏做了鉴定,认定其:“患有有害气体吸入后继发感染伴有精神障碍,目前为癔症样表现,符合伤残六级。”
  法庭判决 三方赔偿
  2003年1月17日,法院一审判决,黄德修夫妇赔偿小夏近14万元,崇明县向化文化发展中心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小夏3万余元。同时,准许学校自愿提供给小夏1万余元的经济补偿。
  黄德修夫妇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黄德修仅购买了碳5原液,并未施行倾倒的行为,倾倒碳5原液的责任人是汤玉兰。原审法院以黄德修、汤玉兰系夫妻而判决两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汤玉兰倾倒的碳5原液属于无毒或微毒的化学物品,不可能单独形成有害气体。相反,空气清新剂中却含有有毒物质,故本案涉及的有害气体是向化影剧院喷洒空气清新剂后产生的混合气体;向化影剧院的工作人员在闻到异味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仅简单地喷洒空气清新剂,其作用非但不能去除异味,反而加剧了异味浓度。而向化小学在轻信影剧院工作人员关于异味气体的解释后,仍组织学生入场观看电影,最终导致学生中毒事件的发生。
  文化中心辩称:小夏中毒是因其在参加学校组织观看电影的活动中,吸入有害气体所致。而该有害气体系黄德修、汤玉兰夫妇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碳5残液倾倒于下水道所散发形成。故黄德修、汤玉兰应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向化影剧院未曾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也不知道黄德修、汤玉兰夫妇倾倒碳5残液的事实,故文化中心对小夏中毒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03年6月底,上海二中院就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黄德修、汤玉兰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对于小夏中毒事件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虽然文化中心下属的向化影剧院未排放有害气体,且其在发现异味后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事实证明,在喷洒空气清新剂后,影剧院周边的异味并未消除。向化影剧院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地封闭影剧院,反而盲目自信,正常播放电影,最终导致中毒事件的发生。至于向化小学,因小夏所受之损害系由于黄德修夫妇与向化影剧院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且向化小学已及时采取了撤离影剧院的措施,故向化小学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上海二中院维持了崇明法院的一审判决。
  宣判后,笔者采访了相关律师,律师告诉笔者,11岁女童小夏的遭遇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黄德修夫妇倾倒有毒气体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更应该受到谴责。虽然社会媒体也常相关报道,但大都是针对企业而非市民,因此普通公民倾倒有害的气体,往往不能引起市民的重视。如果广大市民都能养成良好的环保观念,那么今天小夏的遭遇也许就能够避免。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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