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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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月) 公交车因修路而临时改道,但并未将运营信息及时告知乘客,于是被告上法庭。但在开庭审理前,由于道路改造完毕,原来的行驶路线又被恢复。因此,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乘客的诉讼请求。
  开封市政府为解决“包公湖”水质恶化问题,决定引流清水。2003年4月5日,“引水工程”开工,途经工程施工地段的8路等公交车临时改道运营,而公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向公众告知临时的行驶信息。乘客余某遂以公交公司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履行告知义务,更正误导信息。
  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引水工程”完工,随即8路等公交车恢复了原行驶路线的运营。但乘客余某仍坚持要求被告更正误导性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8路公交车改道行驶时,被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改道行驶的时间,范围及临时行车路线等。但由于原公交线路已于本案开庭前恢复通车,原站牌上公布的行车路线、站点等信息并无不当,也不存在误导问题。所以,原告仍坚持要求被告更正误导性信息已没有必要,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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