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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尹鹏展 覃波) 打着某法院院长名号行骗,日前,该名“骗子”被告人王正功(别名王振功)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 2005年10月间,被告人王正功虚构其认识某法院院长及办事能力,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先生打赢官司为由,在海淀区骗取被害人张先生人民币5万元。 2008年6月6日,被告人王正功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认自己收取被害人张先生5万元的事实,但并未承认其曾虚构认识某法院院长及其办事能力,并认为其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上述赃款现已全额退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正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认,系自首;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正功没有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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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尹鹏展 覃波) 打着某法院院长名号行骗,日前,该名“骗子”被告人王正功(别名王振功)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并处罚金。
2005年10月间,被告人王正功虚构其认识某法院院长及办事能力,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张先生打赢官司为由,在海淀区骗取被害人张先生人民币5万元。
2008年6月6日,被告人王正功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认自己收取被害人张先生5万元的事实,但并未承认其曾虚构认识某法院院长及其办事能力,并认为其行为不属于诈骗犯罪。上述赃款现已全额退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正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正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其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认,系自首;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王正功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