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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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党玉红) 旅客在旅游途中受伤,旅行社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旅游安全的义务,应予赔偿。4月20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州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败诉,赔偿旅客刘某经济损失共计9760.34元。
  2002年5月1日,刘某及单位同事一行16人依照与郑州某旅行社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开始了栾川4日游。5月4日下午2点左右,旅游团在返回途中由东向西行至卢潭路时,因司机采取措施不当,使车翻入了6米深的沟下,造成刘某及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经医院诊查:刘某为右侧肩胛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为赔偿事宜酿成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所签的旅游组团合同,刘某作为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游,旅社即负有向旅客提供服务及保证其旅游安全的义务。刘某在旅游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伤,对此,旅行社应当负担赔偿责任。刘某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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