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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高智滔) 自己当初明明存入的应是3万元,而取款时却变成了3000元。当提出质疑后,银行却又拿出了其员工代填的原始存单。面对一连串的迷惑,吴女士认为银行销毁了原始单据,伪造了存款凭单,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崇文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判决。 2003年6月30日,吴女士持存折到某银行天坛支行取款,营业员查询后告知其存折余额为3010元。回家后,她发现存折上余款竟变成了0元,于是便找到支行,支行发现错误后立即将存折余额更正为3010元。后来吴女士又投诉称,2000年2月2日自己存入的应是3万元,接到投诉后,支行向吴女士存款当天的操作员进行了核实,并调取了原始存款单据,发现金额填写为3000元。 2003年8月,吴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当初存钱时只看到存折上一串零而未仔细审查,存款后的几年里只注意看日期,而一直未发现款数有误。现起诉要求支行按3万元数额支付到期存款。支行则认为,根据支行当天查帐记录,无“长帐”情况出现。吴女士在拿到存折时即有义务审查检验,当场未查验是其自己的责任,其在存款后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均未提过异议,支行不存在毁灭单据的情况,其无证据证明存了3万元,故不同意吴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判决后,吴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存折是确认储户存取款的主要凭证。吴女士自述2000年2月2日存入的金额是3万元,但其持有的存折中却记载的是3000元。至2003年6月25日取款前,其一直未对该存折记载的存款数额提出异议。现根据银行提供的存款凭单,上面记载的为3000元。该存款凭单虽系操作员代储户填写,但该行为系银行当时便民措施的一种,且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亦未对该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银行代储户填写存单的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情况,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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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高智滔) 自己当初明明存入的应是3万元,而取款时却变成了3000元。当提出质疑后,银行却又拿出了其员工代填的原始存单。面对一连串的迷惑,吴女士认为银行销毁了原始单据,伪造了存款凭单,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4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女士上诉,维持一审崇文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判决。
2003年6月30日,吴女士持存折到某银行天坛支行取款,营业员查询后告知其存折余额为3010元。回家后,她发现存折上余款竟变成了0元,于是便找到支行,支行发现错误后立即将存折余额更正为3010元。后来吴女士又投诉称,2000年2月2日自己存入的应是3万元,接到投诉后,支行向吴女士存款当天的操作员进行了核实,并调取了原始存款单据,发现金额填写为3000元。
2003年8月,吴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当初存钱时只看到存折上一串零而未仔细审查,存款后的几年里只注意看日期,而一直未发现款数有误。现起诉要求支行按3万元数额支付到期存款。支行则认为,根据支行当天查帐记录,无“长帐”情况出现。吴女士在拿到存折时即有义务审查检验,当场未查验是其自己的责任,其在存款后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均未提过异议,支行不存在毁灭单据的情况,其无证据证明存了3万元,故不同意吴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判决后,吴女士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存折是确认储户存取款的主要凭证。吴女士自述2000年2月2日存入的金额是3万元,但其持有的存折中却记载的是3000元。至2003年6月25日取款前,其一直未对该存折记载的存款数额提出异议。现根据银行提供的存款凭单,上面记载的为3000元。该存款凭单虽系操作员代储户填写,但该行为系银行当时便民措施的一种,且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亦未对该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银行代储户填写存单的行为并不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情况,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女士诉讼请求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