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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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程振立 刘庆国) 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演出合同纠纷案,江苏省演出公司因违约未能请来央视主持人李咏,而使演出承办方东方广告有限公司蒙受损失,最终被法院判决返还12万元演出费,并赔偿经济损失3.75万元。
  2003年6月11日,两公司鉴订《演出合同》,约定2003年7月12日由演出公司邀请宋祖英、屠洪钢、李咏等大牌名星在邳州举行“和平房产杯”大型演唱会,演出公司负责演出艺人准时抵达演出地点并确保演出质量。东方广告公司须在演出前按约定时间将50万元费用分三次汇至演出公司账户。
  合同签订后,广告公司按约汇付了首期款项并着手宣传。但演出公司却因故四次改变演出时间,最后定为8月15日,广告公司见时间频变,也未依约准时将全部款项汇付对方,最后在8月10日才将全部款项付毕。就在付款后的第二天即8月11日,演出公司突然函致广告公司称李咏因故不能参加演出。事情突变,李咏不来,为其量身订制的节目怎么办?赞助商拒绝赞助怎么办?门票收入减少怎么办?在万般无奈之下,广告公司只得将有关演出活动取消、调整,并向邳州市民做出解释与道歉。
  演出结束后,广告公司诉请法院判令对方返还李咏演出费用12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告演出公司提出反诉,称对方未能按约支付约定款额,致使反诉人与李咏经纪公司所签合同被解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并赔偿损失5万元。
  法庭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演出合同》情况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确认其有效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虽未完全按约定交纳费用,但在演出之前已交纳了全部费用,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原告行为的认可,故被告辩称李咏未来参加演出是因为原告没有交纳演出费之理由,法庭不予支持。被告行为使原告丧失多家赞助商的赞助,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提出的反诉请求,由于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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