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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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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钱军  储俊) 8月31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谎称公证须担保套取500万韩元引发的返还财产纠纷案,经调解被告赵某同意将韩元转换成人民币分期归还原告丰某。
  原告丰某与被告赵某均系海安县人,二人在韩国打工期间相识。因赵某在韩国时间较长,又是老乡,丰某对其比较信任。2003年11月,丰某请赵某帮助办理其子到韩国的有关手续,赵某满口答应,但称在韩国办理公证需要交纳500万韩元保证金。同月,丰某交付赵某500万韩元及其它相关费用。不久,赵某交给丰某收费证明,并称其中500万韩元保证金于3个月后可取回。2003年底,赵某回国。2004年2月,丰某按赵某所说持收费证明前往韩国一公证处索取保证金,但公证处人员告知其,办理公证手续无需保证金,当时不可能收取保证金,并调取原收费记录交付丰某。丰某经核对发现,其所持收费证明上的所谓500万韩元保证金在原收费记录上并无反映,存在人为添加嫌疑。为此,丰某认定赵某所述不实,多次要求赵某返还保证金未果,引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被告赵某只是提出其经济困难无力一次性归还而已。但在庭审时,有些人员则认为,本案发生在韩国,我国法院不应享有案件管辖权。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借办理公证套取原告保证金的事实清楚,不合法的行为应予纠正,其理应及时归还原告钱款。鉴于外币的不可流通性,其应当转换成人民币予以支付。中国公民在国外发生的侵权纠纷,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后,我国法院依照国际惯例享有管辖权。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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