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区倚) 云南一名司机撞倒行人后将昏迷的受害者移至绿化带隐藏,使受害人因无法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0日传出消息,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展家斌有期徒刑15年,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含已支付的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1日下午3时许,22岁的被告人展家斌驾驶临时牌照白色长安之星微型车与其父从曲靖市麒麟区驶往沾益方向。当车行至曲沾大道庄家湾双月桥路段时,因违章超车致与其车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所骑自行车追尾相撞,致被害人倒地受伤。随后,被告人展家斌将倒地的被害人移至公路右侧的绿化带内隐藏遗弃,然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被害人陈某在事发后因创伤性失血休克、呼吸衰竭死亡。接过路司机报案后,民警当天下午5点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展家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不积极抢救伤者,而是将被害人拖至不易被人发现的绿化带内隐藏后逃离,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协助被害人家属处理善后事宜,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故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区倚) 云南一名司机撞倒行人后将昏迷的受害者移至绿化带隐藏,使受害人因无法及时获得救助而死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20日传出消息,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展家斌有期徒刑15年,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含已支付的4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11日下午3时许,22岁的被告人展家斌驾驶临时牌照白色长安之星微型车与其父从曲靖市麒麟区驶往沾益方向。当车行至曲沾大道庄家湾双月桥路段时,因违章超车致与其车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所骑自行车追尾相撞,致被害人倒地受伤。随后,被告人展家斌将倒地的被害人移至公路右侧的绿化带内隐藏遗弃,然后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因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被害人陈某在事发后因创伤性失血休克、呼吸衰竭死亡。接过路司机报案后,民警当天下午5点将被告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展家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交通肇事撞伤被害人后不积极抢救伤者,而是将被害人拖至不易被人发现的绿化带内隐藏后逃离,主观上具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协助被害人家属处理善后事宜,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故一审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