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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国联通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展CDMA用户,未得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佣金,北京商之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商之行公司诉称,2002年12月4日,与联通北京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销售合作管理办法,约定为其发展CDMA用户,对方则根据发展用户佣金和话费支持提成佣金。商之行在2003年3月之前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发展了335个CDMA用户,而对方却未按约定支付发展用户佣金和话费提成佣金。 联通北分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支付发展用户佣金的条件是在2002年12月31日前发展用户达300户以上,而支付话费提成佣金的前提条件是截至到2003年6月30日,发展用户数大于5300户,而实际上商之行仅发展了328户,根本不符合支付上述佣金的条件,故不同意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尽管商之行发展的CDMA用户数量没有达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数量要求,但双方在合作协议里对发展用户佣金的约定仅以1000户为界,并没有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现商之行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发展了用户,理应根据协议主张发展用户佣金。故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向商之行支付发展用户佣金1万余元,驳回商之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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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中国联通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展CDMA用户,未得到合同约定的代理佣金,北京商之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近日,东城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商之行公司诉称,2002年12月4日,与联通北京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销售合作管理办法,约定为其发展CDMA用户,对方则根据发展用户佣金和话费支持提成佣金。商之行在2003年3月之前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发展了335个CDMA用户,而对方却未按约定支付发展用户佣金和话费提成佣金。 联通北分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支付发展用户佣金的条件是在2002年12月31日前发展用户达300户以上,而支付话费提成佣金的前提条件是截至到2003年6月30日,发展用户数大于5300户,而实际上商之行仅发展了328户,根本不符合支付上述佣金的条件,故不同意其提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尽管商之行发展的CDMA用户数量没有达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数量要求,但双方在合作协议里对发展用户佣金的约定仅以1000户为界,并没有附加任何其他条件,现商之行为联通北京分公司发展了用户,理应根据协议主张发展用户佣金。故判决联通北京分公司向商之行支付发展用户佣金1万余元,驳回商之行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