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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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0日,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崔焕兴、王国伟等18位农民诉广西大壮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进行宣判,维持一审判决,18名农民共获得88237.69元赔偿。
  2003年12月1日,广西大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高岗农场的李景销售其研究、生产、包装的“大壮新一号”西瓜种子。同年12月13日至次年1月12日,崔焕兴、王国伟等18名瓜农陆续从李景处购买该西瓜种子,共播种西瓜141.5亩。
  起初瓜农对种植的西瓜进行精心护理,瓜苗长势良好。到了种植后期,瓜农发现部分西瓜果实与种子包装的说明及图片不符,便将相关情况告知李景。李景向大壮公司通报情况后,大壮公司派出业务人员实地察看处理,但是未能解决问题。
  2004年5月18日,李景代表瓜农向北海市种子管理站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批西瓜品种进行种子质量鉴定。北海市种子管理站当天即组织北海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北海市植保植检站、合浦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的有关专家到瓜地现场作抽样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大壮公司自定生产编号为3349的98亩(抽样调查)西瓜种“大壮新一号”与2003016号“大壮新一号”所描述的特征特性与包装上的说明和图片的颜色不相符,不是“大壮新一号”品种,而是其他品种的西瓜种;编号为3363的26.5亩(抽样调查)的“大壮新一号”西瓜种为劣种。
  2004年7月,因伪劣种子遭受损失的18名瓜农向北海市银海区法院起诉,要求大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大壮公司向18名瓜农赔偿经济损失553.57元至13739.4元不等,赔偿总额为88237.69元。2005年1月6日,大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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