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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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全慧) 方智超在为“女儿”方惠缴纳保险费办理保险后,方惠身体出现异常,后经诊断为“先天性两性畸形”,方智超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未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理赔。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退还方惠保险金40元。
  2002年6月,方智超为正在商丘市某学校就读的“女儿”方惠在保险公司投保,参加了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6.6万元人民币,保险费为40元。2003年2月份,方惠身体出现异常,于2月10日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该院对方惠的病情未于确诊并建议外诊。经保险公司同意,方惠又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检查,方惠外阴酷似女性,双侧隐有睾丸,B超发现其膀胱处原有发育不全的子宫及阴道,诊断为两性畸形,住院15天,支付医疗费7500元,且需继续治疗。
  为给方惠继续治疗疾病,方智超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并于2003年8月向方惠送达了拒付通知书。2003年9月,方惠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后认为,根据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对被上诉人方惠系“先天性两性畸形”的诊断,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因先天性疾病是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是投保前就存在的风险,属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未治愈疾病,应属双方所签订“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免除范围。由于方惠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如实告知自己患有先天性疾病的义务,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有权解除双方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方惠非故意隐瞒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退还方惠的投保费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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