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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储户口头挂失存款仍被冒领 储蓄所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5
标题: 储户口头挂失存款仍被冒领 储蓄所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康宏亮 魏明华) 刘国安在身份证和邮政储蓄存折丢失后,立即口头向储蓄所挂失,但存折上存款仍被冒领,为此,刘国安将储蓄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叶县邮政局赔偿原告刘国安存款本金4000元,并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赔付相应的利息。
  2001年11月16日,刘国安在叶县邮政局夏李邮政储蓄所开户办理存取款业务。2005年1月21日上午,原告之子刘亚朝持原告身份证和存折去该储蓄所取款,后将身份证和存折丢失。当日,原告到储蓄所口头挂失。1月22日上午,有人用原告的存折在叶县邮政局叶县东关储蓄所支取4000元,清户。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存款4000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国安将钱存入被告叶县邮政局设置的叶县夏李邮政储蓄所,被告作为储蓄机构应当加强储蓄管理,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存折和身份证一并丢失后在原告未来及办理身份证明的特殊情况下,已口头向被告的储蓄所申请挂失。被告应抱着对原告负责的态度应予接受且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然而被告却没有这样办理,其行为违反《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原告存款被支付,被告负有过错责任。故原告刘国安要求被告叶县邮政局赔偿4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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