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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全国首例盗割牦牛尾巴案终审裁定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03
标题: 全国首例盗割牦牛尾巴案终审裁定
  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牧民昂周加,因盗割本村牧民的牦牛尾巴而引发司法难题,刚察县人民法院用了近3个月时间,才于9月8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终审裁定了这起“全国第一例”案件。
  主持一审的刚察县人民法院院长陈杰告诉记者,2005年6月10日晚,昂周加拿绳索绊住牛腿,用剪刀将24头牦牛的尾巴剪割,出售后获利260元。昂周加的行为是否为盗窃罪,起初各相关部门意见不统一。
  据了解,盗割牛尾的案件,自2003年首次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发案以来,现在频频再发,截至目前,海晏县累计158头、刚察县581头、祁连县90头、 门源回族自治县18头牦牛的尾巴或被截断或被剃毛。疯狂盗割牛尾的行为,引起海北州牧民一片恐慌。
  作为假发最佳替代品及上好的针织原料,一条牛尾至少可以卖到50元,盗割牛尾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奔着牛尾巴的丰厚利润而来的。据刚察县兽医站及受害牧民讲,牛尾巴被剪之后,存在育肥牛塌膘,奶牛产奶量下降、不孕、流产及乳头和生殖器开裂甚至死亡等潜在危害。但是,司法裁决却要求危害程度的直接证据,受害牧民和兽医目前还无法拿出直接证据。盗割牛尾案,在全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可供参考与借鉴的实例。
  我省法学理论工作者认为,盗割牛尾,涉嫌侮辱罪,依据当地牧民的风俗习惯,牛尾巴被割,是对主人轻视、侮蔑的表示,牧民群众很在意。刚察县人民法院认为,牦牛既是农牧民生产经营中的交通运输工具,又是牧民群众的生产工具和扩大再生产的生产资料,本质上类同于农业生产中的耕牛,因此盗割牛尾行为更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成立要件。
  昂周加盗割牛尾案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昂周加两年有期徒刑,此判决一出,持和昂周加相同的“牛尾毛可再生,损害是暂时的”观点的盗割牛尾者有所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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