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2: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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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君平 王瑞 徐英杰) 11月8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犯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宋某、彭某等69户村民立即停止耕种原告承包的123亩土地,并连带赔偿原告吴某等六人经济损失4.5万元。
  2002年9月30日,原告吴某等六人分别同其所在的某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从该村宋庄组流转出来的130亩土地分别承包给六原告,并约定了各人承包地的亩数和四至范围,每人承包期为15年。
  2004年夏季,由于国家对土地政策的调整,农民种地的收入有所提高,于是宋庄组69户村民联合起来,以原告与村里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该土地是其组里的为由,将六原告承包的土地重新丈量分到各户,六原告中有五人也各分到了1份,另一原告则实际耕种了7亩。
  69位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了经济损失,在协商未果,六位原告于2005年6月将69户村民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位原告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69户村民无视合同的效力,将流转出去已承包给六位原告的土地,又强行收回统一分配,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给原告造成一定了经济损失,结合本案实际,可酌情赔偿4.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土地、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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