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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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蒋春燕) 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受到各大媒体关注的演员王伯昭诉香港演员张卫健、谢霆锋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由于王伯昭的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4年9月18日20时许,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小鱼儿与花无缺》摄制组在北京市怀柔飞腾影视公司拍摄该剧第三十四集第八场戏,根据调整后的剧情安排,由小鱼儿(张卫健饰演)与花无缺(谢霆锋饰演)击打杀父仇人江别鹤(王伯昭饰演)的尸体,具体由小鱼儿掌掴江别鹤的脸部,由花无缺踢江别鹤的腿部。拍摄前,该剧剧组导演提出“以不伤害对方(王伯昭)”为准的要求,张卫健、谢霆锋根据导演拍摄要求在正式拍摄前与王伯昭进行演示,剧组为王伯昭加装护垫。但在实际拍摄过程中,因张卫健、谢霆锋未按拍摄前演示的力度击打,致使王伯昭受伤。当日,经怀柔区第一医院诊断为左大腿软组织挫伤,休息三天。2004年9月19日至2004年10月4日,王伯昭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四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左大腿严重软组织损伤,左肾轻度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挫伤,频发性心房早搏。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伯昭的损伤属轻微伤(上限)。事后,张卫健与谢霆锋两次在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
2004年12月21日,王伯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卫健与谢霆锋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书面赔礼道歉,由慈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卫健、谢霆锋及慈文公司均不同意王伯昭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是否应当对王伯昭在拍摄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并予以赔偿的问题。
首先应该确认的是,本案发生在王伯昭与张卫健、谢霆锋共同完成慈文公司拍摄电视剧的指令过程中。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剧本只是要求张卫健、谢霆锋分别扮演的角色在这场戏中表演击打王伯昭扮演的角色(尸体),而不是要求将演员致伤。为了防止发生演员人身伤害,剧组导演在事前已经提出明确要求,并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在正式拍摄前演员之间就打击强度进行了演示。在此情况下该场戏正式拍摄。但在拍摄过程中,被告张卫健、谢霆锋未按演示强度击打王伯昭,造成王伯昭“轻微伤(上限)”,据此,应认定二被告有重大过失。虽王伯昭主张张卫健、谢霆锋在拍摄电视剧过程中,借表演名义共同故意对其进行殴打,依据不足,但民事侵权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人身损害都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既使是演艺人员在影视剧的拍摄中也毫无例外。表演的真实要在法律允许和当事人承受力的范围内。被告以剧情需要、剧组要求为理由,认为演员在拍戏过程中受伤是经常发生的,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其次,关于慈文公司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王伯昭在起诉中称慈文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节,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但前述王伯昭与张卫健、谢霆锋共同执行慈文公司拍摄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指令,与慈文公司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王伯昭更是与慈文公司签有《演员聘用合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伯昭在与慈文公司签订合同书后依慈文公司的指令在参与电视剧拍摄过程中人身受伤,慈文公司应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该司法解释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卫健、谢霆锋在依慈文公司的指令参与电视剧的拍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王伯昭人身受到侵害,故慈文公司与张卫健、谢霆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伯昭的该部分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虽张卫健、谢霆锋及慈文公司对王伯昭的伤情提出质疑,但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对张卫健、谢霆锋及慈文公司的质疑不予支持。
关于王伯昭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一节,因王伯昭受伤后慈文公司已支付相关的费用,王伯昭现提出的经济损失未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因张卫健、谢霆锋的表演过失,造成其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故对该部分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伯昭请求张卫健、谢霆锋书面赔礼道歉一节,虽张卫健与谢霆锋已构成侵权,但考虑到张卫健与谢霆锋已在媒体上两次刊登《致歉声明》,对给王伯昭造成的伤害和影响表示了歉意,不良影响已经消除,故对王伯昭的该项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由于王伯昭的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缺乏相应证据支持,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王伯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伯昭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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