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1: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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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因手头缺钱用,三名“90后”即对两名同龄人进行暴力抢劫。6月9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2008年8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李小、李庆、邱林(均出生于90年后)窜至赣州市章贡区“天宇网吧”门口,见被害人陈某、邓某经过,三被告人即预谋对二被害人实施抢劫。随后,三被告人尾随二被害人至赣州市人民医院门口林荫道处,将二被害人拦下,并以邓某打伤了李小的弟弟为借口,李小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搜身,从陈某身上搜得人民币37元,从邓某身上搜得人民币5元。李小要被害人再交人民币500元,被害人不从,李小又殴打二被害人,被害人被迫同意回学校向同学借钱。于是三被告人又将二人带至其就读的学校,二被害人在学校向同学借得人民币300元交给三被告。期间,李小、邱林还用二被害人的饭卡购买了价值人民币26元的香烟两盒。离开前,三被告人还要被害人第二天下午在指定地点再交人民币200元。次日下午18时许,当李小、邱林来到指定地点向被害人索取赃款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邱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庆。
  原审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小、李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邱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对三被告人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庆不服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庆伙同原审被告人李小、邱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李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依法减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既惩罚了刑事犯罪,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减轻处罚的刑法原则,属罚当其罪,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三名被告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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