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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适用合同法还是“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1:55
标题: 适用合同法还是“消法”
作者:陈西苓
                                       黄某到徐某的成衣店购物,试衣时换下的裤子被其他顾客误拿走。黄某便与徐某协商,口头约定由徐某借一条裙子给黄某穿回家,黄某交50元押金给徐某,次日上午还裙子时退还50元抵押金。次日上午,徐某打电话给黄某,告知其裤子线索,并催促黄某还裙子。黄某当晚9时到徐某店内还裙子,徐某以黄某还裙子的时间推迟不退抵押金。后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退还50元押金。
  本案在审理中,争议焦点是本案应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以及黄某的50元押金徐某应否退还。
  一种意见认为,徐某不应退还黄某50元押金,因为双方有口头约定,且徐某曾在次日上午打电话给黄某催促其还裙子,应认定双方约定还裙子的时间是次日上午。黄某违反约定,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因消费购物引起纠纷,应适用?消法?。徐某应退还黄某50元押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消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黄某在徐某店内购物试衣,徐某有替黄某看管财物的义务,由于徐某的疏忽大意,致使黄某的裤子被其他顾客误拿走而引起纠纷,徐某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徐某以黄某退还裙子时间推迟不能成为拒不退还黄某50元押金的理由。故本案应适用?消法?,徐某应退还黄某50元抵押金。
  编后:本案黄某与店主徐某达成之约定,其本意在于黄某要将其借穿的裙子还给徐某,押金作为担保所指向的也是这个行为,而非约定中的时间,即不是过了约定还裙子的时间就不退押金。黄某还了裙子,徐某依约定就要退还押金。至于黄某迟延了约定还裙子的时间,如果徐某能证明黄某此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失,黄某则因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这又是另外一个诉讼请求了。本案适用合同法和担保法能解决还押金问题,在黄某的裤子找不到的情况下才有适用
?消法?,即店主是否要赔偿的问题。这倒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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