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15: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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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向阳春百货大楼
  地址:万泉市路宝和120号  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小丽,女,46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青林,男,29岁,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反诉人:芊芊万通热水瓶厂
  地址:万泉市和平西路23号  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宋军,男,34岁,厂长
  被反诉人起诉反诉人拒付货款,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损害了反诉人的商业信誉,特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1.反诉人未售出货物全部退还被反诉人。
  2.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违约金XX元。
  3.反诉人已售出货物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事实与理由:  
  2001年5月12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反诉人向被反诉人订购XX牌XX型热水瓶300只,价值6万元。反诉人售出被反诉人所供货物后,不断有顾客向反诉人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证据一)。于是,反诉人将合同封存样品与被上诉人实际供货样品送XXX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合同封存样品基本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而被上诉人实际供货样品则有四项指标不合格,质量确实存在严重问题(证据二)。反诉人是万泉市最大的商业大楼之一,有着良好的商业信誉。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反诉人良好的商业信誉,反诉人多次去函去电(证据三),要求被反诉人派人前来处理此事,被反诉人置之不理。反诉人在此情况下才不得不通知银行拒付货款。而被反诉人就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反诉人拒付货款违约。为此,反诉人以产品质量纠纷提起反诉,起诉被反诉人违约,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
  综上所述,被反诉人不按合同规定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违反了《合同法》第X条和《标准化管理条例》第X条的规定,损害了反诉人良好的商业信誉。为此,特向你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反  诉  人:向阳春百货大楼
   法定代表人:李小丽
  2002年12月18日
  附:1.本状副本两份。  (略)
    2.书证三份。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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