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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4-2-21 14: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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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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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0-3-15 0:0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3-15
执行日期:2000-3-15
为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院在审判工作中试行。
一、案由的概念
案由,是某一特定案件的原由。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标的就是案中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其实就是准确、具体地对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概括的结果。
对具体行政行为概括应既准确又具体。准确,即案由能正确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具体,即案由能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内容和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治安管理拘留、罚款处罚案”、“征收计划生育超生费案”、“确认土地所有权案”、“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等。
常见的案由凡例另附。
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是确定案由的基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尚无根据,理论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也有不同认识。
根据行政审判需要,实践中一般将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证照、没收财产等);
2.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拆除等);
3.确认(如确认所有权,确认经营权,确认使用权等);
4.给付(如发给抚恤金,发给救灾救济款物等);
5.裁决(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停止侵害等);
6.征收(如征缴税款,征缴交通规费等);
7.行政赔偿;
8.行政补偿;
9.许可(如许可颁发许可证、执照等);
10.其他。
应该说明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列举,这不是的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因此,案由简单地概括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案”、“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等是不确切的。
三、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在裁判文书中,案由是一个固定词组的组成部分,这个词组一般表述模式为:“原告xxx+诉+被告xxx+第三人xxx+案由十一案”。这个复杂词组实际就是案件名称,我们暂且将其称为“案名”。“案名”表述模式为“诉案”模式,不再用“不服”模式来表述“案名”。
“案名”由“当事人”、“诉”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四个要素组成。“案名”应全面反映案件各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并根据当事人在具体诉讼中的地位,准确表述当事人的诉讼称谓。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可以用“等式”简略表述。“案名”中“诉”的事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原告xxx”应作为“诉”的主语。原告的诉讼地位和称谓在二审、再审中虽有变化,但其“诉”事主的地位不变。同理,被告是“诉”的对象,因此“被告xxx”应作为“诉”的宾语。“案名”的结尾用“一案”一词,是这个词组的中心词,它的使用使该词组名词化。
在一审裁判文书中,案由不仅反映案名,而且也反映一审案件审判的直接对象。因此,案由在“案名”中直接被表述出来。如:“原告张X诉被告xxxx征缴交通规费和交通规费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xxxx年 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审案件审判的是被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案由是“案名”的一个要素,它在“案名”中直接被表述出来。一般表述方式为:“上诉人xx xx因+案名,不服xx xx法院xx 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裁判文书的文号)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 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为了简化,上诉人在“案名”中称谓可用“其”字代。如:(原告上诉的)“上诉人张xx因其诉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拘留处罚和裁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 xx法院xx xx 年xx月 xx日作出的…(裁判文书的文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 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二审裁判文书中,因上诉人的不同,表达方式也应作相应的变化。如:(被告上诉的)上诉人xx市xx乡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张xx诉其及原审第三人xxx确认林地使用权属一案……。又如:(原、被告均上诉的)上诉人王xx、上诉人xx省司法厅因上诉人王xx诉上诉人xx省司法厅注销执照一案……。又如:(部分当事人上诉的)上诉人吴xx因其和原审原告吴xx、吴xx等十二人诉xx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xxx…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司法解释尚未对案由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作法也不甚一致。以往惯用的“不服”模式不能准确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确有许多缺陷。本意见仅仅是在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方面进行一次探索和尝试,旨在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的案由。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高院行政庭反映。
常见案件案由凡例
公安:治安管理罚款、拘留处罚案
裁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责令限期整改消防设施案
劳动教养决定案
工商:工商管理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案
核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案
工商管理扣押商品案
土地:土地管理罚款处罚案
裁决宅基地侵权损害纠纷案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
确认土地所有权案
撤销土地使用证案
林业:裁决林木所有权案
颁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案
交通:交通规费征管罚款处罚案
征缴交通规费、滞纳金案
城建:裁决拆迁补偿纠纷案
城市规划管理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处罚案
颁发房屋产权证案
税务:税务管理罚款、责令停业处罚案
征缴税款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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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行政诉讼案件案由的若干意见(试行)
2000-3-15 0:0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3-15
执行日期:2000-3-15
为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审判实践经验,提出如下意见,供全省各级人院在审判工作中试行。
一、案由的概念
案由,是某一特定案件的原由。行政诉讼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所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标的就是案中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行政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其实就是准确、具体地对案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概括的结果。
对具体行政行为概括应既准确又具体。准确,即案由能正确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具体,即案由能反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基本内容和行政管理的范围。如:“治安管理拘留、罚款处罚案”、“征收计划生育超生费案”、“确认土地所有权案”、“拒绝颁发营业执照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等。
常见的案由凡例另附。
二、具体行政行为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是确定案由的基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尚无根据,理论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也有不同认识。
根据行政审判需要,实践中一般将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吊销证照、没收财产等);
2.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拆除等);
3.确认(如确认所有权,确认经营权,确认使用权等);
4.给付(如发给抚恤金,发给救灾救济款物等);
5.裁决(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停止侵害等);
6.征收(如征缴税款,征缴交通规费等);
7.行政赔偿;
8.行政补偿;
9.许可(如许可颁发许可证、执照等);
10.其他。
应该说明的是,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对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列举,这不是的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因此,案由简单地概括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案”、“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等是不确切的。
三、案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述
在裁判文书中,案由是一个固定词组的组成部分,这个词组一般表述模式为:“原告xxx+诉+被告xxx+第三人xxx+案由十一案”。这个复杂词组实际就是案件名称,我们暂且将其称为“案名”。“案名”表述模式为“诉案”模式,不再用“不服”模式来表述“案名”。
“案名”由“当事人”、“诉”和“具体行政行为”“一案”四个要素组成。“案名”应全面反映案件各当事人及其诉讼地位,并根据当事人在具体诉讼中的地位,准确表述当事人的诉讼称谓。如果一方当事人的人数众多的,可以用“等式”简略表述。“案名”中“诉”的事主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因此“原告xxx”应作为“诉”的主语。原告的诉讼地位和称谓在二审、再审中虽有变化,但其“诉”事主的地位不变。同理,被告是“诉”的对象,因此“被告xxx”应作为“诉”的宾语。“案名”的结尾用“一案”一词,是这个词组的中心词,它的使用使该词组名词化。
在一审裁判文书中,案由不仅反映案名,而且也反映一审案件审判的直接对象。因此,案由在“案名”中直接被表述出来。如:“原告张X诉被告xxxx征缴交通规费和交通规费管理罚款处罚一案,本院于xxxx年 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审案件审判的是被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案由是“案名”的一个要素,它在“案名”中直接被表述出来。一般表述方式为:“上诉人xx xx因+案名,不服xx xx法院xx xx年xx月xx日作出的…(裁判文书的文号)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 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为了简化,上诉人在“案名”中称谓可用“其”字代。如:(原告上诉的)“上诉人张xx因其诉被上诉人xx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拘留处罚和裁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 xx法院xx xx 年xx月 xx日作出的…(裁判文书的文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 xx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二审裁判文书中,因上诉人的不同,表达方式也应作相应的变化。如:(被告上诉的)上诉人xx市xx乡人民政府因被上诉人张xx诉其及原审第三人xxx确认林地使用权属一案……。又如:(原、被告均上诉的)上诉人王xx、上诉人xx省司法厅因上诉人王xx诉上诉人xx省司法厅注销执照一案……。又如:(部分当事人上诉的)上诉人吴xx因其和原审原告吴xx、吴xx等十二人诉xx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xxx…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法律、司法解释尚未对案由作出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作法也不甚一致。以往惯用的“不服”模式不能准确反映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确有许多缺陷。本意见仅仅是在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方面进行一次探索和尝试,旨在规范和统一行政诉讼的案由。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高院行政庭反映。
常见案件案由凡例
公安:治安管理罚款、拘留处罚案
裁决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责令限期整改消防设施案
劳动教养决定案
工商:工商管理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处罚案
核准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案
工商管理扣押商品案
土地:土地管理罚款处罚案
裁决宅基地侵权损害纠纷案
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
确认土地所有权案
撤销土地使用证案
林业:裁决林木所有权案
颁发林木砍伐许可证案
交通:交通规费征管罚款处罚案
征缴交通规费、滞纳金案
城建:裁决拆迁补偿纠纷案
城市规划管理责令拆除违章建筑处罚案
颁发房屋产权证案
税务:税务管理罚款、责令停业处罚案
征缴税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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