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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2-21 13: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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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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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3-20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文 号:粤财基费[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3-20
执行日期:2000-3-20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各分行、支行:
根据财政部、中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和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文[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3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和结算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厅)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承办。
第二条 省财政厅在省农行营业部开设全省诉讼费用汇款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总户),同时在省内人民法院各级机构所在地(不含28个贫困县和广州市海事法院,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就近缴费"的原则,选定靠近法院的一家农业银行为开户行(以下称代收网点,网点一览表见附件二)开设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帐户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并在部分地区开设"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外币户)。用于办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及其各级机构诉讼费用的收取和汇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代收网点开设财政专户,用于办理省级财政专户专用划拨地方使用的诉讼费用的归集和同级人民法院经费的核拨。人民法院各级机构在同级代收网点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帐户,专门用于管理和核算同级财政专户核拨的经费。专户开设后,要及时将开户情况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高院备案。
第三条 负责承办诉讼费用代收和结算业务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要开设专门的诉讼费用收款窗口,接受当事人以现金、支票或其他转帐等方式缴款,并在显眼的地方张贴缴款须知,明确每种缴款方式的具体操作;负责核对有关帐款,编制《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及时足额地办理资金划缴;为财政部门和全省三级法院机构提供完善的网上查询服务,提供查询系统的程序软件,并负责系统维护、保养和软件的升级等工作,以保证代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诉讼费用的代收工作,要配备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代收诉讼费用的电脑操作软件由省农行统一配备给各代收网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诉讼费用的收支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级法院业务经费的核拨,监督和掌握法院备用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拨补备用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交费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交款,每月及时核对银行递交的对帐单并加具意见退回。
第二章 缴费程序
第六条 各级法院通知当事人缴费应使用《广东省XX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简称《交费通知单》)。《交费通知单》的格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高院、省农行统一制定(见附件三),地方各级法院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七条 当事人持法院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到指定的农行代收网点办理交款手续,分别按照以下两种缴款方式进行办理:
1、对持现金缴款的,当事人先按《交费通知单》列明的帐户和金额填写《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该凭证一式五联,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省农行统一印制,并下发各代收网点使用。格式见附件四),然后和现金、《交费通知单》一并交农行出纳柜台。农行工作人员收下款、单,经清点并与《交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交费通知单》及加盖了"现金收讫章"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凭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2、对使用银行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缴款的,当事人按《交费通知单》上列明的收款帐户和金额等内容填好支票(其他付款凭证)及《诉讼费预缴凭证》连同《交费通知单》一并交农行柜台办理转帐缴款手续。农行工作人员收下票、证、单,经与《交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交费通知单》以及加盖了经办行受理章的《诉讼费预缴凭证》(受理回单)退回当事人。待款项到帐后(同城缴费的当天达帐;异地缴费通过农行划拨的24小时达帐,通过他行划拨的需2个工作日以上),当事人凭经办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当事人进行二审缴费时,应持法院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到当地代收网点缴款,也可直接到二审法院所在地的代收网点缴款。交费后,持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二审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为保证使用支票缴款的资金及时缴入省财政专户分户,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向省农行提供并授权其使用"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财务专用章".该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后交省农行按要求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当事人使用外币缴费的程序与第六、第七条相同。诉讼费用的结算,待结案后凭当地法院的通知,按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汇率折成人民币办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照《管理办法》制定的格式,由省财厅负责统一印制和编号,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各级法院以前领用尚未用完的专用票据,统一通过省高院向省财厅办理核销手续。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分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具体格式见省财厅、省高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字[2000]9号)一文的附件。
第三章 资金的缴拨和对帐
第十条 各代收网点每三天从省级财政专户分户中,将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分别按15%的比例划入总户、按85%的比例划入当地财政专户。其中县、区级法院应上缴省级统筹的诉讼费收入统一通过市级汇缴,市级代收网点在收到所属县、区上缴统筹诉讼费收入的次日,将款划入总户。"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外币户诉讼费用的汇划待结案后,凭当地法院的通知,按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划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人民币)后再办理诉讼费的划转手续。各代收网点对省级财政专户分户按活期存款利率每季计付一次利息,并于次日将利息逐级划入总户。
第十一条 各代收网点每天分别向同级受理法院提供前一天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入帐回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该帐户前一天的流水清单。
第十二条 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对帐单一式三份送当地法院核对。法院核对无误后,在两份对帐单上加盖公章和签署意见并退回当地代收网点,其中一份由代收网点于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省财厅备查。
第十三条 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将省财政专户分户的收缴、划拨情况编制《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该表必须与当月诉讼费用的汇缴、划拨数额核对一致。县、区级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报所属市级代收网点;市级代收网点每月终了8个工作日内将所属县、区及市本级《诉讼费用的收缴情况表》汇总上报总户开户行,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总户开户行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汇总报省财厅和省高院核查。
第四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法院机构要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配合搞好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为了规范管理,法院系统采用统一核算方式(详见附件五)。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各级经办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代收资金的及时、安全划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厅、省高院协同农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各相关部门如遇到细则并未明确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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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3-20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文 号:粤财基费[2000]10号
发布日期:2000-3-20
执行日期:2000-3-20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省各级人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各分行、支行:
根据财政部、中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和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文[2000]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3月20日
附件:
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和结算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厅)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及其下属分支机构承办。
第二条 省财政厅在省农行营业部开设全省诉讼费用汇款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总户),同时在省内人民法院各级机构所在地(不含28个贫困县和广州市海事法院,名单见附件一)按照"就近缴费"的原则,选定靠近法院的一家农业银行为开户行(以下称代收网点,网点一览表见附件二)开设诉讼费用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帐户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并在部分地区开设"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外币户)。用于办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及其各级机构诉讼费用的收取和汇缴。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同级代收网点开设财政专户,用于办理省级财政专户专用划拨地方使用的诉讼费用的归集和同级人民法院经费的核拨。人民法院各级机构在同级代收网点开设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帐户,专门用于管理和核算同级财政专户核拨的经费。专户开设后,要及时将开户情况分别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高院备案。
第三条 负责承办诉讼费用代收和结算业务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要开设专门的诉讼费用收款窗口,接受当事人以现金、支票或其他转帐等方式缴款,并在显眼的地方张贴缴款须知,明确每种缴款方式的具体操作;负责核对有关帐款,编制《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及时足额地办理资金划缴;为财政部门和全省三级法院机构提供完善的网上查询服务,提供查询系统的程序软件,并负责系统维护、保养和软件的升级等工作,以保证代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农业银行应高度重视诉讼费用的代收工作,要配备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专门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代收诉讼费用的电脑操作软件由省农行统一配备给各代收网点。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诉讼费用的收支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各级法院业务经费的核拨,监督和掌握法院备用金的收支情况,及时拨补备用金。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开具交费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交款,每月及时核对银行递交的对帐单并加具意见退回。
第二章 缴费程序
第六条 各级法院通知当事人缴费应使用《广东省XX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简称《交费通知单》)。《交费通知单》的格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高院、省农行统一制定(见附件三),地方各级法院按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七条 当事人持法院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到指定的农行代收网点办理交款手续,分别按照以下两种缴款方式进行办理:
1、对持现金缴款的,当事人先按《交费通知单》列明的帐户和金额填写《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该凭证一式五联,由最高人民法院监制,省农行统一印制,并下发各代收网点使用。格式见附件四),然后和现金、《交费通知单》一并交农行出纳柜台。农行工作人员收下款、单,经清点并与《交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交费通知单》及加盖了"现金收讫章"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凭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
2、对使用银行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缴款的,当事人按《交费通知单》上列明的收款帐户和金额等内容填好支票(其他付款凭证)及《诉讼费预缴凭证》连同《交费通知单》一并交农行柜台办理转帐缴款手续。农行工作人员收下票、证、单,经与《交费通知单》核对无误后,将《交费通知单》以及加盖了经办行受理章的《诉讼费预缴凭证》(受理回单)退回当事人。待款项到帐后(同城缴费的当天达帐;异地缴费通过农行划拨的24小时达帐,通过他行划拨的需2个工作日以上),当事人凭经办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受理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当事人进行二审缴费时,应持法院开出的《交费通知单》,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到当地代收网点缴款,也可直接到二审法院所在地的代收网点缴款。交费后,持农行退回的受理回单,到二审法院换领诉讼费用专用票据。为保证使用支票缴款的资金及时缴入省财政专户分户,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向省农行提供并授权其使用"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财务专用章".该章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后交省农行按要求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当事人使用外币缴费的程序与第六、第七条相同。诉讼费用的结算,待结案后凭当地法院的通知,按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汇率折成人民币办理。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用专用票据,按照《管理办法》制定的格式,由省财厅负责统一印制和编号,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人民法院发放。各级法院以前领用尚未用完的专用票据,统一通过省高院向省财厅办理核销手续。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分预收、退费、结算三类,具体格式见省财厅、省高院《关于贯彻〈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字[2000]9号)一文的附件。
第三章 资金的缴拨和对帐
第十条 各代收网点每三天从省级财政专户分户中,将所收取的诉讼费用分别按15%的比例划入总户、按85%的比例划入当地财政专户。其中县、区级法院应上缴省级统筹的诉讼费收入统一通过市级汇缴,市级代收网点在收到所属县、区上缴统筹诉讼费收入的次日,将款划入总户。"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外币户诉讼费用的汇划待结案后,凭当地法院的通知,按当天公布的外汇牌价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并划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人民币)后再办理诉讼费的划转手续。各代收网点对省级财政专户分户按活期存款利率每季计付一次利息,并于次日将利息逐级划入总户。
第十一条 各代收网点每天分别向同级受理法院提供前一天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入帐回单;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该帐户前一天的流水清单。
第十二条 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当月省级财政专户分户对帐单一式三份送当地法院核对。法院核对无误后,在两份对帐单上加盖公章和签署意见并退回当地代收网点,其中一份由代收网点于月终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省财厅备查。
第十三条 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将省财政专户分户的收缴、划拨情况编制《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该表必须与当月诉讼费用的汇缴、划拨数额核对一致。县、区级的代收网点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将《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报所属市级代收网点;市级代收网点每月终了8个工作日内将所属县、区及市本级《诉讼费用的收缴情况表》汇总上报总户开户行,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一份;总户开户行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将全省《诉讼费用收缴情况表》汇总报省财厅和省高院核查。
第四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法院机构要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督和检查职责,加强和完善有关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共同配合搞好诉讼费用的管理工作。为了规范管理,法院系统采用统一核算方式(详见附件五)。
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的各级经办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代收资金的及时、安全划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厅、省高院协同农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细则实施期间,各相关部门如遇到细则并未明确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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