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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察工作暂行规定
2014-2-24 0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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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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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5-9
执行日期:2000-5-9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贯彻实施《人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规范本院督察工作和督察工作人员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是本院审判活动的督察部门和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办事机构,对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判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督察办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四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本院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督察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督察办由审委会专职委员和资深法官组成,设主任1名。
第六条 督察办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院可能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和所审结的案件是否属于错案进行审查,并向审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协助院长、主管副院长,对提交审委会读者讨论的案件进行事前审查;
(三)依照院长批示,对本院或下级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个案中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督察;
(四)院长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七条 督察办有权调阅有关案卷、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和报告结果。
第八条 督察办对是否属于错案或存在违法审判进行审查,并向院长提交局面审查报告,由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确认。
第九条 督察办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错误且尚未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应报请院长批准后移交立案庭复查。
第十条 对院长批示督察的正在审理的个案,督察办发现确有违法审判情况的,应及时向院长提出局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并批示督察办进行事前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将案卷材料和审理报告移交督察办,由督察办主任指定专人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二条 督察办认为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可能属于错案或存在违法审判的,应将审查意见和样关材料移交有关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在督察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属于错案或存在违法审判而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对审判人员进行误导,造成错案的,应追究其责任。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督察办主要从以下渠道发现、搜集违法审判和错案线索:
(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
(二)省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三)本院审监庭改判本院生效裁判的案件;
(四)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案件;
(五)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
(六)本院院长批办的案件;
(七)来信来访中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
(八)其他渠道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
前款所涉及的本院部门和人员应向督察办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一审或生效裁判改判、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的案件、本院审监庭改判本院生效裁判的案件,作出原裁判的审判庭应当将该案的一审、二审或再审裁判一并报送督察办审查。
第十六条 督察办掌握违法审判和错案线索后,由督察办主任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七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对督察事项应认真查阅有关材料,了解情况,并在3个月内写出书面审查报告。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或重新审查的,应报请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对督察事项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 督察办审查认为可能属于错案或违法审判的,应向院长汇报,并由院长提交审委会确认。
第二十条 审委会确认为错案或违法审判的,督察办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监察室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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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5-9
执行日期:2000-5-9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贯彻实施《人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规范本院督察工作和督察工作人员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是本院审判活动的督察部门和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办事机构,对院长和审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判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督察办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保守秘密。
第四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本院各部门及其人员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督察机构、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督察办由审委会专职委员和资深法官组成,设主任1名。
第六条 督察办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本院可能被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审判人员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和所审结的案件是否属于错案进行审查,并向审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协助院长、主管副院长,对提交审委会读者讨论的案件进行事前审查;
(三)依照院长批示,对本院或下级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个案中的审判活动是否违法进行督察;
(四)院长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七条 督察办有权调阅有关案卷、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和报告结果。
第八条 督察办对是否属于错案或存在违法审判进行审查,并向院长提交局面审查报告,由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审委会确认。
第九条 督察办在督察活动中,发现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存在错误且尚未进入复查、再审程序的,应报请院长批准后移交立案庭复查。
第十条 对院长批示督察的正在审理的个案,督察办发现确有违法审判情况的,应及时向院长提出局面报告。
第十一条 对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并批示督察办进行事前审查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将案卷材料和审理报告移交督察办,由督察办主任指定专人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二条 督察办认为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可能属于错案或存在违法审判的,应将审查意见和样关材料移交有关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在督察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属于错案或存在违法审判而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对审判人员进行误导,造成错案的,应追究其责任。
督察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督察办主要从以下渠道发现、搜集违法审判和错案线索:
(一)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指定再审的案件;
(二)省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三)本院审监庭改判本院生效裁判的案件;
(四)上级领导机关批示的案件;
(五)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案件;
(六)本院院长批办的案件;
(七)来信来访中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
(八)其他渠道反映存在问题的案件。
前款所涉及的本院部门和人员应向督察办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院一审或生效裁判改判、发回重审或指定再审的案件、本院审监庭改判本院生效裁判的案件,作出原裁判的审判庭应当将该案的一审、二审或再审裁判一并报送督察办审查。
第十六条 督察办掌握违法审判和错案线索后,由督察办主任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七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对督察事项应认真查阅有关材料,了解情况,并在3个月内写出书面审查报告。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或重新审查的,应报请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督察办工作人员对督察事项存在法定回避事由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 督察办审查认为可能属于错案或违法审判的,应向院长汇报,并由院长提交审委会确认。
第二十条 审委会确认为错案或违法审判的,督察办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监察室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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