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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规定
2014-2-24 0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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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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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规定
2002-04-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04-22
执行日期:2002-04-22
为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送公文范围(一)请示、报告。指各省级检察院就重大案件、重要业务工作、重大侦查行动、适用、阶段性工作、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和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干部任免等事项的请示、报告。
(二)信息、简报。指各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直报点编发的情况反映、检察工作简报等。
(三)其他材料。指各省级检察院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二、报送份数和方式(一)各省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送一式2份。
(二)各省级检察院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报送一式15份。
(三)各省级检察院的检察信息简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材料,报送一式20份。
以上三项信封上需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收”。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直报点信息材料报送1份,信封上需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收”。
(五)紧急事项以电传形式上报的,请按上述规定注明报送单位。
三、报送程序及要求(一)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要准确、全面、及时、保密、安全。
(二)请示、报告应一文一事。
(三)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各类公文原则上须逐级层报。但重大紧急的突发事件可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适用法律上确属疑难、复杂,省级检察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案件,并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省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2.有争议的案件须写清争议焦点和具体分歧意见,并写明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
3.须有检察长的明确意见。
4.须附全部案件材料及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
5.加盖院章。
(五)除需要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外,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本院或本院领导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公文。
(六)请示、报告一般须呈报正式文件,特别紧急事项以电传形式报送的,可不再重复报送正式文件。信息材料时效性强的可先电传,正式印制件仍按要求报送。
(七)报送的公文均应根据内容准确定密,按密级要求报送;用电传报送的,必须严格标明密传标准,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
四、不符合报送规定公文的处理(一)凡不按规定报送请示、报告类事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将不予办理,或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二)对不是直报单位、不属直报事项范围而越级直报的信息、文件等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一般不予办理或采用。
(三)各省级检察院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所辖下级检察院提出明确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上报公文的现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高检发办字[1994]24号)及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高检办发[1996]1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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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规定
2002-04-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04-22
执行日期:2002-04-22
为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现就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报送公文范围(一)请示、报告。指各省级检察院就重大案件、重要业务工作、重大侦查行动、适用、阶段性工作、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和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干部任免等事项的请示、报告。
(二)信息、简报。指各省级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直报点编发的情况反映、检察工作简报等。
(三)其他材料。指各省级检察院下发的重要文件等。
二、报送份数和方式(一)各省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报送一式2份。
(二)各省级检察院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报送一式15份。
(三)各省级检察院的检察信息简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等材料,报送一式20份。
以上三项信封上需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收”。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信息直报点信息材料报送1份,信封上需写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收”。
(五)紧急事项以电传形式上报的,请按上述规定注明报送单位。
三、报送程序及要求(一)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要准确、全面、及时、保密、安全。
(二)请示、报告应一文一事。
(三)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报各类公文原则上须逐级层报。但重大紧急的突发事件可直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适用法律上确属疑难、复杂,省级检察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案件,并且需符合以下条件:
1.经过省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
2.有争议的案件须写清争议焦点和具体分歧意见,并写明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
3.须有检察长的明确意见。
4.须附全部案件材料及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
5.加盖院章。
(五)除需要直接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外,各级检察机关不得以本院或本院领导的名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公文。
(六)请示、报告一般须呈报正式文件,特别紧急事项以电传形式报送的,可不再重复报送正式文件。信息材料时效性强的可先电传,正式印制件仍按要求报送。
(七)报送的公文均应根据内容准确定密,按密级要求报送;用电传报送的,必须严格标明密传标准,防止失泄密现象发生。
四、不符合报送规定公文的处理(一)凡不按规定报送请示、报告类事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将不予办理,或退回报文单位重新办理。
(二)对不是直报单位、不属直报事项范围而越级直报的信息、文件等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一般不予办理或采用。
(三)各省级检察院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所辖下级检察院提出明确要求,杜绝违反规定上报公文的现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99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高检发办字[1994]24号)及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高检办发[19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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