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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2014-2-21 09:5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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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1993-08-0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8-01
执行日期:1993-08-01
失效日期:1900-01-01
1、课题组可否作为的主体。
课题组分为二类:
一类是指科研单位下属的为研究某种科研项目、科研产品而组织起来的共同劳动的集体。它是根据创造性劳动的特点而设置的。课题组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如以课题组的名义订立技术合同,由课题组所属的法人单位承担责任。课题组在完成本单位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生产单位的要求,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其科研成果可以根据单位资助情况,共同协商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收益的分享。这种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另一类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科技人员自行组成的合伙性科研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暂行规定》,“职工在作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因此,这类课题组有权参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按个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
2、个人可否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科研机构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了岗位责任制合同、承包合同等。这些合同有的明显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要具体分析,不宜以主体不合格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有关规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合同就权属的约定与技术合同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为此发生争议,则应按法律规定认定权利归属。
3、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怎样处理?
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应当依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有效部分按有效条款处理,无效部分按无效条款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混合技术合同约定了一方当事人负责购销、包销等经营性条款,因超经营范围而造成该条款无效。这些无效条款导致技术合同无法履行的,法院可判决终止合同,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
如果经过法院作工作,双方当事人愿意变更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继续履行。
4、技术合同的中介方可否向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收取报酬?
技术合同中介方所收取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而得到的费用。中介方收取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委托方与第三方正式签订技术合同。在实践中,中介方可以单独与委托方或第三方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如果中介方分别与委托方或第三方订立技术中介合同,并约定中介费用的,中介方可以分别收取费用,如果中介方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的,中介方的报酬应当依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5、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进入诉讼后转让方才获得专利权,如何确定纠纷案由?
有些技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在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同他人订立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或发生纠纷时,有的技术才获得或仍未获得专利权,对这种情况确定案由应当以诉讼时申请专利的技术的法律状态为准,即:
第一,在诉讼中专利申请仍未公告或公开,应定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技术合同法中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诉讼中已公开,但未获得专利权,可以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参照技术合同法中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诉讼中已获得专利权,应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技术合同法中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以受让的专利技术入股与第三方订立联营合同,该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在联营合同中,以专利技术(即专利实施权)作为投资时,投资人必须对该专利技术享有所有权。专利的实施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它依赖于所有权。非专利权所有人行使该专利的实施权必须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并且应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其对不属于自己的专利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受让方通过许可方式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不能作为投资与第三方联营,否则其投资行为无效,该联营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7、在合同中约定免费提供专利权、专利实施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该合同是否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有偿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技术转让合同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就有偿转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第12条之规定,在合同中“没有价款、报酬、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的”,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据此,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免费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专利权、专利实施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发生纠纷后不能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8、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不明确怎样处理?
在有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标准或约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同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辞,法院鉴定时也无所适从,因此难以分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处理:
第一,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标准履行”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技术成果属于新的领域,如果诉讼中找不到鉴定单位或根本无法鉴定的,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应负主要责任;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这个原则可以直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9、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样品比合同约定的标准更先进,能否按转让方违约处理?
技术合同定,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所谓适当履行是指履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等均须适当。因此,就合同履行而言,转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样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是一种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
但是,根据技术合同法关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科学进步的立法精神,对交付比合同约定更先进的资料、样品的行为一般不应按转让方违约处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转让方的行为被受让方默许,并产生了对受让方有利的效果,应该认定转让方在这一点上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中约定了后续改进条款的,应将转让方的行为视为对这一条款的履行。
第三,如果按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样品实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与履行原合同差距较大,致使受让方在能力和条件上无法达到。受让方坚决要求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允许。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0、可否以非专利技术为标的订立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里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可见,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并无所有权。而独占或排他性许可合同的前提是转让方应对合同标的有所有权、独占权。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对转让地域范围进行了约定或限定,发生纠纷后,应以约定为准,但不能将这种纠纷案由订为独占或排他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11、以非专利技术签订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转让方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又就同一技术与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一合同按违约处理还是按无效处理?
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9条的规定,以非专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所以以非专利技术签订的独占或排他性技术转让合同,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即成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款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签订独占或排他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又就同一技术超越原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原合同受让方实施的范围内,同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后一合同中,转让方隐瞒其权利受限制的真实情况,应视为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转让方除退还转让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应退还技术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转让方与第三方签订后一合同的行为,是对原合同受让方的违约,应向原合同的受让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在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技术成果权属争议时,法院可否合并审理?
在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案外人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权属问题提出请求,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案外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实施权的,告知案外人就权属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院另行起诉,或者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法院同时中止合同案件的审理,待权属问题解决后,法院再恢复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2、如果案外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涉及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将权属争议与合同纠纷并案处理。
13、专利销售许可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专利销售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内销售其专利产品以实现经济目的的合同。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对这两种合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订立专利销售许可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为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购销合同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双方符合法人条件或是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皆可成为购销合同的主体。
第二,标的不同。专利销售许可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专利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则可以是工矿产品、农副产品等。
14、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修改图纸,算不算违约行为?
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对技术成果的性能、结构、实施方法等的解释、说明和具体阐述。在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中,图纸等技术资料的交付是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生效之后,在规定交付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时间之前,该技术成果图纸资料的所有权仍归转让方所有,图纸也在转让方的实际控制之中,转让方可以进行修改。图纸等技术资料一旦交付给受让方,转让方要修改图纸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必须取得受让方的同意。如果受让方同意修改的,因转让方修改图纸而造成或发生的损失,由转让方负责。如果受让方不同意修改,由此造成或发生的损失,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负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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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
1993-08-01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3-08-01
执行日期:1993-08-01
失效日期:1900-01-01
1、课题组可否作为的主体。
课题组分为二类:
一类是指科研单位下属的为研究某种科研项目、科研产品而组织起来的共同劳动的集体。它是根据创造性劳动的特点而设置的。课题组完成的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如以课题组的名义订立技术合同,由课题组所属的法人单位承担责任。课题组在完成本单位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生产单位的要求,自行承担科研任务。其科研成果可以根据单位资助情况,共同协商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收益的分享。这种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对技术成果权属的约定也是有效的。
另一类是指由两个以上的科技人员自行组成的合伙性科研组织。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暂行规定》,“职工在作好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收入归职工本人或课题组;使用了本单位器材、设备的,应当按照事先同本单位达成的协议,支付使用费。”因此,这类课题组有权参加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活动。可以作为技术合同的主体签订合同,按个人合伙承担民事责任。
2、个人可否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许多科研机构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了岗位责任制合同、承包合同等。这些合同有的明显属于技术开发合同,而且在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类合同要具体分析,不宜以主体不合格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技术成果权利归属的约定,只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又不违反有关规定,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合同就权属的约定与技术合同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相抵触,在实际履行过程中,为此发生争议,则应按法律规定认定权利归属。
3、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怎样处理?
技术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后,应当依据技术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有效部分按有效条款处理,无效部分按无效条款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混合技术合同约定了一方当事人负责购销、包销等经营性条款,因超经营范围而造成该条款无效。这些无效条款导致技术合同无法履行的,法院可判决终止合同,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
如果经过法院作工作,双方当事人愿意变更合同中的无效条款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继续履行。
4、技术合同的中介方可否向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收取报酬?
技术合同中介方所收取的报酬,是指中介方为委托方与第三方成交,并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而得到的费用。中介方收取报酬的前提条件是委托方与第三方正式签订技术合同。在实践中,中介方可以单独与委托方或第三方订立技术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如果中介方分别与委托方或第三方订立技术中介合同,并约定中介费用的,中介方可以分别收取费用,如果中介方在委托方与第三方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的,中介方的报酬应当依当事人约定或者由技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
5、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时专利申请尚未授权,进入诉讼后转让方才获得专利权,如何确定纠纷案由?
有些技术发明人在申请专利之前或者在申请专利后,授予专利权之前就已同他人订立了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或发生纠纷时,有的技术才获得或仍未获得专利权,对这种情况确定案由应当以诉讼时申请专利的技术的法律状态为准,即:
第一,在诉讼中专利申请仍未公告或公开,应定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适用技术合同法中有关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
第二,诉讼中已公开,但未获得专利权,可以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参照技术合同法中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诉讼中已获得专利权,应定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适用技术合同法中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
6、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以受让的专利技术入股与第三方订立联营合同,该联营合同是否有效?
在联营合同中,以专利技术(即专利实施权)作为投资时,投资人必须对该专利技术享有所有权。专利的实施权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它依赖于所有权。非专利权所有人行使该专利的实施权必须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并且应按照约定的范围使用。其对不属于自己的专利权无权作出处分。因此,受让方通过许可方式取得的专利实施权,不能作为投资与第三方联营,否则其投资行为无效,该联营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7、在合同中约定免费提供专利权、专利实施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该合同是否属于技术转让合同?
有偿是技术合同的重要法律特征之一。技术转让合同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就有偿转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而达成的协议。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试行)》第12条之规定,在合同中“没有价款、报酬、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的”,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登记。据此,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免费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专利权、专利实施权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发生纠纷后不能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8、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不明确怎样处理?
在有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验收标准或约定过于简单,导致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对同一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辞,法院鉴定时也无所适从,因此难以分清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对于这种情况,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处理:
第一,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关于“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技术标准履行;没有标准的,按照本行业合乎实用的一般标准履行”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技术成果属于新的领域,如果诉讼中找不到鉴定单位或根本无法鉴定的,委托开发合同,委托方应负主要责任;合作开发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应负主要责任,根据这个原则可以直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9、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样品比合同约定的标准更先进,能否按转让方违约处理?
技术合同定,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所谓适当履行是指履行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法等均须适当。因此,就合同履行而言,转让方交付的技术资料、样品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是一种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
但是,根据技术合同法关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科学进步的立法精神,对交付比合同约定更先进的资料、样品的行为一般不应按转让方违约处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转让方的行为被受让方默许,并产生了对受让方有利的效果,应该认定转让方在这一点上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二,合同中约定了后续改进条款的,应将转让方的行为视为对这一条款的履行。
第三,如果按转让方提供的资料、样品实施,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与履行原合同差距较大,致使受让方在能力和条件上无法达到。受让方坚决要求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允许。由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10、可否以非专利技术为标的订立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这里的使用权是指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转让权是指通过技术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该项非专利技术成果的权利。可见,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转让方并无所有权。而独占或排他性许可合同的前提是转让方应对合同标的有所有权、独占权。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在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中,对转让地域范围进行了约定或限定,发生纠纷后,应以约定为准,但不能将这种纠纷案由订为独占或排他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11、以非专利技术签订独占或排他性转让合同,转让方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又就同一技术与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一合同按违约处理还是按无效处理?
根据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9条的规定,以非专利技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后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原合同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适用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规定。所以以非专利技术签订的独占或排他性技术转让合同,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即成为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排他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3款规定:“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转让方,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已经许可受让方实施专利的范围内又就同一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的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签订独占或排他性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在该技术取得专利权后,又就同一技术超越原合同约定的范围,或者在原合同受让方实施的范围内,同第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后一合同中,转让方隐瞒其权利受限制的真实情况,应视为是民事上的欺诈行为,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转让方除退还转让费,还应赔偿受让方的损失,受让方应退还技术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同时,转让方与第三方签订后一合同的行为,是对原合同受让方的违约,应向原合同的受让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12、在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技术成果权属争议时,法院可否合并审理?
在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案外人对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成果权属问题提出请求,要求法院予以确认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案外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涉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专利实施权的,告知案外人就权属问题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院另行起诉,或者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法院同时中止合同案件的审理,待权属问题解决后,法院再恢复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2、如果案外人争议的技术成果涉及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技术成果完成者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将权属争议与合同纠纷并案处理。
13、专利销售许可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
专利销售许可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它是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范围内销售其专利产品以实现经济目的的合同。购销合同是供方将产品销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对这两种合同,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区别:
第一,主体不同。订立专利销售许可合同的主体必须有一方为专利权人或者经专利权人授权的法人或自然人;订立购销合同的主体则无此限制,只要双方符合法人条件或是个体经营户、专业户,皆可成为购销合同的主体。
第二,标的不同。专利销售许可合同的标的必须是专利产品;购销合同的标的则可以是工矿产品、农副产品等。
14、在技术转让合同履行中,转让方修改图纸,算不算违约行为?
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对技术成果的性能、结构、实施方法等的解释、说明和具体阐述。在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中,图纸等技术资料的交付是一个重要环节。合同生效之后,在规定交付图纸等技术资料的时间之前,该技术成果图纸资料的所有权仍归转让方所有,图纸也在转让方的实际控制之中,转让方可以进行修改。图纸等技术资料一旦交付给受让方,转让方要修改图纸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必须取得受让方的同意。如果受让方同意修改的,因转让方修改图纸而造成或发生的损失,由转让方负责。如果受让方不同意修改,由此造成或发生的损失,应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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