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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 2002-01-14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01-14 执行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下称律师法)第六条已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具有高等院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为贯彻实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经司法部研究确定,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下列地方视为适用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2002年1月14日 司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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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通知
2002-01-14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通[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01-14
执行日期:2002-01-1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2001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下称律师法)第六条已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具有高等院校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前款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为贯彻实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一决定,经司法部研究确定,通知如下: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下列地方视为适用规定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自治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
二、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三、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
2002年1月14日
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