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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2-26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2-26 执行日期:2010-4-1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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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2-26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2-26
执行日期:2010-4-1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和,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 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