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规定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6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7-30 11:30:25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请选择
潮州市
东莞市
佛山市
广州市
河源市
惠州市
江门市
揭阳市
茂名市
梅州市
清远市
汕头市
汕尾市
韶关市
深圳市
阳江市
云浮市
湛江市
肇庆市
中山市
珠海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2105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粤财行〔2016〕54号
发布日期:
2016-02-23
实施日期:
2016-02-2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2016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行〔2016〕54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3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2016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财行〔2016〕54号
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
(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
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23日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地方司法
解读释义
法律要闻
司法解释
部委规章
案例分析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