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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首现禁止令 售假药者缓刑期内同业禁止
2015-4-1 08:21:15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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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宗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介绍,这是自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东莞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宗禁止从事药品行业活动的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5月份开始,药店老板朱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多次购进“风湿关节宁胶囊”和“咳喘护肺宁胶囊”,并在其东莞市凤岗镇的店内销售。
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风湿关节宁胶囊”24盒和“咳喘护肺宁胶囊”22盒。经鉴定,两种药均为假药。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朱某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朱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去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在加大对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该解释规定: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介绍,对于涉药犯罪分子而言,禁止令可以形成一道 “隔离墙”,防止其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
“为保证切实执行禁止令的要求,我们将把‘禁止令’寄送给东莞本地的药监部门、被告人户籍地的药监部门,以及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该案主审法官庄乐波表示,“如果违反禁止令要求,继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将撤销缓刑,恢复实刑。这一点我们在判决书上单列了一条,并在宣判时明确告知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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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一宗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法院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介绍,这是自去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东莞市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宗禁止从事药品行业活动的禁止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1年5月份开始,药店老板朱某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邮寄方式多次购进“风湿关节宁胶囊”和“咳喘护肺宁胶囊”,并在其东莞市凤岗镇的店内销售。
2014年11月17日,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风湿关节宁胶囊”24盒和“咳喘护肺宁胶囊”22盒。经鉴定,两种药均为假药。2014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朱某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鉴于朱某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去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意在加大对药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该解释规定: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介绍,对于涉药犯罪分子而言,禁止令可以形成一道 “隔离墙”,防止其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
“为保证切实执行禁止令的要求,我们将把‘禁止令’寄送给东莞本地的药监部门、被告人户籍地的药监部门,以及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部门。”该案主审法官庄乐波表示,“如果违反禁止令要求,继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法院将撤销缓刑,恢复实刑。这一点我们在判决书上单列了一条,并在宣判时明确告知了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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