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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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还款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基本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没有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何时返还借款呢?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也就是说,首先要由当事人对利息支付期限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履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要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如果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无法确定的,就要根据交易习惯去确定。
  如果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就要依照本条后半段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条对贷款人催告借款人还款的“合理期间”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很大区别,难以作出一个一般的规定。例如,贷款人可能是金融机构也可能是一般自然人,借款人的具体情况也不相同。不同的情况对借款返还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规定统一的还款期限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合理。因此,该合理期间由贷款人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在发生纠纷时,司法机关也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该期间是否合理。
  由于贷款人接受贷款相对于借款人偿还贷款要方便的多,所以本条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贷款,而没有要求借款人给贷款人一个合理期限。
  由于本条所涉及的问题的普遍性,世界各国的民法也都对这一问题做出了规定。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同时又给贷款人一项权利,可以定一个相应的期限,催告借款人返还。比如,《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未定返还时期时,贷与人可以定相应期间,催告返还。借用人可以随时返还。《德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规定:消费借贷未定返还期限者,依债权人或债务人终止契约通知中所定的期限。消费借贷超过300德国马克者,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期限为3个月,少于300德国马克者,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支付利息者,债务人不得先期通知而返还之。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相应期限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之相应期限,催告返还。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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