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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保监会负责人就《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答问
2014-9-24 22:56:07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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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保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什么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发展状况如何?
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自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公司就开始与银行、邮政等机构开展合作。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14万家,主要集中在银行和邮政行业,这两类机构超过9万家,占总数的67%.前三个季度,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为121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8%.
问:保监会出台《办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需要。当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兼业代理机构接受保险监管的意识不强;部分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兼业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误导”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非法兼业代理机构无证开业,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二是适应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2002年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事实上由独家转变为多家,但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一直沿用至今,并未作出相应调整。
问:与2000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的最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分类监管是《办法》新增的最主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资质条件和管控能力等标准分成A、B、C三类,由高至低设置,即A 类条件最高,B类次之,C类条件最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交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
此外,《办法》在准入资质上作了更严格的规定。首先,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增加了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要求,要求申请A类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B类机构为50万元,C类机构则没有这方面要求。同时,要求A类机构在住所所在地的省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都应该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而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而B类机构则把条件降为整个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不少于3人,没有网点规定;C类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至少有1人。
《办法》将准入条件与监管政策对应起来,总的来说,A类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相对较多,B类次之,C类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最严格。如C类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而B类不超过5家,准入条件要求最高的A类机构可与任意数量的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问:《办法》对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参照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每家兼业代理机构需缴存2万元保证金到保监会指定账户,A类机构每增加一个代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需追加2万元,直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不再缴存。保证金制度提高了兼业代理的违规成本,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问:针对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的问题,《办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针对保险公司在审核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组织培训、代为报送监管报表、规范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等环节,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不尽责时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要求报送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报表。
问:在提高保险兼业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办法》实行销售人员持证制度和持续教育制度。规定所有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有关业务人员需持证上岗。其中,A类机构从事保险代理的业务人员都要求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名;B类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C类至少需要1名。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按有关要求对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问:据了解,《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数据。对此,保监会将采取哪些配套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呢?
答:保监会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办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保监会正在组织开发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新系统由以前的单机版改为网络版,按用户权限实现数据共享。这一系统预计2007年4月份上线运行,新系统的上线将方便申报人提高申报效率,还可以实现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的动态监管。
问:《办法》要试行多长时间?试点结束后,保监会可能出台正式规定吗?
答:《办法》于12月1日起在北京、辽宁两地试点,大约持续12个月。保监会拟在2007年下半年结合试点情况和反馈意见,在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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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保监会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什么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目前发展状况如何?
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机构。自上世纪80年代初,国内保险公司就开始与银行、邮政等机构开展合作。截至2006年9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近14万家,主要集中在银行和邮政行业,这两类机构超过9万家,占总数的67%.前三个季度,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为121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28%.
问:保监会出台《办法》,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答: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需要。当前,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兼业代理机构接受保险监管的意识不强;部分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兼业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误导”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非法兼业代理机构无证开业,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对兼业代理缺乏有效的执法手段和处罚依据。二是适应政策环境变化的需要。2002年保险法修订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事实上由独家转变为多家,但2000年颁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一直沿用至今,并未作出相应调整。
问:与2000年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增的最主要措施是什么?
答:分类监管是《办法》新增的最主要措施。其主要内容是:将所有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资质条件和管控能力等标准分成A、B、C三类,由高至低设置,即A 类条件最高,B类次之,C类条件最低。在申报程序、经营范围、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代理关系数量和交纳保证金等方面分别制定分类监管政策。
此外,《办法》在准入资质上作了更严格的规定。首先,申请兼业代理资格增加了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要求,要求申请A类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B类机构为50万元,C类机构则没有这方面要求。同时,要求A类机构在住所所在地的省内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都应该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而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而B类机构则把条件降为整个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不少于3人,没有网点规定;C类机构持有资格证书的至少有1人。
《办法》将准入条件与监管政策对应起来,总的来说,A类机构的经营自主权相对较多,B类次之,C类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要求最严格。如C类机构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而B类不超过5家,准入条件要求最高的A类机构可与任意数量的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问:《办法》对于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参照专业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每家兼业代理机构需缴存2万元保证金到保监会指定账户,A类机构每增加一个代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需追加2万元,直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不再缴存。保证金制度提高了兼业代理的违规成本,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问:针对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的问题,《办法》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办法》针对保险公司在审核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材料、组织培训、代为报送监管报表、规范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使用等环节,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不尽责时的法律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建立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按照要求报送兼业代理业务监管报表。
问:在提高保险兼业代理从业人员素质方面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办法》实行销售人员持证制度和持续教育制度。规定所有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有关业务人员需持证上岗。其中,A类机构从事保险代理的业务人员都要求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名;B类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C类至少需要1名。同时,《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按有关要求对保险代理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问:据了解,《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数据。对此,保监会将采取哪些配套措施,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呢?
答:保监会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提高监管水平,确保《办法》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目前,保监会正在组织开发保险兼业代理监管信息系统。新系统由以前的单机版改为网络版,按用户权限实现数据共享。这一系统预计2007年4月份上线运行,新系统的上线将方便申报人提高申报效率,还可以实现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的业务的动态监管。
问:《办法》要试行多长时间?试点结束后,保监会可能出台正式规定吗?
答:《办法》于12月1日起在北京、辽宁两地试点,大约持续12个月。保监会拟在2007年下半年结合试点情况和反馈意见,在对《办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的基础上,正式出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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