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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27: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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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规定。本条对原《保险法》第73条进行了修改。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现在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公司资本是公司营业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保险公司的主管业务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有高于同类公司的资本,才足以维持其责任能力。所谓“资本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以及外商资本金。
      所谓“货币资本”,是指以货币现款体现的资本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14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由此规定可以看出,资本金就其体现形式,可以分为货币资本金、实物资本金和无形财产资本金(这里的实物和无形财产是指能够以货币计算的实物和无形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本最低限额仅指货币资本金,这与保险公司的所营业务有密切关系。保险责任的承担以金钱给付为主要形式,因此,投资者的出资也应以现款为主要形式。
      所谓“实缴货币资本”,是指公司的所有者作为投资而实际交付的现款。公司资本有实收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催缴资本之分。其中,授权资本是公司根据章程授权可以筹集的全部资本。授权资本仅需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必在公司成立时认足或募足,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的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会批准。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企业就适用授权资本制。发行资本是每股发行价与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乘积,无论股东是否已付清认股款。催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要由公司催缴的部分。实缴资本是公司实际收到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之总额。
      我国《公司法》和《保险法》对公司资本采实收资本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成立时募足的资本。所谓“最低限额”,是指公司成立时所需要的法定最低资本金。如果投资者的出资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规定,公司就不能成立。最低限额的规定旨在确定保险公司最低限度的责任能力。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能够承担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义务。这既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反映,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同时,对最低限额的规定,旨在“集巨资的大规模经营”,它是公司的存在价值优势。适当规定最低资本额,引导资本集中,有利于实现保险公司的职能和价值。本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既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符合保险行业的特点,因为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关系到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
      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7条第1项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004年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后,第6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为了反映《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最新变化,本次《保险法》修订后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本条第3款)。这是为了防止以小投大,阻止一些不稳定的资金进入保险市场,有利于保险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早在2006年1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就明确指出,保监会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各类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探索和研究银行、邮政投资保险业。由于社会资金投资保险业的热情比较高,保监会不断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快保险市场准入步伐,引导资质良好的大型企业集团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目前,包括电力、航空、邮政等投资的保险公司已获批准,并顺利地开展业务。不过,在坚持优质资产投向保险行业的同时,保监会也在积极确保高调防止一股独大等一家独揽说话权的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优化的情况出现。 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投资人应当用货币出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货币资本的规定,是基于对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所作的选择。随着我国保险业和经济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拓展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保险公司的最低实缴货币资本可能与其保险业务不相适应,不能使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经营规模,可以调整设立保险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少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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