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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释义:第51条
2014-9-24 2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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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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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释义】 本条是对退伙结算的规定。
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如果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了退伙,不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退伙人都有权要求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并从中取回其在合伙企业中应有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本条规定为退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本条对合伙人的退伙结算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退伙人是因为什么原因退伙,都应有权参与退伙结算,以保证退伙结算公平、公正地进行。如果退伙人不存在了,如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可以由其继承人参与退伙结算。
(2)在进行退伙结算时,以退伙人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准。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其财产状况是不断变化的,而退伙结算需要以确定的财产情况为依据。因此,在发生退伙时,合伙企业要进行结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法律规定以退伙生效的时间为准,计算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对于退伙时间的确定,应按照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法定退伙的生效时间是法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除名退伙的生效时间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至于自愿退伙的生效时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3)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的基础上,根据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比例,计算出应退还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享有的财产份额的计算,可以参照本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返还合伙人财产的做法,即:首先应当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确定其财产份额。
(4)在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合伙人在作为合伙人期间因不当执行合伙事务或其他原因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依法对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或者合伙人未按照本法规定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而对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在退伙结算时,应从退还的财产份额中进行扣减,只将剩余的财产退还该退伙人。这是从方便操作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若不如此,则就需要在退伙人退伙后,再由合伙企业向退伙人索赔,而增加退伙人和合伙企业的负担。
(5)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结算原则上以退伙生效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为准,但在退伙生效时,合伙企业可能还有未了结的企业事务,对于该事务所产生的收益,退伙人有权享有,所产生的亏损,退伙人也有责任承担。如果以退伙生效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依据进行退伙结算,那么在该事务了结后,就需要根据损益情况,重新对退伙人进行该笔事务的结算,从而增加合伙企业和退伙人的负担。因此,本条第二款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以事务了结后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准计算应退还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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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释义】 本条是对退伙结算的规定。
合伙企业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如果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了退伙,不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退伙人都有权要求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结算,并从中取回其在合伙企业中应有的财产份额。合伙人退伙,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本条规定为退伙人办理退伙结算。
本条对合伙人的退伙结算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与退伙人一起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退伙人是因为什么原因退伙,都应有权参与退伙结算,以保证退伙结算公平、公正地进行。如果退伙人不存在了,如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可以由其继承人参与退伙结算。
(2)在进行退伙结算时,以退伙人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准。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其财产状况是不断变化的,而退伙结算需要以确定的财产情况为依据。因此,在发生退伙时,合伙企业要进行结算,清理债权债务,并按照法律规定以退伙生效的时间为准,计算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对于退伙时间的确定,应按照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法定退伙的生效时间是法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除名退伙的生效时间是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至于自愿退伙的生效时间,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3)在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结算的基础上,根据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享有的财产份额的比例,计算出应退还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应享有的财产份额的计算,可以参照本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返还合伙人财产的做法,即:首先应当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则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确定其财产份额。
(4)在退伙结算时,退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如果合伙人在作为合伙人期间因不当执行合伙事务或其他原因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依法对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或者合伙人未按照本法规定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而对合伙企业负有赔偿责任的,在退伙结算时,应从退还的财产份额中进行扣减,只将剩余的财产退还该退伙人。这是从方便操作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若不如此,则就需要在退伙人退伙后,再由合伙企业向退伙人索赔,而增加退伙人和合伙企业的负担。
(5)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结算原则上以退伙生效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为准,但在退伙生效时,合伙企业可能还有未了结的企业事务,对于该事务所产生的收益,退伙人有权享有,所产生的亏损,退伙人也有责任承担。如果以退伙生效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依据进行退伙结算,那么在该事务了结后,就需要根据损益情况,重新对退伙人进行该笔事务的结算,从而增加合伙企业和退伙人的负担。因此,本条第二款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在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以事务了结后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为准计算应退还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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