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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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券交易所有权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我们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如果它不能满足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就会被暂停上市甚至终止其上市资格。所谓“暂停”是指暂时停止某公司的股票一段时间内的上市交易活动,具有“黄牌”警告的性质。暂停的时间有多长,由证券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作出。
    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法定原因有:(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这主要是指公司已不再具备本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这主要是指公司有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四)项等规定的行为。(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这主要是指公司有违反本法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行为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情节比较严重应当受到制裁的行为。(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这主要是指从公司最近三年来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反映出公司资产一直处于净损失的状态,说明公司经营成果不佳。此外,证券交易所为管理证券市场的需要,还可以在上市规则中规定其他情形作为补充,这是法律的授权。
    只要公司有上述情形之一,证券交易所就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但暂停股票上市并不是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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