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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翼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四、民事诉讼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入检察权后的民事诉讼结构模型如图5。这有助于原有诉讼三角形的平衡,有助于诉讼三角形更加趋近于等边。 图5 民事诉讼构造示意图 检察权的介入,使原先的平面图形变成了一个立体模型,检察权超然于原审诉讼程序之外,同时又负有对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责,这样就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力,作用于B点,也即检察权对审判权施以作用,有助于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和审判活动依法正确进行。笔者有一篇文章,专门写过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详述。 图5显示,在原审程序中,法院居中裁判,原被告双方抗辩,检察权没有介入其中,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影响审判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如当事人一方对于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时候,检察院就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形成一个以检察权居中审查与双方当事人共同组成的另一个三角形关系。这时,检察机关就成为该程序的指挥者、决定者,人民检察院据以判断是否有必要开展调查,是否有必要调阅案卷等,继而得出是否确有必要启动新一轮的再审程序。从图5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审查程序的法律意图仅是对于原审结果的矫正,结果启动了又一轮的审判而已,检察权的本质仅限于程序权。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要求审判权必须居中,而不能偏移一方。同理,上述图形直观地表明:检察权同样必须居中行使,这就是从2001年的第一次全国民行工作会议以来,我们多次反复强调“居中”理念的缘由。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检察院既要考虑申诉一方的主张及其提供证据的情况,又要考虑到被申诉一方及其申诉证据的情况,同时,还要考虑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当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上、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上,以及认定事实的过程当中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从而做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决定。 可以看到,建立这个诉讼构造模型后加以解读,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有助于直观地揭示检察机关在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时,与其他诉讼要素的相关关系,从而明确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正确理念,应该注意什么样的事项以及如何处理好检察权同审判权,检察权同申诉方、被申诉方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由此,就把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延伸为三种:一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审判关系,二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讼关系,三是检察院与法院及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这在原先只有争讼关系和审判关系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又新增加了检察监督法律关系。为从理论上厘清检察权和审判权、检察权和当事人诉权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资研究的直观模型。 检察权介入之后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这既是起点,也是突破口。由诉讼构造的改变,引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使民事诉权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以及既判力理论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受到影响引发改变。以此为基础,就可期待建立一系列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符合现行法律体系的民事检察理论,从而丰富和补充全部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建立这一模型的作用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五、刑事诉讼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诉讼构造平面表现形式的改变,不能仅限于民事诉讼范围,假设此论成立的话,必应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构造理论是否具有这种通适性,这需要先从刑事诉讼谈起。过去,笔者参加有关培训讲课、法制宣传活动时,都习惯采用代码和图示的方法,感觉这样比较简洁、明快。如用A来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用B代表审判权,用C代表检察权,用D代表行政权,这是四种国家公权力;用希腊字母α1、α2……αn来代表非公权利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图6 检察院未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控犯罪 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三起三落。刑事诉讼程序曾经一度缺失检察权。正如图6,以B、D、α1三点组成平面三角形。刑事诉讼是由D行政权,也就是公安部门进行侦查,直接提交法庭进行审理,以B为代表的审判权对当时叫做被告人的α1(现在叫做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如此诉讼三角形构造的弊端显而易见。 众所周知,“文革”期间最为突出,犯罪嫌疑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基本诉讼权利被剥夺,造成了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图6直观地表明,犯罪嫌疑人与其中任何一个公权力都是不平等关系,不存在诉讼的平衡,也没有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公民的诉讼权利无从谈起,案件审判质量当然也难以保证。实质上,就是诉讼构造不合理、不科学。这是曾经出现的情况。 图7 传统刑事诉讼构造模型 再看图7,以B、C、α1这三点组成的三角形,这是现在大部分研究刑事诉讼规律中所常见的图形,也是可以从法庭上直观感受到的。审判权B居中裁判,C作为公诉一方,α1作为被告人一方,组成控辩三角形。但这仅可叫做刑事诉讼构造中的审判诉讼构造,不能称之为刑事诉讼构造。刑事案件的鉴定人、证人等诉讼要素,并没有体现在诉讼三角形之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行政权(侦查权)并未显现。因此,这诉讼构造模型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刑事诉讼程序及其规律。 图8 新型刑事诉讼构造模型 图8是引入检察权后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型,是由审判权的B点与行政权(侦查权)D点和检察权C点以及相应的犯罪嫌疑人的α1的四点组成一个三棱锥状的立方体,它比较准确地揭示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以看到,这个立方体由四个三角形的平面组成,分为三个层面来解读。 第一个层面,是以C、D、α1组成的平面三角形,姑且叫做侦查起诉构造。它表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权D对犯罪嫌疑人α1立案侦查进行讯问,掌握一定的情况之后,提请C点,也即检察权批准逮捕。检察权C对α1进行讯问,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核对相关犯罪事实,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由行政权D向检察权C提出提请起诉意见或作出不提请起诉决定。 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关系,本质上是两个公权力的相互制约,主要表现为位于刑事诉讼中间环节的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即使是工作方面的配合,也是制约前提下的配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提请起诉等意见,要根据案情特别是根据α1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做出相关的决定,包括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等系列决定。同时,诉讼程序也做了赋予侦查机关不服检察机关关于逮捕、起诉决定复核权的制度设计,使两个公权力处于制约平衡状态,辅之以赋予犯罪嫌疑人一系列法定的刑事诉讼权利,这就具有防止公权力的恣意,保障使有罪者得到追诉、无罪者不被追诉的程序价值。这是平面三角形CDα1的侦查起诉构造,亦即起诉前的诉讼程序。 第二个层面,姑且称之为审判构造,亦即审判程序的模型。这一部分实际上是由两个三角形组成。 一是以B、D、α1组成的三角形。其中,审判权B对作为行政权的侦查权D在刑事诉讼程序前期依职权所提取的若干证据材料进行有别于检察权C的、独立的分析判断,以此来判断在庭审前的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α1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口供是否确实,行政权D所提供的若干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充分,是否予以采信。可以说,这个层面往往隐含在法官的内心判断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被直观地反映出来,易为忽视。但这一客观存在实为重要的审判构造组成之一。审判权忽略了这个部分的存在及其作用,就会使防止假案、错案的产生失去最后的关口。可见,这一模型直观地告知人们,它的客观存在是不容忽视的。由此也可看出依据模型研究问题的便捷与必要。 二是以B、C、α1为顶点的三角形,这是刑事案件庭审活动的外在形式,人们对此较为熟悉。检察权C作为控方,针对α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代表国家提出公诉,参与法庭质证。审判权B依据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庭上的指控、辩解情况,得出独立的判断,从而做出α1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进行何种处罚的判决。同时,法律也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判决的抗诉权力。无论是一审环节的上诉程序抗诉,还是二审环节的监督程序抗诉,都体现了检察权对于审判权的制约。由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得到了维护。 上述两部分共同构成了审判构造。 第三个层面,以B、C、D所构成的平面三角形,姑且叫做协同制约构造。这个三角形更加不明显,但却是更加重要的客观存在。 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公权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和诉讼规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配合,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既要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要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实践表明,这对于贯彻党的刑事政策,更好地配合形势维护社会秩序等,无疑都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这一层面的客观存在也告诫人们: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范围内,取得上级机关的支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严防在具体个案上一味强调协调配合,使法定的诉讼程序流于形式,丧失程序价值,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案件得不到依法审理。这一层面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现实,是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层面,一点即明,不再多谈。 总之,刑事诉讼构造应当是由前述的侦查起诉构造、审判构造以及协调制约构造的三个部分、四个平面三角形组成的立体状模型。这较之通常所见的刑事诉讼三角形的图形,对于揭示刑事诉讼程序及其规律,无疑更加全面、准确且符合实际。按照这个模型,还可以引申出一系列的结论,这些结论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刑事诉讼规律,准确地把握刑事诉讼各个要素之间的诉讼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从上述模型直接观察,每一个线段都是一种法律关系,每一个层面都反映了相应三个要素之间的联系,由此可以引申并涵盖全部刑事诉讼理论的内容。但这不是本文要说的重点,笔者这里主要想说明建立一个诉讼构造模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至于如何利用模型则是另外层面的容量巨大的含有不同专业内容的专业性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本模型仅是基于几个基本的刑事诉讼要素的关系建立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其他的要素参与,比如证人、鉴定人、现场勘验人等。如果把这些要素放进去,诉讼构造模型就呈现一个多顶点的多面体形状。以此类推,可以层层剖析诉讼过程中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从而,厘清刑事诉讼中各要素间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更好地进行制度设计,以期达到刑事诉讼目的。 在研究诉讼构造方面,平面图形的表达仅是初级的、局部的,远不如立体的模型更加科学,尤其是当研究的对象属于四个以上的要素时,平面图形根本不能胜任。 就方法论的角度讲,建立模型的分析研究是一种捷径,有利于突破把问题平面化、简单化的思维方式,这既适用于研究诉讼理论,也适用于其他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问题,这有大量的例子可以举,在此,也不多谈。 六、行政诉讼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诉讼构造模型同样也适用于行政诉讼。依图9可见: 图9 行政诉讼结构示意图 第一,在三角形BDα1亦即原审程序中,作为原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面对国家公权力的被告一方相对弱势。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并不是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权亦即被告一方承担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从而,维持诉讼平衡。审判权的行使易为行政权影响乃至干预。三角形BDα1还表明了检察权的诉讼地位,即在原审程序中检察权并未介入。 第二,相对于检察权而言。三角形BCα1表现的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的部分过程。三角形BDC表现的是行政机关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的部分过程。这一诉讼构造模型直观地告诉我们:两组法律关系虽然都是原审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但由于行政权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性质不同,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要注意这两者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应当制定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办案规则,以适应行政诉讼的特有规律,办案实践中在把握上也应当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三角形CDα1表明,检察权在审查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也要坚持居中审查、不偏不倚的原则。 第三,同理,相对于审判权而言,三角形BDα1和三角形BCα1则反映的是法官对于检察官抗诉事由以及原告、被告各自陈述辩解的综合判断过程,由此可以发现国家审判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的规律和注意的问题。 第四,三角形BCD表明检察机关介入行政诉讼,对审判权既是制约,也是支持。检察机关介入行政诉讼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正当性,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法审判。这个诉讼构造模型揭示了行政诉讼案件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有助于理清思路,寻求规律。如果展开,内容就太多了。 建立诉讼构造模型是一种认识方法,是一种工具,是分析和解决问题过程的一部分,它的全部过程应当是:首先把诉讼主体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抽象为若干要素,从中筛选出主要要素,建立模型。然后,依照模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做出相应的解读,且化作法律用语做出准确的表达。最后一步,亦即进行抽象后的还原,才是最终目的,也至为关键。 七、行政公诉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建立诉讼构造模型的方法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其科学性表现为它不仅可以诠释人们已经认识到的领域和问题,而且能够超越人们的认识范围,帮助人们对于尚未发生的事物,进行判断,在既有的基础上,解决从已知到未知的问题。 笔者要说的是,现正热议的行政公诉案件,亦即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什么性质。诉讼构造模型显示:假定已经建成了以检察权为控方、行政权为被告一方、审判权居中裁判的行政公诉法律制度的话,这一类诉讼当然地不属于刑事诉讼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也不应当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范畴。它应当是属于三大诉讼之外的第四类诉讼。在位阶上,另属一类,它应当是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一类诉讼的另类诉讼。这是诉讼构造模型的语言,也符合客观实际。 行政公诉与行政诉讼名称相近,看来相似,本质却截然不同。认识不到这一点,仅限于在现有的行政诉讼规律层面来认识行政公诉,继而进行程序设计,就不能把握行政公诉的特殊规律,会在理论和实践上徒劳、走弯路,或者说,没有出路。 还是通过建立诉讼构造模型表明上述观点。在这个模型中B点代表审判权、C点代表检察权、D点代表行政权。它是由控方、辩方、审判方三要素组成的这么一个平面的诉讼构造。相对于行政诉讼构造而言,在这个诉讼三角形中,行政行为相对人α1为行政权C代替。可以看出,这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诉讼目的不同。因此,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行政公诉至少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结果方面,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有所不同。行政公诉的原告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D和C同为国家公权力,理论上已经构成诉讼平衡。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庭审程序设计方面虽然可以借鉴其他性质的诉讼,但又都应当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地照搬照套。三角形BCD显示,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是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三个国家权力,在权力位阶上属于同一层次,行政公诉制度不仅在建立制度之初必须取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更重要的,程序设计上也必须引入国家立法权,以便形成完整的诉讼构造。这从诉讼构造模型角度看,也是如此。那就是加入A点,组成一个新的三棱锥体,如图10。 图10 行政公诉确立后的诉讼制度体系 从图10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由BCDα1组成的立方体,行政公诉是由ABCα1组成的立方体。诉讼构造模型显示,行政公诉不同于任何诉讼,不应当是现行三大诉讼的其中一种,而是与其有别的另一类诉讼。这个诉讼模型表明,检察权C作为控方,行政权D作为辩护方,进行抗辩,显然符合诉讼平衡基本原理。按照我国宪法精神,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统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行政诉讼构造模型展示出国家政体特点,是宪法精神的体现,亦符合国家权力配置的本意。 八、建立行政公诉构造模型后的诉讼体系模型及其意义 各类诉讼的诉讼构造模型具有内在联系,是一个自成体系的认识方法。把立法、审判、检察、行政这四个公权力,以及民事诉讼的两造为顶点,建立一个立方体的模型,可以充分展示出我国宪法精神下的国家权力科学配置和诉讼体系的完美。 由图10可以看到,以A、B、C、D、α1、α2这五个端点组成的多棱体的结构,代表了建立行政公诉之后的全部诉讼体系。这是一个多棱体的诉讼构造。把它拆分来看,在这个诉讼构造模型中: 由B、C、D、α1所组成的立体结构,展示的是刑事诉讼构造。 由B、C、α1、α2四个端点组成的立体结构是民事诉讼构造。 由B、C、D、α2所组成的立体结构,展示的是行政诉讼构造。 由A、B、C、D四端点所组成的立体结构,展示的是行政公诉结构。 这样,可以直观地展示且表明,我国现有的和即将完善的各类诉讼制度,是一个符合宪法精神、科学严谨的诉讼体系。 上述诉讼构造模型还提示我们:职务犯罪为什么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要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查处。诉讼构造模型显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行政权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也就是D点出现了问题。这时,再由同属于行政权D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显然不符合权力配置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因此,依据宪法规定应当并且只能由不担任审判职能的唯一的公权力C,也即检察权,来行使对行政权D立案侦查的任务,并对其提出控诉,由国家的审判权B主持审判活动,居中进行裁判。A、B、C、D四点组成的立方体被解读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进行追诉的诉讼构造模型,再次直观地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侦查权配置的内在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文所主张的诉讼构造模型的图形如同一颗钻石,远比所见其他诉讼结构模型(图形)美观且科学,套用一位日本学者的话,这颗钻石“将在诉讼法律史上闪烁着美好的本土特色和光辉”。 出处:《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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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鸿翼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
四、民事诉讼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引入检察权后的民事诉讼结构模型如图5。这有助于原有诉讼三角形的平衡,有助于诉讼三角形更加趋近于等边。
图5 民事诉讼构造示意图
检察权的介入,使原先的平面图形变成了一个立体模型,检察权超然于原审诉讼程序之外,同时又负有对审判活动监督的职责,这样就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力,作用于B点,也即检察权对审判权施以作用,有助于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和审判活动依法正确进行。笔者有一篇文章,专门写过这个问题。此处不再详述。
图5显示,在原审程序中,法院居中裁判,原被告双方抗辩,检察权没有介入其中,不影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影响审判权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如当事人一方对于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时候,检察院就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形成一个以检察权居中审查与双方当事人共同组成的另一个三角形关系。这时,检察机关就成为该程序的指挥者、决定者,人民检察院据以判断是否有必要开展调查,是否有必要调阅案卷等,继而得出是否确有必要启动新一轮的再审程序。从图5也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审查程序的法律意图仅是对于原审结果的矫正,结果启动了又一轮的审判而已,检察权的本质仅限于程序权。
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取向要求审判权必须居中,而不能偏移一方。同理,上述图形直观地表明:检察权同样必须居中行使,这就是从2001年的第一次全国民行工作会议以来,我们多次反复强调“居中”理念的缘由。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检察院既要考虑申诉一方的主张及其提供证据的情况,又要考虑到被申诉一方及其申诉证据的情况,同时,还要考虑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当中,审判组织的组成上、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上,以及认定事实的过程当中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从而做出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决定。
可以看到,建立这个诉讼构造模型后加以解读,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有助于直观地揭示检察机关在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时,与其他诉讼要素的相关关系,从而明确应当树立什么样的正确理念,应该注意什么样的事项以及如何处理好检察权同审判权,检察权同申诉方、被申诉方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由此,就把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延伸为三种:一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审判关系,二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讼关系,三是检察院与法院及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监督关系。这在原先只有争讼关系和审判关系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又新增加了检察监督法律关系。为从理论上厘清检察权和审判权、检察权和当事人诉权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可资研究的直观模型。
检察权介入之后形成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这既是起点,也是突破口。由诉讼构造的改变,引发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改变,使民事诉权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以及既判力理论等一系列基本理论受到影响引发改变。以此为基础,就可期待建立一系列符合我国宪法精神、符合现行法律体系的民事检察理论,从而丰富和补充全部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建立这一模型的作用和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五、刑事诉讼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诉讼构造平面表现形式的改变,不能仅限于民事诉讼范围,假设此论成立的话,必应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构造理论是否具有这种通适性,这需要先从刑事诉讼谈起。过去,笔者参加有关培训讲课、法制宣传活动时,都习惯采用代码和图示的方法,感觉这样比较简洁、明快。如用A来代表国家权力机关,用B代表审判权,用C代表检察权,用D代表行政权,这是四种国家公权力;用希腊字母α1、α2……αn来代表非公权利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图6 检察院未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直接指控犯罪
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三起三落。刑事诉讼程序曾经一度缺失检察权。正如图6,以B、D、α1三点组成平面三角形。刑事诉讼是由D行政权,也就是公安部门进行侦查,直接提交法庭进行审理,以B为代表的审判权对当时叫做被告人的α1(现在叫做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如此诉讼三角形构造的弊端显而易见。
众所周知,“文革”期间最为突出,犯罪嫌疑人包括辩护权在内的基本诉讼权利被剥夺,造成了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图6直观地表明,犯罪嫌疑人与其中任何一个公权力都是不平等关系,不存在诉讼的平衡,也没有公权力之间的制约,公民的诉讼权利无从谈起,案件审判质量当然也难以保证。实质上,就是诉讼构造不合理、不科学。这是曾经出现的情况。
图7 传统刑事诉讼构造模型
再看图7,以B、C、α1这三点组成的三角形,这是现在大部分研究刑事诉讼规律中所常见的图形,也是可以从法庭上直观感受到的。审判权B居中裁判,C作为公诉一方,α1作为被告人一方,组成控辩三角形。但这仅可叫做刑事诉讼构造中的审判诉讼构造,不能称之为刑事诉讼构造。刑事案件的鉴定人、证人等诉讼要素,并没有体现在诉讼三角形之中。特别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行政权(侦查权)并未显现。因此,这诉讼构造模型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刑事诉讼程序及其规律。
图8 新型刑事诉讼构造模型
图8是引入检察权后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模型,是由审判权的B点与行政权(侦查权)D点和检察权C点以及相应的犯罪嫌疑人的α1的四点组成一个三棱锥状的立方体,它比较准确地揭示了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可以看到,这个立方体由四个三角形的平面组成,分为三个层面来解读。
第一个层面,是以C、D、α1组成的平面三角形,姑且叫做侦查起诉构造。它表明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行政权D对犯罪嫌疑人α1立案侦查进行讯问,掌握一定的情况之后,提请C点,也即检察权批准逮捕。检察权C对α1进行讯问,对有关证人进行询问,核对相关犯罪事实,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进行到一定阶段之后,由行政权D向检察权C提出提请起诉意见或作出不提请起诉决定。
在这一过程中,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关系,本质上是两个公权力的相互制约,主要表现为位于刑事诉讼中间环节的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制约(即使是工作方面的配合,也是制约前提下的配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提请起诉等意见,要根据案情特别是根据α1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做出相关的决定,包括不捕、不诉、追捕、追诉等系列决定。同时,诉讼程序也做了赋予侦查机关不服检察机关关于逮捕、起诉决定复核权的制度设计,使两个公权力处于制约平衡状态,辅之以赋予犯罪嫌疑人一系列法定的刑事诉讼权利,这就具有防止公权力的恣意,保障使有罪者得到追诉、无罪者不被追诉的程序价值。这是平面三角形CDα1的侦查起诉构造,亦即起诉前的诉讼程序。
第二个层面,姑且称之为审判构造,亦即审判程序的模型。这一部分实际上是由两个三角形组成。
一是以B、D、α1组成的三角形。其中,审判权B对作为行政权的侦查权D在刑事诉讼程序前期依职权所提取的若干证据材料进行有别于检察权C的、独立的分析判断,以此来判断在庭审前的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α1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口供是否确实,行政权D所提供的若干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充分,是否予以采信。可以说,这个层面往往隐含在法官的内心判断过程中,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被直观地反映出来,易为忽视。但这一客观存在实为重要的审判构造组成之一。审判权忽略了这个部分的存在及其作用,就会使防止假案、错案的产生失去最后的关口。可见,这一模型直观地告知人们,它的客观存在是不容忽视的。由此也可看出依据模型研究问题的便捷与必要。
二是以B、C、α1为顶点的三角形,这是刑事案件庭审活动的外在形式,人们对此较为熟悉。检察权C作为控方,针对α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代表国家提出公诉,参与法庭质证。审判权B依据公诉人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庭上的指控、辩解情况,得出独立的判断,从而做出α1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进行何种处罚的判决。同时,法律也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判决的抗诉权力。无论是一审环节的上诉程序抗诉,还是二审环节的监督程序抗诉,都体现了检察权对于审判权的制约。由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得到了维护。
上述两部分共同构成了审判构造。
第三个层面,以B、C、D所构成的平面三角形,姑且叫做协同制约构造。这个三角形更加不明显,但却是更加重要的客观存在。
侦查、检察和审判三个公权力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和诉讼规律各司其职,相互制约配合,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既要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又要使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实践表明,这对于贯彻党的刑事政策,更好地配合形势维护社会秩序等,无疑都具有积极作用。
但是,这一层面的客观存在也告诫人们:公检法三个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法》授权的范围内,取得上级机关的支持,恪尽职守,各司其职,严防在具体个案上一味强调协调配合,使法定的诉讼程序流于形式,丧失程序价值,使得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使案件得不到依法审理。这一层面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现实,是防止冤假错案产生的重要层面,一点即明,不再多谈。
总之,刑事诉讼构造应当是由前述的侦查起诉构造、审判构造以及协调制约构造的三个部分、四个平面三角形组成的立体状模型。这较之通常所见的刑事诉讼三角形的图形,对于揭示刑事诉讼程序及其规律,无疑更加全面、准确且符合实际。按照这个模型,还可以引申出一系列的结论,这些结论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刑事诉讼规律,准确地把握刑事诉讼各个要素之间的诉讼权利(权力)义务关系。从上述模型直接观察,每一个线段都是一种法律关系,每一个层面都反映了相应三个要素之间的联系,由此可以引申并涵盖全部刑事诉讼理论的内容。但这不是本文要说的重点,笔者这里主要想说明建立一个诉讼构造模型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至于如何利用模型则是另外层面的容量巨大的含有不同专业内容的专业性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本模型仅是基于几个基本的刑事诉讼要素的关系建立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其他的要素参与,比如证人、鉴定人、现场勘验人等。如果把这些要素放进去,诉讼构造模型就呈现一个多顶点的多面体形状。以此类推,可以层层剖析诉讼过程中若干要素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从而,厘清刑事诉讼中各要素间的诉讼权利与义务,更好地进行制度设计,以期达到刑事诉讼目的。
在研究诉讼构造方面,平面图形的表达仅是初级的、局部的,远不如立体的模型更加科学,尤其是当研究的对象属于四个以上的要素时,平面图形根本不能胜任。
就方法论的角度讲,建立模型的分析研究是一种捷径,有利于突破把问题平面化、简单化的思维方式,这既适用于研究诉讼理论,也适用于其他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问题,这有大量的例子可以举,在此,也不多谈。
六、行政诉讼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诉讼构造模型同样也适用于行政诉讼。依图9可见:
图9 行政诉讼结构示意图
第一,在三角形BDα1亦即原审程序中,作为原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面对国家公权力的被告一方相对弱势。因此在程序设计上,并不是依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行政权亦即被告一方承担对其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从而,维持诉讼平衡。审判权的行使易为行政权影响乃至干预。三角形BDα1还表明了检察权的诉讼地位,即在原审程序中检察权并未介入。
第二,相对于检察权而言。三角形BCα1表现的是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的部分过程。三角形BDC表现的是行政机关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的部分过程。这一诉讼构造模型直观地告诉我们:两组法律关系虽然都是原审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案件的审查程序,但由于行政权与行政行为相对人的性质不同,在审查过程中,检察院要注意这两者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应当制定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办案规则,以适应行政诉讼的特有规律,办案实践中在把握上也应当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三角形CDα1表明,检察权在审查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也要坚持居中审查、不偏不倚的原则。
第三,同理,相对于审判权而言,三角形BDα1和三角形BCα1则反映的是法官对于检察官抗诉事由以及原告、被告各自陈述辩解的综合判断过程,由此可以发现国家审判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的规律和注意的问题。
第四,三角形BCD表明检察机关介入行政诉讼,对审判权既是制约,也是支持。检察机关介入行政诉讼具有天然的合理性、正当性,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法审判。这个诉讼构造模型揭示了行政诉讼案件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从而,有助于理清思路,寻求规律。如果展开,内容就太多了。
建立诉讼构造模型是一种认识方法,是一种工具,是分析和解决问题过程的一部分,它的全部过程应当是:首先把诉讼主体以及相关诉讼参与人抽象为若干要素,从中筛选出主要要素,建立模型。然后,依照模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做出相应的解读,且化作法律用语做出准确的表达。最后一步,亦即进行抽象后的还原,才是最终目的,也至为关键。
七、行政公诉构造模型及其意义
建立诉讼构造模型的方法是一种科学的方法,其科学性表现为它不仅可以诠释人们已经认识到的领域和问题,而且能够超越人们的认识范围,帮助人们对于尚未发生的事物,进行判断,在既有的基础上,解决从已知到未知的问题。
笔者要说的是,现正热议的行政公诉案件,亦即由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的案件,应当属于什么性质。诉讼构造模型显示:假定已经建成了以检察权为控方、行政权为被告一方、审判权居中裁判的行政公诉法律制度的话,这一类诉讼当然地不属于刑事诉讼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是,它也不应当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范畴。它应当是属于三大诉讼之外的第四类诉讼。在位阶上,另属一类,它应当是高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这一类诉讼的另类诉讼。这是诉讼构造模型的语言,也符合客观实际。
行政公诉与行政诉讼名称相近,看来相似,本质却截然不同。认识不到这一点,仅限于在现有的行政诉讼规律层面来认识行政公诉,继而进行程序设计,就不能把握行政公诉的特殊规律,会在理论和实践上徒劳、走弯路,或者说,没有出路。
还是通过建立诉讼构造模型表明上述观点。在这个模型中B点代表审判权、C点代表检察权、D点代表行政权。它是由控方、辩方、审判方三要素组成的这么一个平面的诉讼构造。相对于行政诉讼构造而言,在这个诉讼三角形中,行政行为相对人α1为行政权C代替。可以看出,这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诉讼目的不同。因此,在诉讼程序的设计上,行政公诉至少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结果方面,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有所不同。行政公诉的原告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D和C同为国家公权力,理论上已经构成诉讼平衡。因此,在举证责任分配,庭审程序设计方面虽然可以借鉴其他性质的诉讼,但又都应当有所不同,不能简单地照搬照套。三角形BCD显示,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权是同属于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三个国家权力,在权力位阶上属于同一层次,行政公诉制度不仅在建立制度之初必须取得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更重要的,程序设计上也必须引入国家立法权,以便形成完整的诉讼构造。这从诉讼构造模型角度看,也是如此。那就是加入A点,组成一个新的三棱锥体,如图10。
图10 行政公诉确立后的诉讼制度体系
从图10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由BCDα1组成的立方体,行政公诉是由ABCα1组成的立方体。诉讼构造模型显示,行政公诉不同于任何诉讼,不应当是现行三大诉讼的其中一种,而是与其有别的另一类诉讼。这个诉讼模型表明,检察权C作为控方,行政权D作为辩护方,进行抗辩,显然符合诉讼平衡基本原理。按照我国宪法精神,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统属于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国家权力,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行政诉讼构造模型展示出国家政体特点,是宪法精神的体现,亦符合国家权力配置的本意。
八、建立行政公诉构造模型后的诉讼体系模型及其意义
各类诉讼的诉讼构造模型具有内在联系,是一个自成体系的认识方法。把立法、审判、检察、行政这四个公权力,以及民事诉讼的两造为顶点,建立一个立方体的模型,可以充分展示出我国宪法精神下的国家权力科学配置和诉讼体系的完美。
由图10可以看到,以A、B、C、D、α1、α2这五个端点组成的多棱体的结构,代表了建立行政公诉之后的全部诉讼体系。这是一个多棱体的诉讼构造。把它拆分来看,在这个诉讼构造模型中:
由B、C、D、α1所组成的立体结构,展示的是刑事诉讼构造。
由B、C、α1、α2四个端点组成的立体结构是民事诉讼构造。
由B、C、D、α2所组成的立体结构,展示的是行政诉讼构造。
由A、B、C、D四端点所组成的立体结构,展示的是行政公诉结构。
这样,可以直观地展示且表明,我国现有的和即将完善的各类诉讼制度,是一个符合宪法精神、科学严谨的诉讼体系。
上述诉讼构造模型还提示我们:职务犯罪为什么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要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查处。诉讼构造模型显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本质是行政权在运行中出现了问题,也就是D点出现了问题。这时,再由同属于行政权D的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显然不符合权力配置的一般规律和基本要求。因此,依据宪法规定应当并且只能由不担任审判职能的唯一的公权力C,也即检察权,来行使对行政权D立案侦查的任务,并对其提出控诉,由国家的审判权B主持审判活动,居中进行裁判。A、B、C、D四点组成的立方体被解读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犯罪进行追诉的诉讼构造模型,再次直观地表明了我国刑事诉讼侦查权配置的内在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文所主张的诉讼构造模型的图形如同一颗钻石,远比所见其他诉讼结构模型(图形)美观且科学,套用一位日本学者的话,这颗钻石“将在诉讼法律史上闪烁着美好的本土特色和光辉”。 出处:《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