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影响诉讼率之微观因素分析 前文从宏观的视角分析了影响我国诉讼率的主要因素,下面拟从微观的视角考察在具体的案件中,影响当事人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 1. 谈判成本对诉讼率的影响 假定选择非诉讼方式(如谈判)解决纠纷所要支出的全部成本为谈判成本,则有两种可能导致诉讼率提高。一是诉讼成本C小于谈判成本S,此时诉讼必然发生。例如,双方矛盾很深、很难合作,或者谈判、调解机制很不发达,进行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有可能大于诉讼成本,此时最优选择自然是诉讼。二是C与S的差距越小,诉讼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此时谈判成本与诉讼成本之间的空间有限,即双方合作剩余有限,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的优势就在于成本低、快捷方便,如果此项优势与诉讼比不明显,那么当事人选择诉讼的可能性自然就越大,诉讼率就越高。 2. 两造的胜诉预期对诉讼率的影响 假定Pp是原告估计的自己胜诉几率,Pd是被告估计的原告胜诉几率,则存在两种可能使诉讼率降低。如果Pp-Pd=0,也就是两造对原告胜诉概率有共识,理性的当事人不会让案件进入诉讼,因为此时诉讼成本要高于谈判成本;如果Pp-Pd为负数,即一方对诉讼态度悲观,那么双方很容易达成合作,悲观一方会做出更大的利益让步,案件也不会进入诉讼。可见,只有当双方都对自己胜诉持乐观态度时,诉讼才可能发生。 3. 诉讼标的大小对诉讼率的影响 有人认为标的越大,当事人越慎重,越有可能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实际上恰恰相反。一方面,标的越大越可能吸引水平较高的律师,而他将对诉讼结果作出比当事人更理性、更准确的预测,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预测更加接近,降低诉讼率。另一方面,标的大小对双方谈判成本影响并不是很大,大案的谈判成本并不比小案高多少,而大案的诉讼成本却比小案要高得多。标的越大,C与S的差额也越大,采用非诉讼的方式的可能性也越大。 4. 两造的风险偏好对诉讼率的影响 根据丹尼尔·卡纳曼与阿莫斯·特维斯基在《预期理论:风险下的决策分析》一书中的观点:在有风险的情况下选择决策时,人们对于收益是风险规避的,而对于损失则是风险偏好的。 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由于更可能通过解决纠纷获得收益,因此他将采取风险规避的态度,尽量避免诉讼的风险;而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由于通过诉讼存在一定的概率胜诉或者不完全败诉(比如由于对方也存在过错,可以不完全赔偿对方的损失),此时他是风险的偏好者,更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也正是为何我们经常发现,在恶意侵权纠纷中致害者态度更强硬。 5. 律师代理的收费制度对诉讼率的影响 由于律师费用往往构成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主体部分,采用不同的收费制度对诉讼率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就按小时或按服务收费而言,这两种收费方式使律师从最大化自身收益的角度,有动机对委托人夸大诉讼的预期价值,导致当事人对诉讼可得收益过于乐观,从而带来更多不必要的诉讼。就风险代理制而言,从短期看,由于是按律师的工作结果确定报酬,且可在案件结束后支付,使许多无力支付、预付律师费或者厌恶风险的正当权益人比过去更容易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数量的增加,有人认为这正是美国诉讼爆炸的原因之一。但从长期看,随着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增大,诉讼所要实施的法律制度的威慑作用益强,加害人发现自己有更大的可能受到追究,自然会减少侵害行为,诉讼案件数量反而会下降。 注释: 参见[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58—160页。 诉讼率=(法院当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数+经济案件数)/当年年底人口数。这种统计方法可见Jose Tohari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Litigation: the Case of Spain. In: Grossman Joel B. and Austin Sarat, Litigation in Federal Court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aw & Society Review, 9: 323. 与民事诉讼率相对应的刑事诉讼统计指标是犯罪率,即一定时期法院的刑事受理案件数与人口之比。 审判方式改革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之初衷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为了缓解审判工作中所面临的沉重压力,减轻法官负担,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种将诉讼负担和风险更多的转移给当事人的思路表现的更为明显。 同注。 See Brltt-Marl P. Blegvad, P. O. Bolding, Ole Lando, Arbitration as a Means of Solving Conbflicts, Copenhagen: Ronota, 1973. pp. 103—105. 转引自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0页。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87—2004),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本文中凡未特别说明的数据均来源于此。1978—2003年的人口和GDP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www. stats. gov. cn/,人口数为当年年底人口数,人均GDP为实际GDP(排除价格因素),并以1978年为100计算。 人均实际GDP排除了价格、地区的因素,能比较好的反映统计区域的实际情况。 数据来源台湾主计处http: //gb. udn. com/gb/udn. com/PE2004/statistics/STecogrowth/STecogrowth. shtml. 2002年我国私企的数量为49179个,国企的数量为41125个。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http: //www. stats. gov. cn/。 为了分析的方便,在图4中企业数量的单位为千个。 苏永钦等:《我国人民在法律与政治上认知及行为的关连性初探》,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1998第70卷,第153、171—172页表7c。 据统计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诉讼率数据(件/十万人)分别为:英国3605、德国2085、日本1257、韩国172,以上数据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参见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第1卷、第1辑,第166页。 清代诉讼率为每十万人50件,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页。 苏永钦《法治认知与台湾地区的政治民主化:从人民的执法行为探讨》附录,(1997)第19页。“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划成果报告。 Engel, David M. The Oven Bird’ s Song: Insiders, Outsides, and Personal Injuries in an American Community.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8: 551. 截至2004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23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 数据来源:历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78—2003),载http: //www. npc. gov. cn/,诉讼率根据图1中数据取当期平均数。 例如对逾期举证,即使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也难免要导致证据失权的结果,一般公众恐怕难以理解,不免就此认为司法不公。结果法院不仅没有消弭纠纷,反而激发了新的矛盾。 2001年3月8日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电视电话会议,http: //gfb. hebnet. gov. cn/newpage30. htm. 参见王亚新等:《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主报告,北京2002年8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2年全国已执行案件标的总金额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40.18%。 虽然缺乏直接实证统计数据,但一个可以参考的例子是:2003年1—9月广州仲裁委员会案均标的约1200万元(http: //www. yfzs. gov. cn/gb/info/fzps/2003-11/21/1053545884. html);2003年民事案件一审案均标的为15.9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笔者倾向于认为,大标的的纠纷更多的采用了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转引自王勇:《行政诉讼主要程序的经济分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出处:《法学家》2006年第3期
三、影响诉讼率之微观因素分析
前文从宏观的视角分析了影响我国诉讼率的主要因素,下面拟从微观的视角考察在具体的案件中,影响当事人选择诉讼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
1. 谈判成本对诉讼率的影响
假定选择非诉讼方式(如谈判)解决纠纷所要支出的全部成本为谈判成本,则有两种可能导致诉讼率提高。一是诉讼成本C小于谈判成本S,此时诉讼必然发生。例如,双方矛盾很深、很难合作,或者谈判、调解机制很不发达,进行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成本过高,有可能大于诉讼成本,此时最优选择自然是诉讼。二是C与S的差距越小,诉讼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此时谈判成本与诉讼成本之间的空间有限,即双方合作剩余有限,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主要的优势就在于成本低、快捷方便,如果此项优势与诉讼比不明显,那么当事人选择诉讼的可能性自然就越大,诉讼率就越高。
2. 两造的胜诉预期对诉讼率的影响
假定Pp是原告估计的自己胜诉几率,Pd是被告估计的原告胜诉几率,则存在两种可能使诉讼率降低。如果Pp-Pd=0,也就是两造对原告胜诉概率有共识,理性的当事人不会让案件进入诉讼,因为此时诉讼成本要高于谈判成本;如果Pp-Pd为负数,即一方对诉讼态度悲观,那么双方很容易达成合作,悲观一方会做出更大的利益让步,案件也不会进入诉讼。可见,只有当双方都对自己胜诉持乐观态度时,诉讼才可能发生。
3. 诉讼标的大小对诉讼率的影响
有人认为标的越大,当事人越慎重,越有可能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实际上恰恰相反。一方面,标的越大越可能吸引水平较高的律师,而他将对诉讼结果作出比当事人更理性、更准确的预测,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预测更加接近,降低诉讼率。另一方面,标的大小对双方谈判成本影响并不是很大,大案的谈判成本并不比小案高多少,而大案的诉讼成本却比小案要高得多。标的越大,C与S的差额也越大,采用非诉讼的方式的可能性也越大。
4. 两造的风险偏好对诉讼率的影响
根据丹尼尔·卡纳曼与阿莫斯·特维斯基在《预期理论:风险下的决策分析》一书中的观点:在有风险的情况下选择决策时,人们对于收益是风险规避的,而对于损失则是风险偏好的。 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由于更可能通过解决纠纷获得收益,因此他将采取风险规避的态度,尽量避免诉讼的风险;而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由于通过诉讼存在一定的概率胜诉或者不完全败诉(比如由于对方也存在过错,可以不完全赔偿对方的损失),此时他是风险的偏好者,更愿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这也正是为何我们经常发现,在恶意侵权纠纷中致害者态度更强硬。
5. 律师代理的收费制度对诉讼率的影响
由于律师费用往往构成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的主体部分,采用不同的收费制度对诉讼率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就按小时或按服务收费而言,这两种收费方式使律师从最大化自身收益的角度,有动机对委托人夸大诉讼的预期价值,导致当事人对诉讼可得收益过于乐观,从而带来更多不必要的诉讼。就风险代理制而言,从短期看,由于是按律师的工作结果确定报酬,且可在案件结束后支付,使许多无力支付、预付律师费或者厌恶风险的正当权益人比过去更容易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数量的增加,有人认为这正是美国诉讼爆炸的原因之一。但从长期看,随着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增大,诉讼所要实施的法律制度的威慑作用益强,加害人发现自己有更大的可能受到追究,自然会减少侵害行为,诉讼案件数量反而会下降。
注释:
参见[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58—160页。
诉讼率=(法院当年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数+经济案件数)/当年年底人口数。这种统计方法可见Jose Toharia,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Litigation: the Case of Spain. In: Grossman Joel B. and Austin Sarat, Litigation in Federal Courts: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Law & Society Review, 9: 323.
与民事诉讼率相对应的刑事诉讼统计指标是犯罪率,即一定时期法院的刑事受理案件数与人口之比。
审判方式改革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之初衷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为了缓解审判工作中所面临的沉重压力,减轻法官负担,随着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这种将诉讼负担和风险更多的转移给当事人的思路表现的更为明显。
同注。
See Brltt-Marl P. Blegvad, P. O. Bolding, Ole Lando, Arbitration as a Means of Solving Conbflicts, Copenhagen: Ronota, 1973. pp. 103—105. 转引自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0页。
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87—2004),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本文中凡未特别说明的数据均来源于此。1978—2003年的人口和GDP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www. stats. gov. cn/,人口数为当年年底人口数,人均GDP为实际GDP(排除价格因素),并以1978年为100计算。
人均实际GDP排除了价格、地区的因素,能比较好的反映统计区域的实际情况。
数据来源台湾主计处http: //gb. udn. com/gb/udn. com/PE2004/statistics/STecogrowth/STecogrowth. shtml.
2002年我国私企的数量为49179个,国企的数量为41125个。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http: //www. stats. gov. cn/。
为了分析的方便,在图4中企业数量的单位为千个。
苏永钦等:《我国人民在法律与政治上认知及行为的关连性初探》,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1998第70卷,第153、171—172页表7c。
据统计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诉讼率数据(件/十万人)分别为:英国3605、德国2085、日本1257、韩国172,以上数据转引自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页。
参见范愉:《诉讼的价值、运行机制与社会效应——读奥尔森的〈诉讼爆炸〉》,载《北大法律评论》(1998)第1卷、第1辑,第166页。
清代诉讼率为每十万人50件,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
[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页。
苏永钦《法治认知与台湾地区的政治民主化:从人民的执法行为探讨》附录,(1997)第19页。“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划成果报告。
Engel, David M. The Oven Bird’ s Song: Insiders, Outsides, and Personal Injuries in an American Community.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8: 551.
截至2004年6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审议通过包括宪法在内的法律323件,国务院制定了970多件行政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上万件地方性法规。
数据来源:历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1978—2003),载http: //www. npc. gov. cn/,诉讼率根据图1中数据取当期平均数。
例如对逾期举证,即使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也难免要导致证据失权的结果,一般公众恐怕难以理解,不免就此认为司法不公。结果法院不仅没有消弭纠纷,反而激发了新的矛盾。
2001年3月8日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电视电话会议,http: //gfb. hebnet. gov. cn/newpage30. htm.
参见王亚新等:《关于中级法院民事一审程序运作状况的调查报告》,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主报告,北京2002年8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2年全国已执行案件标的总金额占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的40.18%。
虽然缺乏直接实证统计数据,但一个可以参考的例子是:2003年1—9月广州仲裁委员会案均标的约1200万元(http: //www. yfzs. gov. cn/gb/info/fzps/2003-11/21/1053545884. html);2003年民事案件一审案均标的为15.9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笔者倾向于认为,大标的的纠纷更多的采用了非诉讼的方式解决。
转引自王勇:《行政诉讼主要程序的经济分析》,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出处:《法学家》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