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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8 16:09:4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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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军  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法谚云:“法院不得对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因为“假如司法者要主动地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出现的或潜在的纠纷,势必将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难以保持公正的面目”。 因而,在民事诉讼中须有原告一方的起诉行为??才能开启相应的诉讼程序,法官不能主动干预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解决过程,即所谓的“不诉者不利”。 所以,在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配置的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起诉与被告的答辩势必成为任何一项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再者,任何一项诉讼制度,都希望在诉讼之初,便能将争议描述并最终确定下来,以实现诉讼程序所应有的确定性价值目标。
一、英、德两国答辩状规则简介
(一) 英国答辩状规则的规定
1999 年4 月26 日,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正式生效。它在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强化公正审判、促进公众接近司法等方面,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改革。其中,答辩状规则的变化便是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规则》第7. 2 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基于原告之申请,签发诉状格式时,诉讼便提起。《规则》第15. 2 条规定,如被告要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予以抗辩的,必须提出答辩。被告必须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各方当事人。《规则》第16. 5 条规定了答辩状的内容,包括: (1) 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 (2) 否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 (3) 自认原告之主张。如果被告否认原告的主张,则被告须陈述否认之理由。如果被告提出不同于原告陈述之事实情形的,须自行陈述案件事实。如果对原告主张未回复的,除原告提起的是金钱给付之诉外,视为对原告主张之自认。最后,该《规则》规定,如果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则诉讼终止。此时,经原告请求,法院亦可不经开庭审理而迳行作出缺席判决,即判原告胜诉,被告败诉。
(二) 德国答辩状规则的规定
在德国民事诉讼中,答辩状的提出大致有两种情况: (1) 在原告起诉状于法定期限送达被告后,审判长为准备言词辩论可给被告规定期间,令其提出书面答辩状;或者,要求被告将他要提出的防御方法通过他所选任的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法院,并在答辩状中表明其是否有不能把案件交付给独任法官的原因。(2) 如果审判长没有指定言词辩论的首次期日,在起诉状送达给被告时,应当催告被告在该起诉状送达后两周的不变期内,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告知其违反的不利后果。据此可知,在德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按诉讼的进程和程序上的要求,为进行必要及适当的防御,被告应提交答辩状;第二,答辩状应明确表明,被告是否有不能把案件交付给独任法官的原因;第三,提出书面答辩的期间为两周。答辩状应通过他所选任的律师向法院提出,并应承担迟误或违反的后果;第四,审判长可命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对被告答辩状提出书面意见。
此外,美、法、日等国均对答辩状规则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以上各国的答辩状规则来看,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世界各国都把答辩状的提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共同选择。作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并非偶然,也不单是相互影响和借鉴的结果,它寓含着深刻的诉讼机理。尽管各国的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各有特色,但其共同之处却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
1. 各国都规定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后,被告须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等,提出自己的观点并附已方的证据,在法定期间内送达给原告(或法院) 。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被告没有提出答辩状时被告丧失答辩权,并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自认。该规则第8 条第4 款规定,被告在答辩中必须回答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只有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除外。如果在答辩中没有否认,即视为自认。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59 条和第161 条规定了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进行口头辩论的准备,否则以后不得进行主张。第167条又规定,被告在准备性口头辩论终了后才提出答辩状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则应向其说明未能按时提出的理由,最后由法官裁决是否予以接受。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5 条、第753条、第815 条规定了被告须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答辩状,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2. 各国都规定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期日及违期后果。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 条第1款(A) 项规定,除美国制定法规定了不同的期间外,被告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起诉状之日起20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及时放弃送达传唤状,则在放弃请求权发出后60 日内(如被告不在美国的司法辖区内,则在放弃送达传唤状请求权发生后90 日内) 提交答辩状,逾期不提交的(除关于指定赔偿金额的主张外) ,视为自认。根据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59 条第1 款、第161条规定,答辩状应于诉讼进行的适当期内或由审判长指定的期日内提出。法国、德国则一般规定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后24 天内提出答辩状,逾期则作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法则规定:“被告应在收到令状后14 天内提出答辩状,逾期不提交的,原告可向法院的司法常务主任申请不应诉判决,判决被告败诉”。
3. 各国民事诉讼法对答辩状的内容都作出了规定,一般都要求答辩状中应当真实地写明答辩的事实理由和主要证据或证据线索等。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 条,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6 条第2 款,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157 条,都要求被告的答辩状应完整、简结地提出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否则,法院将不予认可。
二、对答辩状的法理透析
(一) 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权利义务平等原则的要求
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基本的精神便是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这不仅为各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所确认,并渗透于整个民事诉讼程序当中。“在诉讼程序中,主要体现为双方当事人都有平等的主张、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证据、意见都应受到相同程序的重视等”。 我们知道,各国民事诉讼法都明文规定原告起诉必须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54 条规定:“除当事人向法院书记官提交诉状或声明以及诸当事人愿意出庭,诉讼由此提起之情形以外,本诉得以当事人提出传唤状或者以向法院书记官提交共同诉状提出,传唤状、共同诉状必须包括诉讼请求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文书、材料的说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9 条也规定,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的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必须表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支持其请求的理由、根据、证人名单等。按照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必然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间送达给原告方,以表明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理由的态度,或否认,或自认,或进行积极的抗辩,并同时提出已方所依据的材料、观点等。唯有这样, ,才能实现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科学配置,并使民事诉讼之平等理念得以落实。
(二) 按时提交答辩状是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
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在通常情况下为:“主张存在权利或其他法律效果的人应对该权利或法律效果产生的特别要件负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其他法律效果已经变更或消灭的人,应就具体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负举证责任。”“原告应举证,原告不尽举证责任时,应作被告胜诉的判决;原告尽其举证责任时,被告就应以反证推翻原告所提出的证据,提出事实主张的人有证明责任。 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某种权利或法律效果,并附理由及证据材料等,按要求送达给被告方,履行了告知义务,而被告人也提出了主张或抗辩,按照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被告对其主张,也应负举证责任并在合理的期间以答辩状的形式提交给相对方当事人。从本质上说,“就民事诉讼而言,被告提交答辩状进行答辩既是被告人的权利又是被告人的责任,被告人是不能放弃的。”
(三) 按时提交答辩状是发挥民事诉讼程序基本作用的前提
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作用之一,便是如何最好地描述和界定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立法设置当事人提交诉状、答辩状的程序要求,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此项法律程序,将复杂的案件简化为单一的法律或事实上的争点,从而使案件的审理更富有公正性、高效性。具体地讲,被告提交答辩状的作用表现在:
1. 能促进争议焦点的确定
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启动诉讼程序后,单方面向法院描述了该案的内容,表明了该案的性质,提出了诉讼请求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法院或者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内容告知了被告方,而在被告提交答辩状之前,法官是不可能据此认定本案争议焦点的。只有在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同时展示了自己的初步理由和证据材料后,才可能大体确定本案争议焦点。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双方观点、理由以及证据的进一步展示,争议焦点才得以最终确定。这不仅有利于尽快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互
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2. 是防止诉讼突袭的第一道防线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突袭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突然对某一事项提出新的主张或新的证据,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攻击防御,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 诉讼突袭显然是违背民事诉讼平等对抗理念的。因而,在原告提交起诉状后,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初步表明各自的观点、态度及所掌握的证据材料,从而构筑起防止诉讼突袭的第一道防线,为后续的审理奠定公正公平、经济高效的基础。
3. 是证据开示程序的准备
对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历史稍作追溯,我们可以发现:在早期英国普通法中,诉讼争点的确定以及审前的准备是由诉答状来进行的,美国在19 世纪前也与英国相类似。但随着诉讼立法的日益精善,有些原属于诉答状的功能已“成为另一较为独立的诉讼程序,即发现程序(证据开示程序discovery) 的内在功能了”。 诉答程序不能代替证据开示程序,反之亦然。两程序相互递进、相互联系又相互配合。一般认为,证据开示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互获取对方或者案外第三人所持有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的方法。” 其目的在于使双方当事人进一步交换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进一步明确和整理争点,并固定主要证据。这不仅可促进当事人的和解,更可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平、高效。可见,证据开示程序的基本功能之一便是双方当事人能“相互获取”对方所持有的与该案有关的信息和证据,而初步包含了被告对案件的观点、态度及将使用的证据资料等方面内容的答辩状,无疑是证据开示的重要准备。
(四) 按期提交的答辩状也是法官裁判的基础
民事裁判是由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在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并最终在当事人合意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也就是说“法官是不能脱离当事人与具体的案件而进行裁判的,更确切地说,法院的裁判必须回答当事人的告诉(grievance) 及当事人的答辩(adversary’s defense) ”。 所以,法官在做出裁判时“, 必须在判决书上表述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各自提出的理由;并说明判决理由”,在英、美民事诉讼规则及其审判实践中,“法官所作出的判决书中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告诉与答辩予以了充分的阐述,并详细地对当事人的诉求意见及答辩意见表明自己的__看法、理由,并依法做出裁判”。 大陆法系国家亦有类似规定。可见,被告的答辩状不仅是被告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手段,是法律赋予其充分表明自己意见的方式,也是在确定争点,促进诉讼后,法官裁判的必备内容之一。“它为判决对被告产生拘束力做出了说明。”
三、我国的民事答辩状规则及其评价
基于上述诉讼机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答辩状规则是:在原告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起诉状后,被告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提交答辩状,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作者称此为“被告答辩状强制、适时提交主义”。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3 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即是说“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被告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进行不受影响,照常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同时,在起诉至受理阶段被告不提交答辩状,并不表明被告放弃答辩的权利,被告在法庭审理阶段仍可以进行答辩和辩论。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被告不答辩或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的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大致有:1. 被告感觉受到了伤害而拒绝提出答辩状;2. 被告因为没有时间准备而未提交答辩状。3. 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而不提交答辩状,或者虽提交答辩状,但在答辩状中不提出答辩所依据的证据、理由等信息;甚至采取虚假答辩,提出非真实意思的答辩状。
随着我国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审判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已成为一种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对加快诉讼进程,提高诉讼效率的要求亦空前高涨,而被告在答辩期间可不提交答辩状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与上述需求是背道而驰的。具体地说,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影响至少有:第一,使原告不能了解被告对起诉主张和事实的态度,从而难以对被告的反驳和抗辩作进一步的论辩,以致于法院的第一次开庭难以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旦被告在第一次开庭时提出答辩主张和事实,原告往往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庭审也就因此止步;第二,易给原告方造成诉讼上的突然袭击,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第三,使该期间的规定形同虚设。期间的虚设不仅有损法之威严,而且是时间的无谓耗费,这是不符合诉讼经济原理的;第四,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要提高庭审效率就要做好庭前准备,包括诉讼争点的整理。如果被告不提出答辩状,势必影响开庭前的准备,最终导致诉讼迟延。
四、对我国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的重构
我民国事诉讼法关于被告是否提交答辩状及何时提交答辩状的程序设置不尽科学,没有反映民事诉讼答辩状应有的功能和程序性价值。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以国外相关规则为借鉴,设置一套既与先进国家的规定相衔接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答辩状规则。
(一) 废除答辩状任意提出规则,建立答辩状强制提出规则
通过对答辩状内在性质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答辩状任意提出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严重弊端:变相地加大了被告的权利,使原告处于被动的境地,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的理念;不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使案件的争议焦点始终不得确定,造成了诉讼的拖延;也为被告实施诉讼突袭创造了客观条件。只有实行被告答辩状强制提出规则,才能有效地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激发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积极性,以促进“确信真实” 的发现,实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1. 废除答辩状随时提出规则,建立答辩状适时提出规则
既然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那么,被告在什么时间开始答辩才是最佳的程序设置? 我认为该期限应当锁定在答辩期届满前。这是因为,只有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后,适时提交答辩状,才能使当事人双方均明确所争执的焦点,以及各自持有的证据和理由等信息。这样才能保证在后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双方都能够围绕争论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防止任何一方在法庭上实施诉讼突袭,使诉讼的集中审理成为可能,使诉讼变得更为有效。
2. 对答辩状内容、形式的限制性规定
被告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这为答辩状的提出设定了普遍性规则。但难免会有人玩弄诉讼技巧。如被告或其代理人虽然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却不提出答辩所依据的证据;甚至采取虚假答辩,提出非真实意思的假答辩状,然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更改答辩状的内容,这便与不提出答辩状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效。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必须规定:(1) 在答辩状中,被告必须附加上答辩的事实理由和主要的证据及线索; (2) 被告的答辩行为对以后的辩论行为有约束力,没有特殊事由不得推翻,也不得提出与答辩状相反的内容。否则,法院有权不予认可。
3. 逾期答辩之后果的规定
被告逾期不提交答辩状,应视为自认了原告的主张(赔偿金额的主张除外) ,并判决其败诉;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后才提交答辩状的,原则上不予采纳,但当对方当事人要求时,被告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说明该答辩状未能按时提出之理由,如果理由充分,可以重新予以采纳。迟延提交的理由主要指发生了重大事故、意外事件、不可抗力,或因该案涉及面广、客观上难以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4. 对答辩状的修改和补充之规定
在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之前的任何时间,作为当然的权利,被告可以对答辩状作出修改和补充,但应及时地通知原告;对方当事人已经收到了被告的答辩状,被告要对其作出修改和补充时,只有经法院允许或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方可,并提交书面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修改和补充意见的效力及于最初提出答辩状的期日。
(二) 重构我国答辩状规则的立法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答辩状规则的立法条文应当包含下述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次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交被告,被告在收到次日起__十五日内应当提出答辩状(即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次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第二条 答辩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攻击或防御方法的陈述和意见。
(二) 被告的攻击或防御方法。
(第二条第一项即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及原告方所提出的证据、理由的反应。此时,被告可以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加以自认和否认,也可进行积极的抗辩;第二项意为被告方将自己所拥有的,以及将使用的证据资料向对方当事人预示、说明。)
第三条 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的起诉状应为积极的抗辩,必须回答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主张,除关于损害赔偿金额数的主张外,被告在答辩状中没有加以否认的,即视为自认。
第四条 答辩状应当简明、直接,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五条 答辩状的内容对被告的辩论行为有拘束力,无特殊事由,不得变更或作出相反的辩论。
第六条 被告在答辩状中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承认对自己不利的其他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被告反悔并有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七条 逾期不提交答辩状,视为被告自认原告的主张。超出期限提交答辩状的,只有经过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或法院许可后,方为有效。
第八条 在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之前的任何时间,被告可以对答辩状作出修改和补充,但应及时告知原告人;在原告人已收到答辩状后被告要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必须经法院许可或原告人书面同意;修改、补充之溯及力及于被告最初提出答辩状之期日。
                                                                                                                                 注释:
              贺卫方《: 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97 年第6 期。
常怡、黄娟《: 现代诉讼的法理性透视》,载《现代法学》2001 年第1 期。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汤维建、单国军《: 香港民事诉讼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 年版,第102 页。
杨荣新、谭秋桂《: 论司法公正》,载江伟、杨荣新主编《: 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3 页。
张卫平《: 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 年版,第249 页。
(日) 村上博已《: 证明责任研究》,有斐阁1986 年版。
李祖军《: 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250 页。
龙宗智《: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1998 年第1 期。
汤维建《: 美国的对抗制审判方式》,载江平主编《: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 页。
李祖军《: 民事诉讼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 年版,第145 页。
莫诺·卡佩莱蒂著《: 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26页。
苏力《: 判决书的背后》,载《法学研究》2000 年第3 期。
汤维建《: 美国的对抗制审判方式》,载江平主编《: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发展》,中国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 页。
为了表述方便,笔者把凡在原则上规定了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且必须在法定的适当时限内以规定的内容、方式提交的答辩状规则简称为“被告答辩状强制、适时提交主义”。反之,则简称为“被告答辩状任意、随时提交主义”。
唐德华《: 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年版,第211 页。
张卫平《: 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9 年第6 期。
李祖军、田毅平《: 民事诉讼目的》,载江伟、杨荣新主编《: 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年版。
                                                                                                                    出处:《法学评论》2002 年第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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