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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具有重大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为保障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切实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效果,应当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介入的原则与限度,并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 一、支持起诉的制度与检察实践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增多,对此,检察院认为自己有必要介入此类纠纷,一般以支持起诉的手段介入民事诉讼。 对这些年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践的梳理,可以看出一些特点: 其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包括国有土地等不动产转让、国有企业转让或改制、以国有资产入股的联营、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租金的征收等等。除此之外,一些检察院还在“农民工讨薪案”、“流浪汉维权案”等案件中使用了支持起诉手段。 其二,被支持的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业、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局、民政局、土地管理局等等)。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之前,受害方并无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意愿,一般是在检察机关的说服下才决定作为原告方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且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收集,因此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似乎更居于主导地位,而原告则有明显的从属性。 其三,案件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刑事侦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认为仅通过刑事诉讼无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因而决定通过支持起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的被告往往是被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已决犯。二是检察院根据举报,查出有的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怠于行使债权、违反规定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行使债权,或者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等等。 其四,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各异。有的是先向法庭移交证据材料,庭审时派员出席(坐席与原告并列),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而有的是派员出席庭审,在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后,检方出庭支持起诉人员对本案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官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书》,等等。 其五,案件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对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予以受理,但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有的作出判决,有的调解处理,也有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取决于检察院在支持起诉前与法院沟通的情况以及法官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观点看法。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与法院有沟通并能够达成共识的,法院作出肯定性裁判的可能较大。 二、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 检察机关之所以有必要介入民事诉讼,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企未能完全分开,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不能为国有资产提供有力的制度约束,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普遍而且非常严重的现象。与此同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人往往就是对国有资产承担经营、保管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指望他来行使请求权。相反,检察院前期就已熟悉案情,对法律依据也分析透彻,由检察院支持起诉是一个可行的好办法。 可见,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仅使人们认识到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而且拓展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职能范围,丰富了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手段。实践中涌现了为数不少的成功个案,因此检察机关的这种行动获得了社会的支持和学界的肯定。这进一步刺激检察机关采取更加积极的、创造性的行动。一些检察机关通过发检察建议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行使诉权;有的检察院行使抗诉职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的民事裁判;还有的检察院创造了诉前和解、民事公诉等民行检察工作的新领域。其实,无论检察院采取哪种方式,其本质都是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探讨的问题不仅仅是支持起诉问题,而且还针对当前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若干手段。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以及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者的身份。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方式。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23 条规定:在公共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长可以为维护公共秩序而提起诉讼。在美国,检察长有权对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涉及环境保护和税法的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时,检察长有权参与诉讼。德国和日本确定了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对于无效婚姻、禁治产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在英国,检察长为公益事项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于涉及皇室权益等四类民事案件以必要的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公共机构越权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益的行政案件,检察长可以随时介入诉讼。 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其介入必然给民事诉讼过程产生影响,因此引发人们对支持起诉制度的关注和争论。这些争论涉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无法律和法理基础、有无现实必要性、是否会破坏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以及支持起诉的范围和方式等方方面面。这些争议的实质涉及两个根本问题:第一,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第二,如何约束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为此,应当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解决(特别是民事公诉)的原则与限度,并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 三、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原则 (一)维护公益原则或者国家利益原则 检察机关采取支持起诉的目的仅限于维护公益或者国家利益。公益,即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对公共产品或公共秩序享有的权益,是具有普遍性、公共性的社会利益。侵害公益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垄断、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公共性违法行为。国家利益,在此特指即国家的经济利益,即对国有资产享有的利益。比如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利益、税收等财政收入、投入国有企业的资产等等。维护公益原则或者国家利益原则可以保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合目的性,并有效制约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介入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然,基于支持起诉制度本身固有的社会干预性质,该制度不排除检察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劳资纠纷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中支持弱势当事人起诉的可能性。这时,检察机关充当的角色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一般无异。 (二)原告缺位原则 所谓原告缺位指的是,存在损害事实,受损害利益的主体明确,但权利主体因故没有起诉。 原告缺位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权利主体是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如环境污染、垄断等案件。理论上这类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因为诉讼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收益而无人起诉。二是权利主体怠于主张权利,这种情况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等案件中经常出现。三是权利主体不敢或不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家庭暴力案,农民工讨薪案等等。 (三)用尽法定手段原则 在决定是否采取支持起诉手段介入民事纠纷解决时,应优先考虑适用法律现有规定的手段。 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应当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在刑事侦查中发现因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凡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应首先督促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提起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方法已经用尽,支持起诉成为必要时,才可以启动该程序。 四、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限度 (一)案件范围限制 1.损害公益的案件。如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行业垄断、地区封锁、文物流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面大,受害者人数多,提起诉讼能力差、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度较大,而个人诉讼收益不明显等因素,导致权利主体的起诉缺乏利益驱动,以至于出现无人主张权利的状态。而检察机关最合适代表国家干预公益事务,并可以利用其拥有的强大诉讼资源和丰富经验,组织协调并支持受害者起诉。 2.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出现在投资、转让、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介入这类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国有企业财产与国有资产。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企业提起诉讼的直接效果是恢复国有企业的利益,同时也间接保护了国有资产。 3.无效民事行为案件。并非凡是涉及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检察院都有介入的必要。检察院可以介入的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人事诉讼。也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为处理关于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有关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民事诉讼。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公益和当事人的隐私,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还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扰乱社会秩序。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 5.恶意诉讼。在这里,恶意诉讼专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假诉讼的形式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或者直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恶意诉讼形成的裁判。 (二)程序启动条件限制 1.重大性。重大一般表现为涉案标的大与社会影响大。如果涉及的国有资产标的较小,检察机关的介入将导致成本与收益之间不具有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可能破坏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及其对市场的信心。 衡量涉案标的是否“重大”的标准不可能具体化,应当综合标的、社会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多方面进行权衡。另外,要设定相应的程序确保这种权衡的合理性。 2.必要性。体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已经遭受损害,而且没有适合的主体可以行使权利。如果只是怀疑,或者损害还没有实际发生,检察机关都不可轻易介入。 3.设置审查程序。应当设立介入民事诉讼的专门审查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是否符合介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启动介入程序,预防检察权在介入民事纠纷方面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和民事主体处分权的自主行使。 五、检察院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 为确保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不至于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诉讼地位和公平对抗的关系,处理好法律监督与参与诉讼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防止检察人员滥用权力,构建当事人诉权、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应当在立法上设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1.检察人员的回避程序。检察人员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时,赋予当事人申请其回避,有关人员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回避。 2.处分权限制。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检察机关不得用支持起诉为筹码调解当事人的纠纷,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代价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否则将背离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3.调查取证规则。检察机关可以把自己在刑事侦查中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但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检察机关就不宜再行使侦查权,特别不能对对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收集证据。 4.上诉程序。在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中,被支持者对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应由当事人按照上诉程序提起上诉,检察院不得提起抗诉。因为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5.诉讼费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中,原告被判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出处:《检察日报》2007年6月12日第00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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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具有重大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为保障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切实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效果,应当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介入的原则与限度,并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
一、支持起诉的制度与检察实践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增多,对此,检察院认为自己有必要介入此类纠纷,一般以支持起诉的手段介入民事诉讼。
对这些年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践的梳理,可以看出一些特点:
其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包括国有土地等不动产转让、国有企业转让或改制、以国有资产入股的联营、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租金的征收等等。除此之外,一些检察院还在“农民工讨薪案”、“流浪汉维权案”等案件中使用了支持起诉手段。
其二,被支持的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业、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局、民政局、土地管理局等等)。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之前,受害方并无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意愿,一般是在检察机关的说服下才决定作为原告方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且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收集,因此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似乎更居于主导地位,而原告则有明显的从属性。
其三,案件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刑事侦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认为仅通过刑事诉讼无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因而决定通过支持起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类案件的被告往往是被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已决犯。二是检察院根据举报,查出有的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怠于行使债权、违反规定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行使债权,或者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等等。
其四,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各异。有的是先向法庭移交证据材料,庭审时派员出席(坐席与原告并列),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而有的是派员出席庭审,在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后,检方出庭支持起诉人员对本案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官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书》,等等。
其五,案件处理结果各不相同。对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法院均予以受理,但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有的作出判决,有的调解处理,也有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取决于检察院在支持起诉前与法院沟通的情况以及法官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观点看法。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与法院有沟通并能够达成共识的,法院作出肯定性裁判的可能较大。
二、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
检察机关之所以有必要介入民事诉讼,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客观需要。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政企未能完全分开,特别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属性不能为国有资产提供有力的制度约束,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成为普遍而且非常严重的现象。与此同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人往往就是对国有资产承担经营、保管责任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可能指望他来行使请求权。相反,检察院前期就已熟悉案情,对法律依据也分析透彻,由检察院支持起诉是一个可行的好办法。
可见,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仅使人们认识到检察机关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而且拓展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的职能范围,丰富了检察机关民行工作的手段。实践中涌现了为数不少的成功个案,因此检察机关的这种行动获得了社会的支持和学界的肯定。这进一步刺激检察机关采取更加积极的、创造性的行动。一些检察机关通过发检察建议督促和帮助有关单位行使诉权;有的检察院行使抗诉职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生效的民事裁判;还有的检察院创造了诉前和解、民事公诉等民行检察工作的新领域。其实,无论检察院采取哪种方式,其本质都是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从这个意义上说,本案探讨的问题不仅仅是支持起诉问题,而且还针对当前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若干手段。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以及代表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者的身份。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上规定了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职权和方式。比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23 条规定:在公共秩序受到损害时,检察长可以为维护公共秩序而提起诉讼。在美国,检察长有权对涉及联邦利益的案件、涉及环境保护和税法的案件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时,检察长有权参与诉讼。德国和日本确定了公共利益代表人制度,检察官对于无效婚姻、禁治产案件、收养案件和亲子案件有权提起诉讼;对于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在英国,检察长为公益事项参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于涉及皇室权益等四类民事案件以必要的当事人身份参加诉讼;对于公共机构越权损害公民权益和社会公益的行政案件,检察长可以随时介入诉讼。
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身份,其介入必然给民事诉讼过程产生影响,因此引发人们对支持起诉制度的关注和争论。这些争论涉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无法律和法理基础、有无现实必要性、是否会破坏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以及支持起诉的范围和方式等方方面面。这些争议的实质涉及两个根本问题:第一,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第二,如何约束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为此,应当在立法上规定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解决(特别是民事公诉)的原则与限度,并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
三、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原则
(一)维护公益原则或者国家利益原则
检察机关采取支持起诉的目的仅限于维护公益或者国家利益。公益,即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对公共产品或公共秩序享有的权益,是具有普遍性、公共性的社会利益。侵害公益的行为比较典型的有垄断、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利益的公共性违法行为。国家利益,在此特指即国家的经济利益,即对国有资产享有的利益。比如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利益、税收等财政收入、投入国有企业的资产等等。维护公益原则或者国家利益原则可以保证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合目的性,并有效制约检察机关行使权力介入民事诉讼的范围。
当然,基于支持起诉制度本身固有的社会干预性质,该制度不排除检察机关在家庭暴力案件、劳资纠纷案件、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案件中支持弱势当事人起诉的可能性。这时,检察机关充当的角色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支持起诉一般无异。
(二)原告缺位原则
所谓原告缺位指的是,存在损害事实,受损害利益的主体明确,但权利主体因故没有起诉。
原告缺位的情形有三种,一是权利主体是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如环境污染、垄断等案件。理论上这类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但因为诉讼成本可能远远高于收益而无人起诉。二是权利主体怠于主张权利,这种情况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无效合同等案件中经常出现。三是权利主体不敢或不会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如家庭暴力案,农民工讨薪案等等。
(三)用尽法定手段原则
在决定是否采取支持起诉手段介入民事纠纷解决时,应优先考虑适用法律现有规定的手段。
特别是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检察机关发现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的,应当首先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管理职责。在刑事侦查中发现因犯罪嫌疑人的职务犯罪行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凡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条件的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致使合同无效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应首先督促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提起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方法已经用尽,支持起诉成为必要时,才可以启动该程序。
四、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限度
(一)案件范围限制
1.损害公益的案件。如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行业垄断、地区封锁、文物流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面大,受害者人数多,提起诉讼能力差、诉讼成本高、举证难度较大,而个人诉讼收益不明显等因素,导致权利主体的起诉缺乏利益驱动,以至于出现无人主张权利的状态。而检察机关最合适代表国家干预公益事务,并可以利用其拥有的强大诉讼资源和丰富经验,组织协调并支持受害者起诉。
2.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出现在投资、转让、处分等重大民事活动中。介入这类案件应当注意区分国有企业财产与国有资产。检察机关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企业提起诉讼的直接效果是恢复国有企业的利益,同时也间接保护了国有资产。
3.无效民事行为案件。并非凡是涉及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检察院都有介入的必要。检察院可以介入的无效民事行为案件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人事诉讼。也称身份关系诉讼,是指为处理关于婚姻事件、收养事件、亲子关系事件、禁治产事件及死亡宣告事件等有关基本身份关系及能力关系的民事诉讼。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公益和当事人的隐私,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家庭的稳定、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还会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扰乱社会秩序。检察官参与人事诉讼,是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承认的一项原则。
5.恶意诉讼。在这里,恶意诉讼专指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假诉讼的形式牟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支持受害人起诉或者直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恶意诉讼形成的裁判。
(二)程序启动条件限制
1.重大性。重大一般表现为涉案标的大与社会影响大。如果涉及的国有资产标的较小,检察机关的介入将导致成本与收益之间不具有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可能破坏交易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及其对市场的信心。
衡量涉案标的是否“重大”的标准不可能具体化,应当综合标的、社会影响、当事人过错程度、给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的损害结果等多方面进行权衡。另外,要设定相应的程序确保这种权衡的合理性。
2.必要性。体现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已经遭受损害,而且没有适合的主体可以行使权利。如果只是怀疑,或者损害还没有实际发生,检察机关都不可轻易介入。
3.设置审查程序。应当设立介入民事诉讼的专门审查程序,对于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是否符合介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方可启动介入程序,预防检察权在介入民事纠纷方面的滥用,影响司法公正和民事主体处分权的自主行使。
五、检察院介入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
为确保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不至于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平等诉讼地位和公平对抗的关系,处理好法律监督与参与诉讼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防止检察人员滥用权力,构建当事人诉权、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应当在立法上设定相应的程序保障机制。
1.检察人员的回避程序。检察人员出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事由时,赋予当事人申请其回避,有关人员也应当依职权主动回避。
2.处分权限制。由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检察机关不得用支持起诉为筹码调解当事人的纠纷,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代价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否则将背离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原则。
3.调查取证规则。检察机关可以把自己在刑事侦查中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提供给人民法院,但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检察机关就不宜再行使侦查权,特别不能对对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调查收集证据。
4.上诉程序。在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中,被支持者对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应由当事人按照上诉程序提起上诉,检察院不得提起抗诉。因为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5.诉讼费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中,原告被判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出处:《检察日报》2007年6月12日第0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