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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434个罪名(11)
2014-4-8 06: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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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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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日益临近,作为考试中占据着极高分数的刑法,是很多考生比较头疼的一个科目,尤其是刑法分则中的400多个罪名如何记忆和理解,成为困扰众考生的一个难题。为了便于大家记忆刑法中的所有罪名,对刑法分则进行整理,将434个罪名的名称和法条展现给大家。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三部分)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
《刑法》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刑法》第339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
《刑法》第339条第2款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刑法》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
《刑法》第341条第2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
《刑法》第342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非法采矿罪(第343条)
《刑法》第343条第1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破坏性采矿罪(第343条)
《刑法》第343条第2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1.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刑法》第344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第344条)
《刑法》第344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
《刑法》第345条第1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4. 滥伐林木罪(第345条)
《刑法》第345条第2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5.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345条)
《刑法》第345条第3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
《刑法》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 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条)
《刑法》第348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49条)
《刑法》第349条第1款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刑法》第349条第2款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 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刑法》第350条第1款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刑法》第350条第2款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7.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刑法》第351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8.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刑法》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刑法》第353条第1款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 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刑法》第353条第2款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1. 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刑法》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2.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刑法》第355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l法 律教''''''''''''''''''''''''''''''''''''''''''''''''''''''''''''''''育网原创l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1. 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刑法》第358条第1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 强迫卖淫罪(第358条)
《刑法》第358条第1款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
《刑法》第358条第2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359条)
《刑法》第359条第1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
《刑法》第359条第2款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 传播性病罪(第360条)
《刑法》第360条第1款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7. 嫖宿幼女罪(第360条)
《刑法》第360条第2款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1.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第363条)
《刑法》第363条第1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法律教;育网原创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
《刑法》第363条第2款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
《刑法》第364条第1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第364条)
《刑法》第364条第2款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组织淫秽表演罪(第365条)
《刑法》第365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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