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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试题1
2014-4-8 06:13:10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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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试卷四第8题,本题13分)
段锋(1981年12月出生)于1997年8月与李琳(1980年10月出生)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不到两个月,两人即在段锋的工厂单身宿舍同居。同居后,两人常因琐事争吵。1997年11月14日晚,李与段又发生争吵。段欲外出躲避,被李拉住不放。二人争吵时,住隔壁的赵某、韩某、王某三人前来劝架。段因李不松手,恼羞成怒,威胁李再不松手,就将其衣服扯光。李仍不松手,段把李身穿的睡衣及内衣裤全部扯掉,赵某见状扔给李一件外衣。李因穿衣而松手后,段即走出宿舍。以后,两人继续同居,并仍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1998年5月27日,两人争吵时,段打伤了李。李去医院诊治,县医院诊断为轻伤。李为治疗而花费了2000余元医药费。李因感到与段不能再继续维持同居关系,于1998年6月13日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提诉讼请求共两项,即要求段锋赔偿全部医药费,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所提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段锋系致伤责任人,医药费理应由其承担;二是两人经常争吵,并曾受当众扯光衣服之侮辱,两人同居无法维持。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段锋打伤李琳及当众扯光妇女衣服的侮辱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认为,本案系自诉案件,故在决定采用独任审判后,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并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同时告知段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但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开庭前一天,李琳告知法院,她不愿控告段犯罪,仍只想通过法院解除与段的同居关系并让段赔偿医药费。因开庭日期已定,县法院刑庭决定如期开庭。开庭审理时,只有段锋一人到庭。法院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讯问后,由于事实清楚,段锋亦全部承认,故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随即当庭作出判决,对其以伤害罪和侮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告知段锋有上诉权及上诉期限,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未作出处理。请指出县法院在受理本案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以及判决时,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及分值
1.对原告李琳的诉讼请求,县法院受理后才进行审查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对于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应先进行起诉审查,而后才决定立案受理。(1分)
2.县法院受理此案是不正确的。因为原告李琳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解除与男友的同居关系,这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1分)
3.法院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侮辱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没有被害人的自诉行为,法院就不能直接予以处理。(1分)
4.由审判员通知李琳作为刑事诉讼自诉人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对于自诉案件,审判机关只能根据被害人的告诉来处理,而不是通知被害人成为自诉人。(1分)
5.刑庭将其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告知李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法。(1分)
6.段表示不请律师,法院无所作为的态度是不正确的。因为段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律师。(1分)
7.法院决定于1998年7月20日公开审理本案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法院已决定审理本案采用独任制,即采用简易程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1分)
8.法院决定公开审理案件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应不公开审理。(1分)
9.在被害人表示不愿提起自诉的情况下,刑庭决定如期开庭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撤回自诉。(1分)
10.开庭审理时,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的情况不正确。因为自诉案件的审理中,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1分)
11.法庭审理时,只是对段进行了讯问的做法不正确,应在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诉讼代理人相互辩论。(1分)
12.未让段锋作最后陈述的做法错误。因为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是不可缺少的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1分)
13.法庭作出刑事判决后,未处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做法是错误的。因为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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