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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陈汉章 我和谢怀栻同志相识较晚,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更准确些说,是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所组织的民法起草小组宣告结束,我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从事民法研究工作以后。但是,谢怀栻先生的大名,我是早已知道的。我知道他法学造诣颇深,且又懂得四、五种外语,青年时代就已在法学界崭露头角;我也知道他在全国解放后本来执教于中央政法干校,但在政治气候诡谲多变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他同不少书生气十足而又不谙政海水性的知识分子一样,因直言而几遭灭顶之灾,被“发配”到新疆去干体力劳动和其他与法学专业无关的工作;在那里留下了二十年本来大有可为的壮年岁月,一直到“四人帮”被打倒,中央下决心拨乱反正、昭雪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以后,才调回北京重返法律工作者的队伍。 在与怀栻同志的多年共事中,通过近距离的接触,我对他的人品、学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生性鲠直,有点清高(并非贬语),我从他口中从未听到过半句吹捧、奉承某个显要的话。他对领导不卑不亢,对同志热情可亲、不摆架子,没有老年人所常有的那种矜持、冷漠;甚至对某些同志的错误、缺点或弱点,也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但是,对于当前社会上的种种弊端和不良现象,他的深恶痛绝之意却常常溢于言表,有时指责起来用语还相当尖刻。 怀栻同志年纪比我大五岁,无论学识和经历都要比我丰富得多,但他对我相当尊重;我当然更是尊重他、尊敬他。二十多年来,我们之间从未发生过争执。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对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持相同的观点。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刚刚冲出极左思潮牢笼而尚未能翱翔于思想解放的自由天空的我国法学界,发生过一场“经济法观点”与“民法观点”的争论。前者主张应当把“公”与“公”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民法调整范围中划分出来,由所谓经济法去规范;而后者则认为民法应当是一切以平等主体为特征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反映在民事立法思想上,就有所谓“小民法”与“大民法”之争。我赞成后一种主张,即传统的民法观点。当时,经济法观点比较“时髦”,相当盛行,而传统的民法观点则显得似乎有点“保守”,有时甚至被某些十分热衷于扩大“经济法观点”影响的人指责为“资产阶级法学观点”。197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临时成立的由杨秀峰和陶希晋两位同志领导的民法起草小组,采用了传统的民法模式即所谓“大民法”模式进行起草。虽然,小组的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果,写出了四个稿子的《民法草案》后便被撤销了。但是,稍后几年全国人大通过公布的《民法通则》,仍维持了民法草案四稿所确定的调整范围。怀栻同志虽然熟悉国内外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也没有参加民法起草工作,但在这个问题上却不怕蒙受“思想保守”的恶名,毫不含糊地站到了传统民法观点上来。所以,我们之间是有许多共同语言的。 怀栻同志讲起话来总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他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这就是其中很少水分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水分的,他往往一上来就开门见山、单刀直入地谈实质问题。在他的文章或讲话中,你找不到那些早已重复了一千遍一万遍的老生常谈,听不到那些只是为了提高保险系数而并不真正出自肺腑的“歌功颂德”之声。怀栻同志是一个注重实际而不尚空谈的老实人。 怀栻同志非常重视培养年青一代的法学人才。他对法学所里攻读民法和经济法的研究生,不论是他作为导师的,还是别人带的,都一视同仁地关怀备至,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治学心得和经验传授给他们。有一件事给我印象很深。现时的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是八十年代初分配给我带的研究生。三年过去,他写好了硕士论文稿送我审阅,并对我说,在这三年里谢老师给了他很多帮助,特别是对这篇论文的写作,提了不少宝贵意见,所以想把谢老也列为论文的导师。我说,只要谢老师同意,我是非常赞成的。这样,在孙宪忠的论文上就写上了我与怀栻同志两个导师的名字。 怀栻同志的生活道路是坎坷的、曲折的,博学多才而长期无用武之地,因之可以说他是不幸的;但是,他不为命运的重荷所压垮,历尽艰辛后得以活到改革开放的年代,活到了耄耋之年;有机会在其生命的最后二十年里将他所拥有的精神财富留给后人,从而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人生价值,因之也可以说他是幸运的。 我和怀栻同志虽然私交不错,但往来并不密切,多半是在所内所外的各种会议上见面、交谈,可谓“君子之交淡如水”。我离休以后,见面的机会就更少了,只是在年终岁首打个电话互致祝贺、互问平安而已。去年元旦通话时我知道他身体不佳,说话有气无力的,到了五月,他就与世长辞了。当时,正逢“非典”肆虐,未能前去送别,深感歉疚。岁月匆匆,今年五月就是他的一周年忌辰了。诚然,每个人都要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不过是谁先谁后而已。但是,一想起今生再也见不到我这位兄台的面了,听不到他的声音了,心中总不免怅然若失。我怀念他。在我的心目中,怀栻同志是一个有学问的学者,重友情的朋友,讲师德的师长。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唐朝诗人李商隐的一首七律《哭刘蕡》中的一句诗:“平生风义兼师友”,用来表述我和怀栻同志的关系倒是很贴切的,那么,就让它作为这篇短文的结束语和题目吧。 (2004年3月5日于北京)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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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陈汉章
我和谢怀栻同志相识较晚,是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初,更准确些说,是在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所组织的民法起草小组宣告结束,我到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从事民法研究工作以后。但是,谢怀栻先生的大名,我是早已知道的。我知道他法学造诣颇深,且又懂得四、五种外语,青年时代就已在法学界崭露头角;我也知道他在全国解放后本来执教于中央政法干校,但在政治气候诡谲多变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他同不少书生气十足而又不谙政海水性的知识分子一样,因直言而几遭灭顶之灾,被“发配”到新疆去干体力劳动和其他与法学专业无关的工作;在那里留下了二十年本来大有可为的壮年岁月,一直到“四人帮”被打倒,中央下决心拨乱反正、昭雪历史上的冤假错案以后,才调回北京重返法律工作者的队伍。
在与怀栻同志的多年共事中,通过近距离的接触,我对他的人品、学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他生性鲠直,有点清高(并非贬语),我从他口中从未听到过半句吹捧、奉承某个显要的话。他对领导不卑不亢,对同志热情可亲、不摆架子,没有老年人所常有的那种矜持、冷漠;甚至对某些同志的错误、缺点或弱点,也往往采取宽容的态度。但是,对于当前社会上的种种弊端和不良现象,他的深恶痛绝之意却常常溢于言表,有时指责起来用语还相当尖刻。
怀栻同志年纪比我大五岁,无论学识和经历都要比我丰富得多,但他对我相当尊重;我当然更是尊重他、尊敬他。二十多年来,我们之间从未发生过争执。这主要是由于我们对民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持相同的观点。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刚刚冲出极左思潮牢笼而尚未能翱翔于思想解放的自由天空的我国法学界,发生过一场“经济法观点”与“民法观点”的争论。前者主张应当把“公”与“公”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民法调整范围中划分出来,由所谓经济法去规范;而后者则认为民法应当是一切以平等主体为特征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反映在民事立法思想上,就有所谓“小民法”与“大民法”之争。我赞成后一种主张,即传统的民法观点。当时,经济法观点比较“时髦”,相当盛行,而传统的民法观点则显得似乎有点“保守”,有时甚至被某些十分热衷于扩大“经济法观点”影响的人指责为“资产阶级法学观点”。1979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临时成立的由杨秀峰和陶希晋两位同志领导的民法起草小组,采用了传统的民法模式即所谓“大民法”模式进行起草。虽然,小组的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成果,写出了四个稿子的《民法草案》后便被撤销了。但是,稍后几年全国人大通过公布的《民法通则》,仍维持了民法草案四稿所确定的调整范围。怀栻同志虽然熟悉国内外的各种经济法理论,也没有参加民法起草工作,但在这个问题上却不怕蒙受“思想保守”的恶名,毫不含糊地站到了传统民法观点上来。所以,我们之间是有许多共同语言的。
怀栻同志讲起话来总是观点明确、条理清楚。他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这就是其中很少水分甚至可以说是没有水分的,他往往一上来就开门见山、单刀直入地谈实质问题。在他的文章或讲话中,你找不到那些早已重复了一千遍一万遍的老生常谈,听不到那些只是为了提高保险系数而并不真正出自肺腑的“歌功颂德”之声。怀栻同志是一个注重实际而不尚空谈的老实人。
怀栻同志非常重视培养年青一代的法学人才。他对法学所里攻读民法和经济法的研究生,不论是他作为导师的,还是别人带的,都一视同仁地关怀备至,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治学心得和经验传授给他们。有一件事给我印象很深。现时的法学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孙宪忠是八十年代初分配给我带的研究生。三年过去,他写好了硕士论文稿送我审阅,并对我说,在这三年里谢老师给了他很多帮助,特别是对这篇论文的写作,提了不少宝贵意见,所以想把谢老也列为论文的导师。我说,只要谢老师同意,我是非常赞成的。这样,在孙宪忠的论文上就写上了我与怀栻同志两个导师的名字。
怀栻同志的生活道路是坎坷的、曲折的,博学多才而长期无用武之地,因之可以说他是不幸的;但是,他不为命运的重荷所压垮,历尽艰辛后得以活到改革开放的年代,活到了耄耋之年;有机会在其生命的最后二十年里将他所拥有的精神财富留给后人,从而实现了自己的理想和人生价值,因之也可以说他是幸运的。
我和怀栻同志虽然私交不错,但往来并不密切,多半是在所内所外的各种会议上见面、交谈,可谓“君子之交淡如水”。我离休以后,见面的机会就更少了,只是在年终岁首打个电话互致祝贺、互问平安而已。去年元旦通话时我知道他身体不佳,说话有气无力的,到了五月,他就与世长辞了。当时,正逢“非典”肆虐,未能前去送别,深感歉疚。岁月匆匆,今年五月就是他的一周年忌辰了。诚然,每个人都要走完自己的人生旅程,不过是谁先谁后而已。但是,一想起今生再也见不到我这位兄台的面了,听不到他的声音了,心中总不免怅然若失。我怀念他。在我的心目中,怀栻同志是一个有学问的学者,重友情的朋友,讲师德的师长。写到这里,我想起了唐朝诗人李商隐的一首七律《哭刘蕡》中的一句诗:“平生风义兼师友”,用来表述我和怀栻同志的关系倒是很贴切的,那么,就让它作为这篇短文的结束语和题目吧。
(2004年3月5日于北京)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