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2:47: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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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杜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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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3日,谢老师离我们而去了,离开了他为之献身的日渐繁荣的民法研究,离开了他所热爱的逐步走上法治大道的祖国。一年就要过去了。
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在谢老门下学习,毕业后又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时时受老师点拨,这一切都恍如昨日。先生追求、传播、弘扬民法精神,呼唤、力促、催生民法,热爱、呵护、献身法治大业。老师的追求、人品、学识,影响着许许多多的民法学人,影响着我国的民事立法,汇入了祖国的法治大业。
追求、传播、弘扬民法精神
谢老师在民法领域乃至目前我国的法学领域成就卓著、影响巨大。这不仅仅在于他的渊博的学识和独到的见解,还在于他研究民法所表现出的那种极高的境界——积极不懈地追求、传播、弘扬民法精神。这种境界,使他在民法研究中立意深远、高屋建瓴、切中实质,在从事法律工作中殚精竭虑、无怨无悔。
什么是民法精神,学界的表述不完全一样,但基本意思大体上还算没有太大出入。谢老师常常把民法精神与私法精神相提并论。何谓“民法精神”或“私法精神”?谢老师认为:“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未经个人许可时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见《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370页。原文出自《中外法学》第13卷第1期(2001年第1号)。这三个承认是谢老师对民法精神最经典的表述,实质是讲民法要确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主体地位,个人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法律要解放“人”、尊重“人”而不要束缚“人”。他有时也把这一内容看作民法思想或私法思想,另外表述为:“承认并尊重私法关系(民法关系),承认私法关系的存在,承认私法关系在人民生活中甚至具有更基本的地位。”见前引《谢怀栻法学文选》第369页。 
先生认为:民法精神属于法律思想文化的范畴。他很是看重民法精神,首先从法学理论水平、法律文化的角度来阐述民法精神的意义。近现代法律文化是平民的文化,是冲破身份枷锁的平民精神的体现,而民法精神则是现代法律文化特征最集中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人权利受尊重和保护,契约自由等,这一切表现民法精神的东西,是从拿破仑法典就开始确立的,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壮大。反之,如果民法精神没有彰显,得不到弘扬,法律文化必然是保守的、脆弱的。我国长期受封建社会法律文化影响,民法精神比较弱小。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民法精神特别需要得广泛传播和大力弘扬。正如先生所说 “……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中,私法文化如果得不到充分发展,这样的法律文化必将是虚弱的。因此,要提高我国的法学理论水平,丰富我国的法律文化,就必须加强对我国私法的研究,特别是提倡私法精神,发扬私法文化……”见《私法》第2辑第1卷(总第3卷),谢怀栻序。
谢老师认为,民法精神形成于民法,但又不同于民法的具体规定,它是体现民法规定的实质和灵魂,还影响后来民法的制定,对民事立法、守法、执法都有重大作用。民法精神是民法基本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民法只有体现了民法精神,用民法精神统领、贯穿,才能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他说到:“这种私法思想(民法思想)通过民法典而得到表现。反转来,没有民法,是缺乏民法思想的结果。”民法表现民法精神的具体作法是:“国家通过法律去承认这一点,维护这一点,这就是私法的作用。从这一点出发,才有个人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自由权;才有个人意思自治,才有个人在法律行为中的责任;才有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制度。”见前引《谢怀栻法学文选》第369、370页。
研究民法要探究体现在民法中的民法精神,同时也要用民法精神来指导民法研究。谢老师在这方面身体力行,孜孜不倦,付出了毕生的心血。在我国法学界、史学界,有一种比较流行的看法,我国两千年来的法制是“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并把这一点说成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针对这种流行观点,谢老师从问题的实质上深入研究后得出结论:“……我国封建时期的法制,并不是‘民刑不分’而是‘入民于刑’、或者说是‘以刑统民’、或者就是‘有刑无民’。”“所谓‘诸法合体’,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诸法’。”见前引《谢怀栻法学文选》第70页。这是因为,尽管封建法律也规定婚姻、亲属、土地租佃、钱债等,但没有民法精神统领,没有“自由平等的个人”,没有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在包括民法精神在内的近现代法律思想影响下,形成了“民刑分立、公法和私法分化的特点”。我国的社会主义较之资本主义是更高类型的国家,有民法精神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并且这种条件正在发展、壮大。但由于以前在社会认同、乃至研究上的薄弱,民法精神还需要我们去努力发掘、传播、弘扬。
谢老师不遗余力地传播、弘扬民法精神,对我国的民法研究、教学和民事立法、执法都有影响。他和其他著名民法学家倡导的从身份到契约转变、公法和私法区分、人人自由平等、权利受尊重和保护、意思自治等民法思想,在我国已经逐步强壮起来了,正在促进着民事立法,正在促进我国统一的民法的出台。
呼唤、力促、催生民法
关于民法,谢老师一直认为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是近代法律的一条重要原则,由此才出现了民法。民法在近代产生,确定了人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调整私人(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推动、巩固社会进步。例如,当时法国、德国等制定的民法,就摧毁了旧社会,开创了一个新社会。
谢老师一直关心我国民法的制定,把它作为国家的一件大事。他认为,民法“更足以代表一个民族的文化高度”,“只有一个全中华民族的民法典才能表明中华民族已攀上历史的高峰”。见前引《谢怀栻法学文选》第382页。
为制定民法,谢老师呼唤、力促、催生,不断地努力,也付出了巨大代价。五十年代,为解决民法立法缓慢,他献言献策,在首都政法界座谈会作了一个精辟的发言,结果被定为右派,开除公职,劳动教养,遣送新疆“就业”。直到1979年才被平反、恢复公职,才被允许回到北京,重新从事法律工作。
八十年代初,民法起草工作重新启动不久即遇到了麻烦,否定民法功能和作用的观点着实热闹了一阵子,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不干预的领域的说法甚为风行,民法似乎没有了自己调整的对象。谢老师在当时并不宽松的学术气氛下,挺身而出,坚持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坚持民事权利的独立性,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人民的民事权利更实际,应正确理解国家干预人民民事权利的正确含义,不能借此否定民事权利的独立性。他写文章、发言、谈话,论述民法的意义,“社会主义民法也应该有它的独立作用。这就是维护人民和企业的民事权利,使人民在生活方面和经济方面的权益得到明确和保护”。见《谢怀栻法学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版,第77页。他曾建议佟柔教授删去一篇文章中引用列宁否定私法的一段话。
谢老师往往从民事权利角度构架民法体系,坚持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他经常呼吁,千万不要忽视民法对人身关系的调整。他认为,民法不仅调整自然人(这个词的流行用语为“公民”,谢老师认为使用“自然人”一词更科学)之间的关系,也要调整法人之间的关系,民法不能不规定法人制度。这些现在看来都不是问题,但当时却十分混乱,谢老师这样做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智慧的。1985年,关于民法的争议逐渐平息,民法的作用、民法的地位得到肯定。1986年4月,《民法通则》公布。
《民法通则》的公布是民事立法的重大进展。但是它离民法典的出台还有距离。因此,谢老师并不停步、并不松懈,继续为民法典的制定而努力。这一时期,他撰写了一些有份量的论文,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鼓与呼,作理论上的准备。比较典型的是:发表了系列文章《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从德国民法百周年说到中国民法典问题》、《关于日本民法的思考》。
谢老师为我国民法的制定竭尽了全力。
热爱、呵护、献身法治大业
谢老师从事法律工作六十余年,把毕生精力都献给了我国的法治大业,献给了他所热爱的祖国。
他为人耿直,坚持真理,热爱法治大业。在中国这样受封建主义影响时间特别长的国家,推翻了旧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后如何建立法治大业,是一项极其伟大的工作。五十年代,许多人都在思考,谢老师也思考。到五十年代中期,建国已经过了六、七年了,但是像刑法、民法这些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许多人,包括董必武这样的国家领导人都认为,这“无论如何不能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见董必武:《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32页。。针对这一问题,先生经过深思熟虑后,指出了立法缓慢的原因是我们思想上存在的满足于“以政策代替法律”的观念,“没有法”、“没有依据”是“审判错误的重要原因之一”,呼吁“应该”把立法工作“重视起来”。提出“立法”既要重视直接经验,又不要“不看间接经验”,“不能排除理论的指导作用”。见前引《谢怀栻法学文选》第364、365页。他因此被扣上“只要法律不要政策”的帽子,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三十多年过去了,谢老师的这些真知灼见的论述所体现的思想,仍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着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大的发展时期,谢老师也在这个时候回到法学研究和教学岗位。他仍然秉性刚直、淡泊名利、坚信科学、坚持真理、辛勤工作、成果丰硕。仅举一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他尽管年事已高,仍积极参加当时法学所为中央政治局法律讲座的备课讨论,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提出献计献策。记得当时我依例在元旦前夕看望老师,在谈到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他很兴奋地对我说:法学所正为中央政治局法律讲座做准备,他和王家福、李步云等人在讨论讲稿时都认为,单单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角度不能解决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问题,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从治国的高度阐述,才能理清楚法治建设问题,应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出版他自选《谢怀栻法学文选》,是这二十多年他的部分法治思想的精华凝结。文选和他的其他文章、著作、谈话,提出了许多法治建设、观点,对我国逐步走上法治大道做出了贡献。
谢老师认为立法工作对法治建设极端重要,他以学者身份积极建言献策,参与、促进立法。同时,他还认为立法机构工作也很重要,要有法治精神。1987年我毕业时,谢老师就鼓励我到立法机构工作,希望我能把自己在法学所学习期间所形成的法治理念、法治精神转化为具体的立法,发挥从事研究、教学所难以发挥的作用。我在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工作期间,老师仍然经常对我的工作进行指导。他认为,在我国的立法环境中,立法工作人员应注意平衡好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拟定某一群体的权利时,应注意不要忽视相对群体的权利。要关注弱势群体,要想办法听取弱势群体的声音。同时还要看到问题的另一面,弱势群体作为个人是弱者,但一旦引起领导重视、舆论关注,在立法中就可能处于强势,而相对的强势群体在立法中的正当权利往往受到忽视,其正当声音往往不能被立法者认真听取、正确理解。比如在我经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谢老师就告诫我,拟订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要注意二者利益的平衡,在创造消费者的购物环境时,不要忘记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如果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太险恶,消费者最终也将受害。谢老师这些精辟的见解,表现了他一贯的法治精神,不仅仅是对我个人的指导,对我国的立法工作也有重要价值,表现了他对立法工作的关注、对法治大业的关注。
法律的汇编和出版是法律联结人民、立法联结执法的重要环节。谢老师自己没有专门从事过法律汇编、出版工作,但和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一样,他十分重视、关注这方面的工作,认为这是法治大业的根基性工作。我是2001年到中国法制出版社工作才注意到这一点的。之前,谢老师就和中国法制出版社有着良好关系。谢老师得知我到出版社工作后,十分高兴。记得那年他生病住在安贞医院,我去看他。他似乎忘记了自己是一个病人,给我谈了法律汇编、出版对法治建设的意义,谈了古今立法者是如何重视法律汇编,谈了各国法律汇编、出版的进步和发展,建议我社的图书出版应从法治大业的要求出发,以法律汇编为中心,要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的不同需求,编辑不同的法律汇编本。汇编应充分考虑方便使用者,定价要考虑使用者的负担能力。他还主动承担审阅我们的若干汇编本的任务,义务作我社的法律顾问。
谢老师关注着我国法治大业的方方面面,全心全意投入法律工作。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研究、教学、汇编、出版,都有他留下的痕迹,可谓鞠躬尽瘁、死而后已。而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对于这一成就,他在《谢怀栻法学文选》一书的后记中写到:“看着我热爱的祖国逐步走上法治的大道,我们这一代从旧社会进到新社会的人梦寐以求的理想正在实现,我感到无比高兴。”
(2004年3月31日)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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