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4 22:46: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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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曲竹君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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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法不为这样的人而感动,也无法不为怀念这样的人而落泪。
在中国法学界有一位学者,他平易近人,谦和耿直;他才华出众,论法精辟;他品行高尚,贵为人杰。他曾是国民党时期的“旧法人员”;他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先行者,是中国法学界的一代宗师,法学巨擘,学子的楷模。他就是中国社科院终身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资深仲裁员谢怀栻先生。
2003年5月3日,我们熟悉和敬重的谢老永远地离开了我们。中国法学界失去了一位真正的法学大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失去了一位德高望重的资深仲裁员。听到谢老不幸逝世的消失,我们仲裁委员会的全体人员感到万分的惋惜和悲痛,掩不住对先生的敬佩和怀念,以各种方式向这位一生坎坷却百折不挠的老人寄托无限的哀思。我们争相传阅有关悼念谢老的文章,看到了与谢老“既无师生之份,也无同窗之谊,更无同事之情”的江平教授对先生的“沉思与怀念”,看到了曾被先生授业解惑、言传身教的弟子梁慧星、孙宪忠教授对恩师“君子之风,山高水长”的深情追忆,还看到了太多与先生熟悉或不熟悉的人对先生的深切悼念。我们不禁回想起谢老在我会审理仲裁案件的岁月往事,恍如昨日,历历在目。我们真切地感受到先生渊博的学识、高洁的品行和质朴的本色。如今,谢老已仙逝一载,我们仍为他的品行而感动,为他的才华而折服。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先生虽然与世长辞了,但他是不朽的,他生前的谆谆教诲和睿智思想永远鞭策着后人不断自醒和奋进。
谢老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就担任我会的仲裁员,我会三代秘书人员对他十分熟悉和敬重,大家都尊称他为谢老。在我会仲裁员中真正称得上“老”字的不多,而谢老是其中一个。在老人家平淡朴实的《毕业60年》中,他写道:“退休之后,我从事的一项主要的社会工作是担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委员、顾问和仲裁员。我办理了数百件经济贸易仲裁案件。”寥寥数语跨越二十年,没有波澜壮阔的豪迈,也没有炫耀个人的功绩,在谢老看来,这似乎是一项平凡而普通的工作。但是我们要永远记住他,因为我会在国际仲裁界取得的成绩和声誉与谢老等一大批仲裁专家的艰苦努力是分不开的。谢老在自己人生最有作为的二十年里为中国的涉外仲裁事业勤勤恳恳,做出了突出贡献,留下了宝贵财富。
谢老学识渊博,热心仲裁。翻开谢老在我会审理的仲裁案卷,他草拟的裁决书手稿赫然跃入我们的眼帘。我们回忆起这位坚强的老人为刚刚崛起的中国涉外仲裁事业呕心沥血、孜孜不倦的难忘岁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阶段,中国的涉外仲裁融入了新的活力,面临着新的发展契机。当时我会是中国唯一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涉外仲裁机构,是对外法律服务的重要窗口,肩负着促进对外贸易发展,吸引、鼓励、保护外商到中国投资,解决对外贸易纠纷的重任。完成这一历史重任,急需涉外仲裁法律方面的人才。但在改革开放初期,从事涉外仲裁工作的人员中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人并不多,而谢老是其中的佼佼者。他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和训练,法学功底极为深厚,又精通德文、日文、英文等多国语言,具备从事涉外仲裁工作得天独厚的优势,在花甲之年他义无反顾地承担起我会许多重要的仲裁工作,肩负着我会顾问、委员和仲裁员的职责。二十年来,谢老一如既往地支持着我会仲裁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我会仲裁规则的修订和研究,促进我会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会致力于走国际化和现代化的仲裁之路献计献策,贡献了才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会在国际上的知名度不断提高,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从1993年起我会受理的仲裁案件在世界其他仲裁机构中已名列前茅,由此谢老承担起了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他虽然还有大量的社会活动,研究、著书、讲课、参与立法等,但仍把大部分精力投入到仲裁事业之中。他潜心研究案情,认真倾听当事人意见,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凭借自身卓越的才能和丰富的经验办理了许多大案要案,为当事人及时挽回了经济损失,为仲裁委员会赢得了信誉,同时也为涉外仲裁实践积累了宝贵的经验。2000年我会仲裁规则进行了重大调整,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我会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受案范围由只受理涉外案件扩大到国内案件。当时也有人提出:我会在国际仲裁界具有较高的声誉,应在国际仲裁领域开辟市场,不应受理国内案件。谢老认真研究了国外仲裁机构的现状,毅然提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不应区分涉外和国内案件,我会作为涉外仲裁机构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深受当事人的信赖,不但有能力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有必要。因为市场主体需要高素质的仲裁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把市场主体拒之门外,不符合仲裁的本意。几年的实践证明,谢老当年提出的意见是高瞻远瞩的。我会的制度建设始终贯彻着独立公正的仲裁原则,为此我会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谢老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委员。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讨论仲裁庭提交的重大疑难案件,并请专家提出参考意见。谢老思维敏锐,经验丰富,在准确把握案件性质和深刻透彻分析问题的基础上,经常提出一些高屋建瓴的意见,使仲裁庭做出高水平的裁决。秘书和仲裁员遇到疑难问题也常请教谢老,他总是能在法律上引经据典,以理服人,令人茅塞顿开;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他就从法理入手,理顺法律关系,常常使问题豁然开朗,使疑难云开雾散,他是解决疑难的高手。谢老在百忙之中还抽出时间给我会秘书人员授课,悉心育人,培养后进。他所讲的课题常常是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而在仲裁实践中遇到过的棘手问题,这在我们大学课堂上是难以听到的。从中我们能感受到谢老在研究民法方面特别是德国民法方面所具有的深厚功力。
谢老依法办案,持节不渝。谢老在我会办理涉外仲裁案件二十载,审理案件数百件,从未有当事人对谢老判案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谢老十分看重当事人赋予他的重任,他深知自己手中的权力会给当事人造成的后果,从不滥用权力;大小案件都要深思熟虑,反复斟酌,从不草率决断;对当事人提出的任何主张,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他总是依法有据,泾渭分明,让当事人心悦诚服;他做出的裁决书笔锋犀利,切中要害,说理透彻,折射出一个仲裁员维护法律、主持正义的奕奕风采。谢老十分注重办案效率。他德高望重,常被选定担任案件的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是仲裁庭的主持者,执掌着整个仲裁程序的指挥棒。谢老对仲裁程序了如指掌,对每一步仲裁程序都合理安排,既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陈述,也严格控制程序的进行,确保在最短的时间里解决当事人的争议。他说:“没有效率,就是最大的不公正。”当事人拿到一个时过境迁的裁决书,执行难度会增大,甚至无法执行,其损失无法弥补。因此,谢老结案总是高效。谢老办案坚持独立,不畏惧任何外界压力,敢于坚持真理,敢于直言。但他并不独断专行,而是善于听取他人意见,集思广益,从中使人看到的是作为一个仲裁员的耿直和谦逊。谢老办案不徇私情。对待与他相识或不相识的当事人一律平等,不偏不倚。谢老在法律界桃李满天下,在他的学生、熟人中有律师、有公司经理,遇到官司,自然也想请谢老帮忙。但是于谢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铁面无私不讲交情。谢老严于律己,他把个人的品德看得很重,把仲裁员的操守看得很重,把仲裁委员会的声誉看得很重。他二十年如一日,始终恪守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操守,从来不越雷池,堪称遵守仲裁员行为准则的典范。或许他很固执,或许他不开通,但是他赢得了大家的信任和尊敬,赢得了国际社会对我会仲裁解决商事争议公正性的认可和赞赏,这是谢老对我会仲裁事业的巨大贡献。
谢老一生质朴,品行高洁。我们熟悉的谢老终年穿着一身朴素的中山装,对待办案秘书和当事人和蔼亲切,从不把自己置于他人之上,是一个质朴平实的老人。谢老家居生活非常简朴,与舒适和奢华格格不入。也许这与他命运多舛有关,他被耽误的时间太多了,竟无暇顾及改善自己的生活。在谢老的家里,几乎没有什么像样的家具,能显示富有的就是藏书。这些书籍,是谢老半个多世纪的收藏品,弥足珍贵,但他也无偿地捐了出去。他在《毕业60年》中写道:“把我的藏书中‘精品’选出来送给法学研究所图书馆。又选出几百本较普通的送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我已不能再读这些书了,提供给广大的学子去利用。”让它们发挥社会效用是老人的心愿,也是对莘莘学子的期望,他享有的是精神上的富有和充盈。谢老年过八旬依然为我会的仲裁工作而忙碌,殚精竭虑,淡泊名利。我们总觉得谢老为我会的仲裁事业做的太多,而我们回报给他老人家的实在太少,但是谢老从不抱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记得他每次来我会开庭,大都是乘坐公共汽车,即使由我会报销交通费,也依然我行我素。谢老从没有说过这样做是出于什么原因,但是我们知道老人不愿改变自己的习惯,也不贪图安逸的生活。谢老曾是“旧法人员”,受到政治运动的“批斗”,怀才不遇,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葬送了人生二十年最瑰丽的黄金时间。但是他没有怨天尤人,没有随波逐流,依然倾心于祖国,忠实于法律,依然无怨无悔地尽着自己的职责。他用深厚的法学底蕴灌注着中国涉外仲裁这块土地,把智慧无私地奉献给了中国涉外仲裁的实践,用自己的才智报效祖国的养育之恩,表现出一个儿子对祖国母亲的宽厚无私和博大胸怀。
他的一生没有显赫的身份,没有炫耀的地位,事业上追求极致,物质上没有奢求,但精神上超然自得。他的渊博学识和崇高人格堪称中国法学界的榜样,他的精神魅力万古流芳。
今朝追忆悼谢老,心语一书寄哀思。但不知,这寥寥心语是否能倾诉我们对先生的怀念?我们知道用任何语言都难以表达我们的崇敬之情,只有用心去品味先生的一生。在那个高尚的灵魂面前,让我们一颗颗骚动不安的心停留下来,这时我们的心灵深处是震撼的!
(2004年4月)
                                                                                                                                 出处:《谢怀栻先生纪念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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