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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8-28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8-28 执行日期:2005-8-28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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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2005-8-28 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8-28
执行日期:2005-8-28
(2005年8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