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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014-3-6 13:49:35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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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排措施,2012年又做出了大力实施“蓝天工程”的重大战略决策,辽宁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和项目日益增加,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环保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蓝天工程”的总体目标,制定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办法》在列入2013年辽宁省政府立法计划后,省环保厅起草了初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直各部门、14个市政府和10多个环境保护监理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会同省环保厅赴鞍山、盘锦等市开展立法调研,经反复修改论证后,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全文共三十条,分别就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的监测,施工防尘、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为了强化对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办法》对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作出了四项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三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同时,《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的防尘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为了强化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对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四项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同时规定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应当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二是规定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四是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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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文将在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省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近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治污减排措施,2012年又做出了大力实施“蓝天工程”的重大战略决策,辽宁省的环境空气质量有了明显改善。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和项目日益增加,建设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交通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和环保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实现“蓝天工程”的总体目标,制定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和及时的。
《办法》在列入2013年辽宁省政府立法计划后,省环保厅起草了初稿,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审核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省法制办书面征求了省直各部门、14个市政府和10多个环境保护监理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在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还会同省环保厅赴鞍山、盘锦等市开展立法调研,经反复修改论证后,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办法》全文共三十条,分别就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扬尘污染的监测,施工防尘、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主要规范了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
为了强化对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办法》对扬尘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作出了四项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扬尘污染物的种类、作业时间以及作业地点,并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措施,保证扬尘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三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环境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理细则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期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环境监理。同时,《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作业、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应当遵守的防尘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二、关于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
为了强化扬尘污染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对扬尘污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四项具体规定:一是规定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同时规定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应当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二是规定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将城市扬尘污染防治作为对市、县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三是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四是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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