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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瓯法) 5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义大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义大退赔被害单位某包装有限公司赃款188 960元。 2006年10月份始,被告人陈义大在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纸箱、纸板片的销售业务。2007年8月份始,被告人陈义大利用职务便利,将从客房处收取的本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1766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同年10月,被告人陈义大因投资股票亏本,无法归还该笔货款而逃离公司。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义大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依法提起公诉,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陈义大的刑事责任。 瓯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义大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当,予以更正。被告人陈义大将本公司货款归个人投资股票(以他人名义开户交易)后潜逃的客观行为足以证实其将本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即使其系投资股票亏损无力归还而潜逃,此后果也是其处分行为所致,并不影响其行为因侵犯本公司财物所有权而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陈义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以炒股手段投机获利,并没什么,但像本案被告人这样,财迷心窍,以为在股市中能发一笔横财,侵占公司财产用于炒股,最后非但赔了钱,还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实在不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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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瓯法) 5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陈义大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责令被告人陈义大退赔被害单位某包装有限公司赃款188 960元。
2006年10月份始,被告人陈义大在温州市某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纸箱、纸板片的销售业务。2007年8月份始,被告人陈义大利用职务便利,将从客房处收取的本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217660元,用于个人购买股票。同年10月,被告人陈义大因投资股票亏本,无法归还该笔货款而逃离公司。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义大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违反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依法提起公诉,以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陈义大的刑事责任。
瓯海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义大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罪名不当,予以更正。被告人陈义大将本公司货款归个人投资股票(以他人名义开户交易)后潜逃的客观行为足以证实其将本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即使其系投资股票亏损无力归还而潜逃,此后果也是其处分行为所致,并不影响其行为因侵犯本公司财物所有权而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陈义大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以炒股手段投机获利,并没什么,但像本案被告人这样,财迷心窍,以为在股市中能发一笔横财,侵占公司财产用于炒股,最后非但赔了钱,还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实在不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