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1: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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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纠纷案。原告当庭撤诉。
  原告张某(系化名)在一次平时测验中,老师发现少一张考卷,就对已经答卷的原告说,你成绩差,考不起来让别人做,即将试卷拿给其他学生。事后,原告受到同学讥笑,感到委屈,遂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学校赔礼道歉、退还本学期学杂费4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院审理中认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学生,被告在发现缺少试卷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更不应当以原告成绩差为由,使其丧失考试机会,违反教师职业规定。鉴于受教育权不完全是民事权利,主要指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等方面的权利。原告的请求权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表示凉解,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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