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0: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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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有借款经手人签字、担保人手印的借条在法庭上却没有被承认。这是日前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的一桩借款纠纷案。
  沈某有个哥哥,两兄弟关系一直不和。哥哥因病去世,当时因为治病负债较多,沈某的嫂子黄某按丈夫的遗愿,准备简办丧事。可沈某考虑自己只有一个兄弟,丧事办得过于简单在面子上过不去,在未与黄某商量的情 况下,自作主张办了丧酒。丧事办毕后经结算,沈某为此支出5000元。沈某要求黄某承担此债务,黄不答应,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事后,沈某妹夫赵某应沈某要求出具了由黄某向沈某借款5000元的借条一张,并由经手人周某在借条上签名,陈某(同村村民,与沈某一家来往密切)在沈某要求下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盖了指印。后沈某向黄某、陈某催讨无着,诉至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为其兄办丧事花费5000元事实,此款项在未经黄同意下出资,且黄某在 事后又未予以追认,沈某提供的借条并非黄某出具,两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经手人在借条上的签名仅能证 明沈某为丧事出资5000元的事实,不能证明黄某向沈某借款,故沈某依据此借条要求黄某还款,依据不足,法 院不支持。陈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盖手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行为存在重大误解,且沈某与黄某并不存在 借贷关系,所以沈某要求陈某承担担保义务,法院不支持。象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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