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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5日电(杨云霞 黎兴中) 不记名、不挂失债券的兑付,只要顾客的债券真实有效,银行应当无条件兑付。可是,当顾客郭某到银行兑付时,却遭到拒绝。 郭某在证券市场从他人处购买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发行的债券6000元,期限为3年,从1992年12月到93年元月,该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让和抵押,但当郭某持购买的债券到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分行兑付时,遭到该银行拒绝,并将该债券收走。理由是98年8月银行发生被盗事件,准备上交的债券被盗,公安机关正在侦破尚未结案,郭某所持的债券来源违法。而且该债券已在96年12月25日全部兑付完毕,银行不应重复兑付。 2002年11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代发行的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原告持真实的债券到被告银行兑换,银行在没有如何证据证明原告的债券来源和方式是不合法的情况下,便将债券收走,拒不兑付,此行为是错误的。故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分行支付郭某债券款6000元,及利息18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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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12月5日电(杨云霞 黎兴中) 不记名、不挂失债券的兑付,只要顾客的债券真实有效,银行应当无条件兑付。可是,当顾客郭某到银行兑付时,却遭到拒绝。
郭某在证券市场从他人处购买了河南省建设投资总公司发行的债券6000元,期限为3年,从1992年12月到93年元月,该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转让和抵押,但当郭某持购买的债券到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分行兑付时,遭到该银行拒绝,并将该债券收走。理由是98年8月银行发生被盗事件,准备上交的债券被盗,公安机关正在侦破尚未结案,郭某所持的债券来源违法。而且该债券已在96年12月25日全部兑付完毕,银行不应重复兑付。
2002年11月15日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代发行的债券不记名,不挂失,可转让。原告持真实的债券到被告银行兑换,银行在没有如何证据证明原告的债券来源和方式是不合法的情况下,便将债券收走,拒不兑付,此行为是错误的。故依照民法有关规定,判决中国农业银行焦作分行支付郭某债券款6000元,及利息1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