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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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豫桐 卫香香) “朋友”伤人逃逸,自己被“拘”偿责。图财是小,诈骗事大。碧沙岗南门上演了一出“苦肉计”,姚某伙同其他五个人对方某“杀熟”。7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21岁的姚某是河南省禹州市的一名无业游民。2007年8月4日23点40分,姚某伙同周某、王某、桑某(以上三人已判刑)、杨某、“小磊”(两人在逃)经预谋并进行分工。王某将熟人方山(化名)骗至郑州市碧沙岗公园南门,王某故意与“小磊”发生冲突并假装用刀把自己人“小磊”扎伤,借机跑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我们的朋友“小磊”被你的朋友扎伤了,你走不了了。“方山被桑某和姚某带至郑州市中原路某宾馆房间,周某声称已为方山垫付了医疗费要求方山还钱并将其转移到另外某处。在此期间,姚某找过方山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
  8月6日上午,周某在郑州市中原路与京广路交叉口处骗取被害人方山家属现金500元,周某得寸进尺,要求方山家属再给其4000元。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于2008年2月19日将姚某抓获。先赃款已追回200元,并发还被害人方山。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姚某欲诈骗他人现金4500元,已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姚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以及姚某企图诈骗被害人4000元未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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