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9: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12月4日电(种法亮 秦丽) 日前,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人致女友死亡案件,致害人郭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法院判决由郭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
  被告郭某曾患精神病,于1993年12月至1996年5月期间,先后三次住进枣庄市精神病院治疗,分别诊断为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抑郁相和双相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相。2000年12月30日,郭某与死者连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一直与郭的父母住在一起。2001年9月3日凌晨,郭某精神病突发,失眠、难受,悲观想死,持刀将家中的煤气皮管割破后,郭某才感到轻松并安心入睡。 由于煤气管道被割破,煤气大量外溢,造成被告郭某和熟睡中的女友连某煤气中毒,郭某经抢救后脱险,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01年9月11日,郭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第二天,郭某和死者连某的双方亲属在中间人的调解下,就连某赡养费、丧葬费等问题达成一致协议,郭的父母一次性付给连的父母35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于当天下午履行完毕。同年10月12日,郭某因患精神病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释放。2001年11月26日,原告连的父母以协议补偿只是部分补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支付死亡补偿费14044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枣庄市市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郭某系精神病患者,病发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其女友连某煤气中毒死亡,是由于郭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在1993年就明知其子患有精神病,但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造成的,对连某的死亡应承担丰1、偿责任;原、被告所达成的协议书,明显低于现行规定的人身补偿数,原告要求追加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遂依照《民法通则》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判决被告郭某的监护人(即父母)补偿原告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64632元(含已经支付的3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